貸款保證金

保證金指契約當事人一方或雙方為保證契約的履行,而留存於對方或提存於第三人的金錢。在現實經濟生活中流行的保證金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契約當事人為保證其債權的實現而要求另一方提供的保證金。另一種形式的保證金,是雙方在契約成立時候,為保證各自義務的履行而向共同認可的第三人(通常為公證機關)提存的保證金。

概念

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發放前繳存。

收取原因

銀行在發放貸款時,常要求借款企業或者擔保企業提供一定數額的保證金,少則5%,多則20%,這個保證金通常打入企業(借款企業或擔保企業)在銀行開設的專有特定賬戶,這個錢所有權歸企業,但企業是不能動用的,只有相應借貸按期歸還了,這個保證金才歸還提供者,當然,銀行有時同時支付保證金的相應存款利息。

法律問題

預收貸款保證金是指在發放貸款前,金融機構對借款人按貸款金額的一定比例預收一定款項的行為,這部分保證金在貸款總額中扣除。

預收貸款保證金制度違反了我國法律的有關規定。我國《貸款通則》第18條第2款規定,借款人有權按契約約定提取和使用全部貸款。若金融機構實行貸款預收保證金制度,致使借款人實際得到的貸款總額減少,不能滿足借款人急需資金的需要,就是侵犯債權人的合法權利。

中國人民銀行《關於嚴禁非法提高利率的公告》第8條明確規定:“嚴禁各金融機構擅自提高存、貸利率或以手續費、協儲代辦費、吸儲獎、有獎儲蓄以及貸款保證金、利息備付金,加收手續費、諮詢費等名目變相提高存貸利率。”預收貸款保證金正是一種變相提高貸款利率的行為。

目前,在一些金融機構存在著預收貸款保證金行為。該做法固然起到了一定的保證資金安全、督促借款人還款的作用,但它具有很大的危害,如:違反了利率政策,提高了利率;變相以貸引存,形成派生存款;加重了借款人的負擔,影響了銀行聲譽;預收貸款保證金比例不一且不逐筆辦理,易滋生違法腐敗行為;滋生了信貸員依賴心理,滋長了不認真執行“三查”制度的風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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