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保程式
1.信用限額的循環使用及涵蓋原則
信用限額是保險人幫助投保人(出口商)有效控制風險的重要手段。信用限額包含支付手段、金額和生效時間三個基本要素,有時還需要規定特別限制條件,如賠償比例、有效期等。
在信用證的支付方式下,有效信用限額有兩種情況:一種是不可以循環使用的,只適用於單筆信用證的額度,該信用證使用完畢後信用限額即自動失效;另一種是可以循環使用的,即對同一買家(進口商)在同一銀行開出的信用證的信用限額可以循環使用,只是這一信用限額須經保險人批准,信用限額生效後的出口當即有效,同時該限額可循環使用至保險人書面變更該限額時為止。這就是信用限額的循環使用原則。
信用限額的涵蓋原則是指,在同一保險單下,對同一買家(進口商)在同一支付條件下只能有一個有效的信用限額。即在同一支付條件下,信用期限長的信用限額可以涵蓋信用期限短的信用限額。在不同的支付條件下的信用限額則可按照OA——D/A——D/P的順序。即在同一信用期限下,OA的信用限額可以涵蓋沒有明確批覆過信用限額的D/A方式或D/P方式的信用風險,D/A信用限額可以涵蓋沒有明確批覆過信用限額的D/P方式的信用風險。
信用限額
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簽發保單後,被保險人應根據保單承保範圍內出口的每一個進口商和銀行的具體情況,在出運前向保險人提出書面信用限額申請。
申請信用限額的具體過程是填寫《信用限額申請表》,並注意填表內容應儘可能準確、詳細。申請信用限額的支付方式應明確,對非信用證方式應注意與保單條款中的定義一致。對於超過20萬美元的限額申請,還需同時填交一份《信用限額申請附表》,向保險人闡明與買方建立交易的過程、歷史交易情況和收匯情況,以及風險控制措施等,以利保險人全面分析買方風險,及時合理審批信用限額。
若保險人已經擁有進口商的詳細資訊,一般會在1~2個工作日內批覆信用限額。但如果保險人需要向海外信用調查機構索取資料,則要視具體情況而定,有的可能只需幾天,也有的可能需要數星期的時間才能給予答覆。獲得保險人的批覆後,被保險人應對信用限額的有關內容認真覆核,尤其應注意信用限額的金額、批覆的支付條件和附帶的特別條件。
3.進口商的風險評估及限額審批
當被保險人提交信用限額的申請後,保險人在資信調查的基礎上要對買方風險作出評估。風險評估的主要程式如下:
(1)進行國別風險分析。對買方所在國家的政治、經濟、法制環境、特殊貿易限制等地區因素進行分析。
(2)進行買方資信調查。通過對企業註冊資料或商業登記資料等了解買方的基本信息,也可通過銀行、特定行業報告或信用評級機構以及網路、新聞媒體、再保險公司等公共渠道,進一步了解進口商的情況。
(3)在信息資料收集和分析的基礎上,對買方(進口商)進行整體風險評估。如對其財務狀況、償債能力、發展趨勢等作出科學的評估報告,為審批信用限額提供依據。
完成上述評估程式後,結合貿易契約的具體情況,確定最終的風險信用限額。
4.出口申報及交納保險費
出口申報和繳納保險費是被保險人獲得保險保障的前提條件。
被保險人獲得信用限額並安排出運後,按照《保險單明細表》要求,在規定時間內將符合承保條件的全部出口向保險人進行申報,保險人則按約定費率計收保險費,並開始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對未申報的出口,發生進口商違約事件時,保險人是不負賠償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