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促進依法行政,加強行政管理,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提高行政效能,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區、縣(市)、鄉(鎮)人民政府及各級政府部門等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含副職)問責,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行政機關首長問責,是指行政機關首長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法定職責,致使其領導的機關(系統)政令不暢、秩序混亂、效能低下,或者損害公共利益、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或者行政首長舉止不端,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等行為,其上一級人民政府予以過問並予追究責任。
本辦法所稱政府部門包括各級人民政府所屬的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辦事機構、派出機構、特設機構及其他具有行政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
第三條 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應當嚴格正確履行法律、法規規定的職責和上級人民政府依法賦予的各項職責,認真完成上級人民政府交辦的各項工作,嚴格依法行政,自覺接受監督,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第四條 市人民政府負責區、縣(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部門行政首長的問責工作;區、縣(市)人民政府負責本級政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行政首長的問責工作。
第五條 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照本辦法問責:
(一)效能低下,執行不力,致使政令不暢或者影響人民政府整體工作部署的;
(二)對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等突發公共事件拖延懈怠,推諉塞責,未及時採取必要措施進行有效處理,或者瞞報、虛報、遲報重大特大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的;
(三)違反法定程式,盲目決策,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者重大經濟損失的:
1、重大建設項目建設決策發生重大失誤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2、隨意安排使用財政資金、國有資產造成資金浪費或者國有資產流失的;
3、違法決定採取行政強制措施引發社會不穩定情況的。
(四)治政不嚴、監督不力造成嚴重不良政治影響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
1、制定的規範性檔案與上位法或者上級政策相牴觸,損害公共利益或者行政管理相對人合法權益的;
2、機關行政效能低下,工作態度生硬,服務質量差,民眾反映強烈的;
3、監督管理不力,致使機關及工作人員發生濫用職權、徇私舞弊和泄密、失職、瀆職等嚴重違法、違紀行為,或者發生行政執法過錯被追究責任的;
4、違法干預行政,致使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違法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5、授意機關工作人員弄虛作假、騙取榮譽或者進行違法、違紀活動的;
6、對機關工作人員違法、違紀行為進行包庇、袒護或者縱容的。
(五)在商務活動中損害政府形象或者造成重大經濟損失的;
(六)在公開場合發表有損政府形象的言論,或者行為失於檢點,舉止不端,有損公務員形象,在社會上造成不良影響的。
(七)市人民政府認為應當問責的其他情形。
第六條 追究責任的方式:
(一)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
(二)誡勉;
(三)通報批評;
(四)扣發當年工作目標獎金;
(五)責令作出書面檢查;
(六)通過當地主要新聞媒體向社會公開道歉;
(七)停職反省;
(八)勸其引咎辭職。
前款規定的方式,可以單處或者並處。其中,作出停職反省或者勸其引咎辭職決定的,應當根據幹部管理許可權和任免程式將決定書面報本級人大常委會或者有關機關備案。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均有權向市、區、縣(市)人民政府舉報、投訴。
市、區、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由政府法制、督察、監察部門組成的行政機關首長問責辦事機構(以下簡稱辦事機構),設立舉報電話,並向社會公布。
第八條 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問責舉報、投訴由市、區、縣(市)人民政府確定一個機構統一集中受理。
受理機構收到問責舉報、投訴材料後及時送辦審查確認,辦事機構應當於材料收到之日起30日內對舉報投訴材料予以審查確認,並提出處理建議。需要進一步調查核實的,由監察部門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規定程式開展調查工作。因問責案件疑難複雜,審查期限確需延長的,報請本級政府首長批准,審查期限可以延長15日。
問責案件審查確認涉及經濟、泄密等情形的,審計、保密等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辦事機構要求的期限(不列入辦事機構審查確認期限)內提出書面意見。
第九條 受理機構收到的問責舉報、投訴材料不屬於本級人民政府受理範圍的,應當於收到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材料移送有權受理的人民政府。
區、縣(市)人民政府對屬於其受理範圍的問責舉報、投訴材料不予受理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糾正或者直接由市人民政府受理。
第十條 被調查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在接受調查的同時,應當採取積極措施糾正錯誤,儘量避免或者減少損失,挽回不良影響。
監察部門調查結束,應將調查結果書面告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並告之其對調查事實有陳述權、申辯權。
第十一條 問責案件審查確認工作完成後,辦事機構應當按下列規定提出處理建議:
(一)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不存在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情形或者情節輕微的,應當向政府提出終止問責的建議:
(二)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的,應當提請政府對該行政機關行政首長追究責任,並提出追究責任方式的建議。
第十二條 政府首長根據調查報告決定不予追究責任的,受理機構應當將調查結論和政府決定書面告知被調查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
政府首長根據調查報告決定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方式追究責任的,應責成辦事機構將調查結果和處理建議提交市政府集體討論。
被調查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可在討論會上進行陳述和申辯。
第十三條 市政府根據會議討論情況決定追究責任的,由受理機構書面通知被追究責任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並告知覆核、複查、申請權。
第十四條 被問責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之日起10個工作日內向作出問責決定的人民政府申請覆核。
政府首長決定覆核的,可根據覆核申請的內容責成辦事機構在7個工作日內提交覆核報告,也可另行組成調查組進行複查,並在20個工作日內提出複查報告。
覆核、複查期間,原追究責任的決定可以中止執行。
第十五條 政府首長根據覆核或者複查報告,分別作出以下決定:
(一)原調查報告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問責決定繼續執行;
(二)原調查報告事實清楚,基本證據確鑿,但情節輕重有偏差的,改變追究責任的方式;
(三)原調查報告有重大錯誤的,終止追究責任的決定。
第十六條 區、縣(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機關首長問責決定應當報市人民政府備案。問責決定有錯誤的,由市人民政府責令作出決定的區、縣(市)人民政府自行糾正;拒不糾正的,由市人民政府對問責決定予以變更或者撤銷。
第十七條 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有本辦法第五條情形之一且該行為涉嫌違紀的,由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前款的調查情況和案件處理情況,均應向政府提出書面報告。
第十八條 受到紀檢機關警告、嚴重警告或監察機關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處分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政府仍可決定按本辦法第六條規定的方式追究其責任。
第十九條 辦事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玩忽職守,導致調查確認報告發生重大錯誤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的規定給予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 本辦法第十六條第一款第二項所稱誡勉,指作出問責決定的政府首長對被問責的行政機關行政首長進行批評、教育,提出限期整改要求。
第二十一條 本辦法自2005年 月 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黨的十六大以來,黨中央提出了“以人為本”的執政理念,要求各級政府及部門尤其是行政首長更好地履行職責,嚴格依法行政。目前在一些地方政府管理中,行政首長的權力和責任脫節是出現官僚主義、不依法行政、盲目決策等突出問題的重要原因。實踐中,由於缺乏對行政首長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的手段,行政首長需要承擔的履行職責不力或施政不佳等領導責任,往往因超出現行紀律責任和法律責任之外而無法追究。問責製作為一種不同於黨紀、政紀處理的行政責任承擔方式,體現了“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侵權要賠償”的執政理念,具有不同於黨紀、政紀處理的警戒、制裁作用和威懾力,有利於促進行政首長轉變執政理念,增強行政首長的責任感,使從嚴治政真正落到實處。建立行政首長問責制,是新形勢下本市“做表率、走前列”和打造法治政府的客觀要求,制定《貴陽市行政機關行政首長問責辦法(試行)》(以下簡稱《辦法》),顯得十分必要和迫切。
二、制定依據和過程
(一)制定依據:
1、《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
3、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
(二)制定過程:
2004年3月,國務院發布了《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貫徹落實《綱要》,市政府主要領導提出建立本市的行政首長問責、行政決策聽證等相關制度,按照市政府的要求,在充分調研的基礎上,本著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式正當、高效便民、權責統一的原則,吸收借鑑了兄弟省市的合理做法,市政府法制辦於2004年10月起草出《辦法》的徵求意見稿,分別印發各區、縣(市)政府、各部門徵求意見,多次召開論證會,根據大家的意見,市政府法制辦反覆研究修改,數易其稿,形成送審稿。經送市政府各位領導審閱後,市政府法制辦對《辦法》的送審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4月25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制定宗旨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國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各級政府的基本準則。
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在加強政府自身建設和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中處於關鍵地位。國務院頒布的《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明確規定:“行政機關違法或者不當行使職權,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實現權力與責任的統一。依法做到執法有保障、有權必有責、用權受監督、違法受追究、侵權要賠償。”制定《辦法》的目的,就是為保證行政機關依法正確履行職責,提高行政效能和辦事效率,防止和減少行政過錯,維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和建設法治政府,不斷最佳化我市投資發展的軟環境,促進我市經濟社會的協調發展,為構建和諧貴陽提供制度保障。
(二)關於問責範圍
問責範圍是行政首長問責制的核心。問責範圍的界定是否科學、合理,直接關係到問責制度能否有效實施和發揮作用。《辦法》從政府依法享有的決策、執行、監督三項基本權力出發,按照行政權力運行的內在聯繫,結合行政權力實際運行過程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在第五條中列舉了問責的情形。
(三)關於問責程式
嚴謹、合法的問責程式,是行政首長問責制度得以順利實施的前提和保障。《辦法》在第七條至第十六條中規定了問責啟動、審查確認、處理決定及申訴複查等程式制度。
即:一是根據有關信息來源,發現有關行政首長可能有應應問責情形的,有關承辦機構進行調查核實確認。二是調查核實工作應當在45日內完成,形成調查報告並提出處理建議上報政府首長。三是政府首長接到報告後,召開會議討論,作出問責或者不予問責的決定。四是被問責的行政首長對問責決定不服的,可以向問責的政府提出書面申訴。
(四)關於問責方式及其與行政處分的關係
在問責方式方面,根據行政問責的內部監督性質和行政首長所負責任的情況,《辦法》第六條規定了取消當年評優、評先資格、誡勉、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責令公開道歉、勸其引咎辭職、停職反省等八種問責方式。
問責與行政處分都屬於追究責任的方式,兩者並行不悖,可以同時使用。對有關行政首長問責後,需要繼續給予行政處分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處理,不能用問責代替有關處分;對已經受到行政處分而未被問責的有關行政首長,仍可以依照《辦法》予以問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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