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花溪景觀保護和管理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適用於本市花溪區城區範圍內景觀的保護和管理。
第三條 花溪區人民政府負責本規定的組織實施。
區規劃建設部門負責景觀及設施的規劃建設管理工作。區城市管理部門(綜合執法部門)負責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工作。
林業綠化、環保、工商、文化、旅遊等有關部門應當根據職責,協助做好花溪景觀及設施的保護和管理工作。
第四條 單位和個人有遵守本規定的義務,對違反本規定的行為,均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
區規劃建設、綜合執法、林業綠化、工商等有關部門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向社會公示。
第五條 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人、自然、城市三者共存、共創的原則編制花溪景觀建設與保護整治方案和高於國家、省、市的城市容貌標準。
區規劃建設等相關部門應當根據花溪景觀建設與保護整治方案制定相應的實施意見,限期落實,納入區政府年度目標考核管理。
第六條 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貴陽市花溪區商業規劃》。不符合規劃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調整。
第七條 戶外廣告以及非廣告的霓虹燈、標牌、電子顯示牌、實物照景、宣傳欄等戶外設施,應當按照統一規劃設定,並符合城市容貌標準。
第八條 城區內禁止下列行為:
(一)從事噪聲超標的加工、維修等作業;
(二)利用臨街店鋪從事加工、銷售煤炭、水泥、砂石等易發生揚散、漏撒的作業;
(三)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以及其他公共場地設攤經營或者不按照批准的位置和期限設攤經營;
(四)在建築物、構築物、樹木和其他設施懸掛、張貼、刻劃、噴塗經營性招貼物和有礙市容的字、畫;
(五)城市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內的經營者超越建築物、構築物門窗和外牆占道經營;
(六)占用城市道路和公共場地從事加工承攬或者沖洗、維修車輛;
(七)在城市道路上散發商業性宣傳物品;
(八)擅自在城市道路兩側和公共場地堆放物料、搭建建築物、構築物或者其他設施。
第九條 需在建築物設定附屬設施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城市主要道路兩側的建築物、構築物需要與街道分界的,應當選用透景、半透景的圍牆、柵欄、花壇等隔離,圍牆、柵欄高度不得超過2米;
(二)臨街建築物設定防盜門窗不得突出建築物外牆面;建築物門面需設定卷閘門的,應當設定通透的卷閘門;
(三)不得擅自封閉臨街建築物的陽台、露台;確需封閉的,經依法辦理相關手續後按批准的式樣進行封閉;
(四)需在臨街建築物立面安裝空調機的,機身及托架不得占用人行道,托架距地面高度不少於2?4米;托架如有鏽蝕、污損,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拆除;業主或者使用人應當採取措施防止空調機產生的冷凝水直接排放到建築物外牆面和室外地面上;
(五)不得擅自設定臨街建築物遮陽(雨)檐棚;確需設定的,應當依法辦理有關手續;檐棚色彩應當與建築物主體色彩協調;
(六)臨街建築物應當按規定設定戶外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和重大節慶活動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4:00分後方可關閉;
(七)禁止在臨街建築物立面隨意設定管、線、架、桿等。已投入使用的外露於建築物外牆面的管線,業主應當按照相關部門的要求限期埋設。
設定公共停車場,應當符合規劃要求;停車場相關設施及標識應當符合有關技術規範;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小區停車場辦理相關手續後對外營業。
第十條 城市主要道路兩側和景觀區域內的建築物、構築物的所有者、使用者或者管理者,應當定期對外牆面進行維護,保持清潔美觀。不履行的,責令限期履行;逾期不履行的,由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代為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進行清洗、粉刷或者維修,所需費用由責任者承擔。
第十一條 在城市道路、廣場以及其他公共場所設定的交通、通信、郵政、電力、消防、供水、燃氣等各類設施應當符合規定的城市容貌標準,並保持整潔、完好。出現污損的,所有權人或者管理單位應當及時清洗、維修或者更換。
第十二條 違法本規定第七條規定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強制拆除,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第十三條 違反本規定第八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違反第八條第(二)、(八)項規定的,處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三)違反第八條第(三)項規定的,處以20元以上3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八條第(四)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五)違反第八條第(五)、(六)、(七)項規定的,處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四條 違反本規定第九條規定在建築物設定附屬設施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視情節輕重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設定的圍牆、柵欄高度超出2米的,超出規定高度以上的部分按面積每平方米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二)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二)、(三)項規定的,處以1000元的罰款;
(三)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四)、(五)、(六)項規定的,處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罰款;
(四)違反第九條第一款第(七)項規定設定的外露於建築物立面的管線逾期不按規定埋設的,相關部門可以委託有關單位或者個人拆除,所需費用由管線業主承擔,並處以1000元的罰款。
第十五條 違反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由綜合執法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處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十六條 本規定自2005年8月1日起施行。
關於《貴陽市花溪景觀保護和管理規定》的說明
一、制定的必要性。
花溪位於貴陽市南郊,是貴州省著名的風景名勝和傳統旅遊區,被譽為“高原明珠”。陳毅元帥到貴州考察時,曾經形象地把花溪的景色描述為“真山真水到處是,花溪布局更天然”,將花溪的風貌形象地展現在世人面前。近年來,花溪區委、區政府緊緊抓住建設生態經濟市、貴州省建設國賓館、南明河三年變清等機遇,以創建全國生態示範區、全國4A級旅遊區、貴州省會議中心、貴州省休閒度假中心為目標,組織實施了生態立區、旅遊興區、工業強區三大戰略,建成了一批風景區及城鎮基礎設施,景區、城市面貌得到很大改觀,人民民眾生活環境得到很大改善。但是,隨著基礎設施的逐步完善,尤其是花溪迎賓館對外開放後重要接待任務的增多,風景區及城市管理與城市和旅遊發展之間的矛盾顯得尤為突出起來,加強風景區與城市管理已成為當前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為認真落實省委書記錢運錄同志“樹立貴州視窗形象、體現貴陽林城特色”的重要指示精神,進一步規範和加強花溪區風景區與城市管理工作,把花溪的景觀保護納入法制軌道,制定《貴陽市花溪景觀保護和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制定依據和制定過程:
(一)制定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立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貴陽市城市規劃管理條例》。
(二)制定過程
為加強花溪景觀的綜合整治,花溪區人民政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了相關的整治規範。在綜合整治執法中,據有關執法部門反映,整治工作中出現的新問題,法律、法規、規章尚未予以規範,懲治力度不夠,解決出現的這些新問題無據可依,影響了花溪景觀綜合整治工作的正常開展。為更好地保護、利用和開發花溪景觀資源,結合花溪景觀的綜合整治實際制定花溪景觀管理和環境保護的規章顯得十分迫切和需要。花溪區委、區政府對此高度重視,2005年年初,成立了專門的工作班子,明確一名副區長專門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對花溪景觀環境管理和保護綜合整治地方立法進行調研,於2005年3月擬出草稿。花溪區就草稿廣泛徵求了市規劃、建設、綜合執法、環保、工商、旅遊等部門和區屬相關部門的意見,在市政府法制辦的支持下,對草稿反覆修改,數易其稿,形成草案,已經2005年6月6日市政府常務會議通過。
三、需要說明的問題
(一)關於《規定》的適用範圍
《規定》第二條將本規定的適用範圍規定為“花溪區城區範圍內景觀的保護和管理”,是根據《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的相關規定而規定的,《規定》所稱的花溪區城區根據《貴陽市總體規劃花溪片區分區規劃》為北與小河區交界,南至桐木嶺,東至陳亮,西至尖山。
(二)關於花溪景觀建設保護適用的城市容貌標準要求
《貴州省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二款規定:“鼓勵旅遊城市和有條件的其他城市,結合本地實際,制定高於國家和省的城市容貌標準”,為創建“園林城市”,提高花溪區的城市品位,《規定》第五條要求區人民政府應當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人、自然、城市三者共存、共創的原則,制定高於國家和省、市的城市容貌標準,為花溪景觀綜合整治提供依據。
(三)關於城區生產經營活動與景觀保護
為發展地方經濟,花溪區委、區政府確立了“生態立區、旅遊興區、工業強區”的區域經濟發展戰略,要實現“生態立區、旅遊興區”的戰略目標,需充分發揮花溪景觀作為“高原明珠”的品牌效應,要使花溪景觀成為花溪地方經濟發展的推動力,首先要加強對花溪景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使“高原明珠”這一品牌增光增色。景觀保護區域內的生產經營活動均應圍繞著有利於保護花溪景觀這一前提,為此區政府結合花溪景觀的規劃建設和保護,制定了《貴陽市花溪區商業規劃》。《規定》第六條根據《貴陽市花溪區商業規劃》的要求,規定了“從事生產經營活動,應當符合《貴陽市花溪區商業規劃》。不符合規劃的,生產經營者應當予以調整”。
(四)關於花溪城區“亮麗”景觀要求
花溪景觀不僅在白天展現其特有的秀美風貌,也應在夜間展示其亮麗形象。《規定》根據市政府的相關要求,結合花溪城區道路“亮麗工程”的實際,在《規定》第九條第(六)項規定了“臨街建築物應當按規定設定戶外燈飾,在法定節假日和重大節慶日必須與路燈同步開啟,至24:00分後方可關閉”,其中對戶外燈飾的關閉時間要求高於市政府22:30分的要求,是基於花溪區“旅遊興區”這一戰略目標而確定的。
(五)關於法律責任
針對違反《規定》的行為,《規定》第十條至第十五條規定了違法行為人應當承擔的相關法律責任。法律責任中設定的行政處罰,上位法對違法行為及予以的行政處罰種類、幅度有規定的,《規定》對該部分違法行為設定的行政處罰嚴格遵守了上位法的規定;上位法未予規定的,《規定》設定行政處罰嚴格遵守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和《貴州省人大常委會關於省政府和貴陽市政府規章設定罰款限額的決定》的相關規定。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