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主要職責
(一
(二)依法對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基金會進行登記、管理和監察。
(三)負責擁軍優屬、優待撫恤、烈士褒揚和評殘審核工作;擬訂地方性優待撫恤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優撫事業單位和烈士紀念建築物的建設和管理;負責優撫對象的醫療保障和對企事業單位生活和醫療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進行補助。
(四)負責退伍義務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待轉運及接收安置工作;負責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軍隊離退休幹部、退休士官、無軍籍退休退職職工的接收安置工作;指導為軍隊服務機構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五)負責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體系建設;組織、協調和開展救災工作;組織核查、評估、發布災情;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協調緊急轉移安置災民,協助農村因災倒損居民住房的維修和建設,組織、指導救災捐贈工作。
(六)負責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農村五保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城鄉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工作;負責跨省救助工作;負責城市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定和農村社會救助對象的認定管理工作;指導區(市、縣)的社會救助工作。
(七)負責全市行政區劃與地名方面的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縣、鄉(鎮)、村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命名、更名、隸屬關係變更、政府駐地遷移和行政區域變更的審核報批工作;指導區(市、縣)行政區劃與地名管理工作;負責組織、協調和指導區(市、縣)級行政區域界限的勘定管理以及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八)負責指導城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負責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
(九)負責全市社會福利服務體系建設;擬訂全市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和政策;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以及社會福利企業的指導、協調、審核、培訓、服務管理等工作;推動社會福利事業社會化,發展老年人福利事業,指導老年人、孤兒和殘疾人等特殊群體權益保障工作;負責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組織、指導、開展社會捐助工作;負責福利彩票發行管理,籌備彩票福利事業發展資金和彩票適用項目的論證、審核和報批工作;指導區(市、縣)福利彩票的發行、管理工作。
(十)負責婚姻登記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辦理涉港、澳、台、華僑、外國人婚姻登記和涉外兒童收養登記;指導婚姻登記管理、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管理工作。
(十一)負責殯葬執法管理;推進殯葬改革,指導殯葬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負責監督管理殯葬服務市場。
(十二)負責市級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指導、監督全市各項民政事業經費管理工作。
(十三)負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和政策,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負責社會工作職業資格人才的註冊登記,開展教育培訓工作。
(十四)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民政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現任領導
局長:陳國璽
內設機構
辦公室
(1)、組織起草民政事業發展規劃和綜合性檔案,組織協調民政政策理論研究和調研活動。
(2)、草擬民政工作法規和規章、負責法制宣傳。
(3)、負責會務、文秘、信息、宣傳、機要、保密、檔案、信訪、督辦和辦公自動化工作。
(4)、負責協調辦理人大代表建議、政協委員提案及行政複議和應訴工作。
(5)、負責民政系統的目標管理考核工作。
(6)、協助局領導協調和處理機關政務工作。
(7)、負責局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等工作。
(8)、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
人事處
(1)、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人事等工作。
(2)、制定落實民政科技工作規劃。
(3)、指導全市民政系統職工隊伍建設和培訓工作。
(4)、負責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5)、負責局機關和指導直屬單位的計畫生育,維護穩定工作。
(6)、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7)、承辦局黨委的日常工作。
社會事務處
(1)、擬定城市生活無著的流浪乞討人員救助管理、兒童收養、殯葬管理的法規、規章及辦法並組織實施
(2)、主管城市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工作。
(3)、負責流浪兒童救助保護和兒童收養工作。
(4)、負責殯葬改革工作,指導公益性公墓建設和承辦經營性公墓的審核報批工作。
(5)、指導殯葬事業單位、救助管理站的建設和管理。
(6)、負責擬定婚姻登記管理法規、規章、政策及婚姻服務機構管理辦法,負責涉港澳、華僑婚姻登記管理工作,依法保護合法婚姻和婦女兒童權益。
(7)、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規劃財務處
(1)、責市級民政事業費、行政經費、預算外收入經費的管理工作。
(2)、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基建技改投資、物資計畫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
(3)、指導直屬單位事業經費的使用,對各項基金的管理、使用進行財務監督。
(4)、負責局直屬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5)、負責全市民政統計工作。
(6)、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民間組織管理處
(1)、負責全市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管理工作。
(2)、負責全市性社會團體組織登記管理。
(3)、協調社團組織,承辦民辦非企業單位和業務主管等部門的有關工作。
(4)、指導區、縣(市)民間組織的登記管理工作。
(5)、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優撫安置處
(1)、負責擁軍優屬和優待撫恤、補助及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工作。
(2)、擬定地方性優待撫恤政策、法規、規章並組織實施。
(3)、負責傷殘軍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參戰民兵和民工等對象的傷殘升級評定的審核報批工作。
(4)、承辦全市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及革命烈士的審核報批和褒揚工作。
(5)、負責全市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的接收和安置工作。
(6)、擬定復退軍人安置法規、規章和政策並組織實施。
(7)、指導退伍軍地兩用人才的開發使用和協調服務工作。
(8)、指導軍供站、復退軍人轉運站、軍地兩用人才培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9)、負責軍隊(含武警)離退休幹部、無軍籍退休職職工、退休士官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10)、擬定全市軍休幹部休養所服務管理辦法,指導軍隊離退休幹部休養所的管理工作。
(11)、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社會福利和慈善事業促進處
(1)、擬定保障老年人、殘疾人、孤兒等特殊困難群體社會福利的規章、辦法並指導實施。
(2)、擬定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指導社會福利事業單位的建設和管理工作。
(3)、負責社會福利機構審批、監督和管理。
(4)、負責市級福利資金資助項目的論證報審工作。
(5)、負責福利企業資格認定。
(6)、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區劃地名處
(1)、擬定全市行政區劃和地名管理的法規並組織實施。
(2)、承辦行政區劃調整和鄉(鎮、街道辦事處)以上行政區域的設立、撤銷、更名的審核、報批工作。
(3)、負責縣級行政區域邊界勘察報批工作。
(4)、組織、協調、指導市內行政區域邊界勘定工作。
(5)、指導、協調邊界爭議調處工作。
(6)、指導全市地名管理工作。
(7)、承辦全市地名命名、更名審核工作,推進並監督標準化地名的使用。
(8)、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救災救濟處
(1)、組織協調救災工作。
(2)、擬定救災工作的政策、法規並組織實施。
(3)、組織核審和統一發布災情,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
(4)、管理、撥發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
(5)、承擔市級救災款物的接收、分配工作。
(6)、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7)、指導全市救災物資儲備,農村救災扶貧互助儲金糧會,救災電台救災設施的管理工作。
(8)、指導和監督救災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9)、指導五保戶供養和敬老院建設工作。
(10)、領導交辦的其他事項。
基層政權和社區建設處
負責起草基層民眾民主自治組織建設的有關政策、法規和規章,提出加強和改進推動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意見和建議;指導城鄉社區建設和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指導村(居)委會的民政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政監督工作,指導村(居)務公開工作;組織指導村(居)委員會和社區幹部培訓工作;承辦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的評比表彰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