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總 則
本規定所稱被征地農民是指被征地超過60%(含60%)的農民(以下簡稱被征地農民)。第三條 征地實行公告和登記制度。被征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金陽新區開發建設的需要,積極支持征地和房屋拆遷工作,不得無理阻撓。征地補償、安置方案有爭議的,由金陽新區管委會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協調解決,達不成一致意見的,報批准征地的人民政府裁決。征地補償安置爭議不影響征地方案的實施。
第二章 征地政策
第四條 金陽新區的征地由市政府統一依法辦理,具體由金陽新區管委會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組織實施。第五條 凡在金陽新區規劃範圍內征地的補償標準,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和省、市人民政府的相關規定執行。
征地面積是指被征地的正投影面積。征地中推行儀器丈量的方法,實地測量地畝圖。
第六條 嚴禁各種非法改變土地用途的行為。對發布征地預告通知後搶栽搶種的各種農作物、花木、苗圃,搶建的建築物、構築物、魚塘等各種設施,不予補償。
第七條 土地補償費村級集體留成部分主要用於發展村級經濟,安置被征地農民,提高被征地村的農民生活水平,也可以連同其餘集體資產組建社區型股份合作經濟組織等。
第三章 房屋拆遷補償安置政策
第八條 拆遷村民住宅房屋,拆遷補償安置可選擇貨幣補償、產權調換或者劃地遷建。在新區規劃中應當規劃村民住宅房屋安置用地,安置房必須嚴格按照規劃建設。第九條 實行貨幣補償的,被拆除房屋估價按照《貴陽市房屋拆遷估價規定》(市人民政府142號令)執行;實行產權調換的,依據被拆遷人的房屋所有權證,由拆遷人在新區規劃定點地區,按照住宅小區設計統一建造多層或者高層成套住宅用房,按下列標準進行產權調換:
(一)原房建築面積超過240平方米的,安置面積為240平方米。原房建築面積超過240平方米且有合法手續的部分,由拆遷人採用貨幣補償方式給予被拆遷人補償。
(二)原房建築面積在240平方米以內的,按原房建築面積結算。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內部分,被拆遷人不補款;安置建築面積大於原建築面積10平方米以外,40平方米以內的,由被拆遷人按房屋成本價補款。安置房建築面積大於原房建築面積40平方米以外部分,由被拆遷人按房屋市場價補款。實行按房屋成本價補款的,原被拆除房屋建築面積須不超過240平方米。安置房建築面積小於原建築面積的,其不足面積部分由拆遷人對被拆遷人按房屋成本價進行補償。
(三)原房人均建築面積不足20平方米的,按人均20平方米安置,安置房建築面積超過人均20平方米,其超過部分在10平方米以內的不補款;10平方米以上,40平方米以下的,按房屋成本價補款;超過40平方米的,按市場價補款。
被拆遷人在同一拆遷範圍內有多處合法手續住房的,合併計算其原住宅用房面積。
第十條 實行劃地遷建的,由拆遷人按原房土建造價對被拆遷人進行補償。被拆遷人遷建房屋應當符合規劃要求,每戶遷建房建築面積不得超過240平方米。
第十一條 凡原住宅用房未經批准改作非住宅用房的,拆遷時仍按住宅用房安置補償。租(借)住宅用房作非住宅使用的,對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補償。
第十二條 拆遷範圍內的違法建築物,超過批准期限的臨時建築,必須無條件拆除,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對非農業人口及外來人口在金陽新區範圍內的集體土地上購房、建房,未按法定程式審批取得合法建設手續,未辦理產權登記的,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房屋拆遷公告發布後,在拆遷範圍內進行裝修、新建、翻建、擴建的,一律不予安置補償。
對在規定時限內自行拆除違法建築的,按以下標準給予獎勵:磚混結構80元/m;磚木結構50元/m;其他結構20元/m。
第十三條 新區規劃範圍內,修建用於安置村民的住宅房屋,享受經濟適用住房的有關政策。在領取土地使用證和房屋權屬證書後,產權人轉讓房屋的,按貴陽市經濟適用住房補交土地出讓金的標準補交土地出讓金後即可上市交易。
第四章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政策
第十四條 實行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制度。按城市規劃集中開發的區域,經批准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後,可留給被征地村不超過被征地總量8%的用地,作為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用於解決被征地農民的生產和生活問題。按被征地總量的8%留有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仍有困難的區域,開發建設單位可以跨村異地安排或者以貨幣形式予以補償。
第十五條 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選址,既要服從金陽新區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又要有利於村集體經濟發展,統一布局,合理安排,相對集中,集約使用,提高土地利用率。
金陽新區17平方公里規劃區範圍內的具體留用地塊,由金陽新區規劃建設部門確定;17平方公里規劃區範圍以外至106平方公里規劃區範圍內的具體留用地塊,由市規劃局、金陽新區規劃建設部門、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部門以及所涉及到的行政區的規劃建設部門確定。
第十六條 村民委員會要在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前提下,用好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發展優勢產業,培植穩定的收入來源,保障村民的生產、生活。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經營可以採取集體經營、承包經營、租賃經營等多種方式。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未經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聯合批准不得轉讓。
(一)建設項目需使用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的,須經法定程式批准後方可建設。
(二)留用土地必須作為村集體經濟長期穩定來源之一。在符合金陽新區建設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前提下,經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規劃建設部門批准,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可以由村投資開發、建造綜合用房或實行土地有償出租。
(三)留用土地經依法批准後,必須落實建設資金,並在1年內按項目開工建設。
(四)行政劃撥的村集體經濟發展留用地須經所在村村民大會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經依法許可並補交土地出讓金後,方可轉讓、抵押和擔保。
(五)被征地村如不需要留用地的,其應得留用地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依法組織出讓,出讓金額返還村民委員會,用於被征地村農民養老保障和解決被征地農民生活問題。
第五章 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
第十七條 為解決被征地農民的後顧之憂,按照被征地農民個人投入和政府適當補助相結合的原則,制定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政策。第十八條 適用範圍和對象
(一)經批准“村改居”的原建制村居民;
(二)經國務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全部或大部分被徵收或徵用的人員。
第十九條 享受的條件和標準
(一)按本規定參加農村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並按規定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的被征地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時,可按月享受規定的養老保障待遇。
(二)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標準分1檔、2檔、3檔。待遇標準為:1檔200元;2檔180元;3擋160元。參保人員享受待遇的檔次必須與其繳費的檔次相對應。
(三)養老保障待遇水平根據我市經濟發展情況和城鎮居民生活水平情況適時調整。具體調整的時間和待遇水平,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金陽新區管委會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提出意見,報市政府批准後公布實施。
(四)參保人員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障待遇,實行社會化發放。
(五)參保人員死亡後,其親屬應在30天內通知養老保障經辦機構並辦理終止養老保障手續。其尚未領取或領取後剩餘的養老保障費個人繳納部分,發給參保人員指定的受益人或者法定繼承人。
第二十條 繳費規定和標準
(一)被征地人員按自願原則參保並繳納養老保障費,繳費標準分3檔。享受的待遇標準和對應的繳費標準在參保時可根據不同情況自行選擇,一經選定,不再變動。
(二)繳納養老保障費的標準根據我市經濟發展和被征地人員待遇調整情況及銀行利率變動等因素適時調整。各檔次繳費標準調整公布後,新參保人員按新公布的繳費標準繳納養老保障費。
(三)參保人員一般以建制村或社區(居民)委員會為單位辦理參保手續和繳納養老保障費。參保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障費原則上一次繳清,個別經濟確有困難的,經批准,允許分次繳費,但必須在達到享受養老保障待遇年齡之前繳清。分次繳費人員,首次繳費額不低於繳費總額的50%,以後每年連續繳費,每次繳費額按不低於繳費總額的10%並加上同期利息(按一年期儲蓄率)之和確定。
第二十一條 養老保障資金的籌集和管理
(一)建立金陽新區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資金。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資金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負責統籌管理。
(二)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資金,按照個人、集體、政府三方共同負擔的原則籌集。其中,個人承擔60%,村民委員會補助10%,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共同補助30%。財政資金來源為土地出讓金收益,村民委員會資金來源為土地補償費用和集體經濟積累等。
(三)被征地人員應繳納的養老保障費,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養老保障經辦機構負責收繳,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籌集的養老保障費和所得利息納入財政專戶管理。經辦機構設養老保障待遇支出專戶,資金存量由財政專戶按保證支出專戶兩個月正常支付需要的資金額度劃撥。養老保障資金實行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並接受財政、審計部門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二十二條 本規定實施後,建立相應的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資金,作為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資金的儲備和補充。該資金來源為:在土地使用權有償出讓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行政劃撥時,按每平方米10元的標準列為土地出讓成本,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國土資源分局代收取;自2006年起,金陽新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每年在預算中各自安排財政收入的2%的資金。上述資金要及時統一划入被征地農民養老保障風險資金財政專戶,該財政專戶設立在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
第二十三條 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具體參保辦法、繳費標準、養老保障待遇的發放、養老保障資金和風險資金的具體籌集管理、個人帳戶和相關業務管理等辦法,由市財政局、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會同金陽新區管委會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制定,報市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四條 與其它社會保障的銜接
(一)村民委員會可以比照企業參保的辦法,為其成員辦理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所需費用由村民委員會和個人按規定承擔。
(二)被征地人員“農轉非”後自謀職業的,可按本市城鎮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參保辦法參加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並由個人按規定繳費。
(三)按本規定參加養老保障的被征地人員,同時又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和基本醫療保險的,達到本規定規定的享受待遇年齡時,按照“只靠一頭”的原則享受待遇。已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或個體工商戶和靈活就業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並按月領取養老金的,被征地人員養老保障費個人繳納部分退還本人,終止該養老保障關係。
(四)村民委員會可根據自身實際對已按本規定參加養老保障的成員實施補充養老保障,或通過商業保險渠道進一步提高其保障水平。
(五)參保人員中未辦理“農轉非”的,仍然可以按有關規定享受農村新型合作醫療和農村特困醫療救助以及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第六章 就業扶助政策
第二十五條 各級勞動、農業部門,金陽新區管委會,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以及野鴨鄉人民政府,應積極創造條件,採取有效措施,提高被征地農民的職業技能和就業能力。對有就業意願和培訓需求、年齡在1645周歲的被征地農民提供12次的非農技能全免費培訓,並免費進行職業技能鑑定,對合格者發給相應的職業資格證書。具體培訓方式:短期培訓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負責組織實施,培訓經費由市農業局按照每人200元的標準撥付給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對於農村富餘勞動力轉移的非農技能培訓,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會同市農辦負責組織被征地農民到市級認定的培訓基地進行培訓,經費按市規定的補助標準執行。第二十六條 積極支持各用人單位在同等條件下優先錄聘用被征地農民就業。對吸納金陽新區被征地農民的企業實行獎勵,每吸納1名被征地農民並簽訂1年以上(含l年)勞動契約並按規定繳納社會保險的企業,由金陽新區管委會按每人勞動契約簽訂1年、2年、3年以上三個時限分別一次性獎勵300、400、500元。
第二十七條 市、區勞動力市場以及公益性職業介紹機構要積極為被征地農民提供就業信息和政策諮詢等就業服務。對求職登記的被征地農民免費提供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服務。
第二十八條 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後按規定享受城鎮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登記失業1年以上的就業轉失業人員,可參照執行再就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二十九條 被征地農民“農轉非”後,興辦企業並吸納當地農民就業5人及以上的,可由金陽新區管委會按規定予以小額貸款貼息。
第三十條 區內新辦企業(除國家明令禁止、限制的以外),凡招用被征地農民達職工總數30%及以上,並與之簽訂3年以上勞動契約的,可參照執行再就業相關扶持政策。
第七章 子女教育扶助政策
第三十一條 被征地農民子女義務教育階段可以在金陽新區規劃範圍內就近入學,免收雜費;非義務教育階段可享受兩城區居民子女入學同等待遇。第三十二條 被征地農民子女就讀職高、技校、中專的,入學後憑錄取通知書、入學交費單據、戶口本等相關憑證,給予一次性獎勵500元。
第三十三條 被征地農民子女統招考入大專、本科院校的,憑入學錄取通知書、入學交費單據、戶口本等相關憑證,按大專、本科學歷一次性分別獎勵1000元、2000元。
第三十四條 被征地農民子女經成人高考、自考等形式獲大專、本科學歷的,憑畢業證書(經審查學籍檔案無誤)、戶口本等相關憑證,按大專、本科學歷一次性分別獎勵800元、1600元。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的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的補助和獎勵,由被征地村村民委員會持人員名單及相關證明報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管委會審核,金陽新區財政局和貴陽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財政局根據名單核撥所需經費,各承擔50%,並按最高學歷每人只能享受一次。
第八章 村改居政策
第三十六條 經依法批准征地的數量達到現有可轉為建設用地總面積80%及以上的村,應按規定撤銷村建制。居住集中的,在原村民委員會的基礎上,組建新的社區居委會,並將原村支部委員會變更為相應的社區黨組織;居住分散的,可就近併入現有的社區居委會,原村民委員會和村支部委員會按照有關程式報批撤銷,原有工作人員併入現有的社區居委會和社區黨組織,黨員組織關係轉入社區黨組織。撤村建居的,原村民委員會應為新的社區居委會提供不少於100平方米的辦公用房和不少於5萬元的開辦經費,市財政對每個新成立的社區居委會提供5萬元的經費補助。
第三十七條 辦理戶籍“農轉非”。撤村建居後,對原有建制村所有的農業戶口人員,由公安部門統一辦理“農轉非”手續。
未撤村建居區域的被征地農民經本人申請,也可辦理戶籍“農轉非”。
第三十八條 妥善處理集體土地資產。村級集體資產仍屬原村村民所有,不得平分,嚴禁非法侵占、哄搶、私分和破壞。有條件的村要實行股份合作制或股份制改造。
第三十九條 合理處理集體房產和村民住宅。撤村建居後,原經批准建造的屬村民委員會的用房或農民私房的集體土地,在集體土地轉為國有後,應給予房屋所有權登記,發放房屋所有權證,及時辦理國有土地使用證。
第四十條 農民轉為居民後的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和最低生活保障等社會保障,按照城市居民執行。
第四十一條 從撤村建居和“農轉非”之日起,“農轉非”人員在5年內可繼續享受《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規定的農民的生育政策,從第6年起執行城市居民生育政策。從“農轉非”之日起,在5年內嚴格按《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中規定的農民的生育政策生育一個女孩,放棄二孩生育指標,辦理了《獨生子女證》,並落實相應節育措施的家庭,按照《貴州省人口與計畫生育條例》第五十三條之規定,一次性發給500元以上的獎勵。
第四十二條 調整市政設施建設體制。撤村建居後,原由鄉(鎮)、村負責建設和管理的市政設施,包括道路、環衛、綠化以及供水、供氣等,劃歸金陽新區城市建設和管理等部門統一安排建設和養護管理。
第九章 附 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由市人民政府解釋。第四十四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在金陽新區試點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