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服務中心,區政府各工作部門,區屬各企事業單位,各派駐機構:
《觀山湖區安置房管理辦法(修訂)》已經區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現予以印發,請認真遵照執行。
2015年8月3日
觀山湖區安置房管理辦法
(修訂)
前 言
為依法做好征地拆遷安置工作,妥善解決被徵收(拆遷)人生活、居住等問題,規範安置房管理秩序,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結合觀山湖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辦法所稱安置房,指觀山湖區人民政府對土地開發、城市棚戶區改造、公益事業等項目建設用地及房屋徵收後,以特定價格和建築面積,統一修建用於回遷安置的保障性住房。
第二條 安置房由觀山湖區人民政府負責建設,區住房安置管理中心具體負責安置房接收及分配工作,所在地鄉鎮(社區)負責營業房及小區物業管理等社會事務工作,區規劃、國土、住建、物價、財政、審計、監察等部門根據職責,共同實施安置房規劃、建設和管理工作。
第三條 按照住建部、發改委、監察部、財政部、國土資源部、人民銀行、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經濟適用住房管理辦法》的通知及《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金陽新區征地拆遷和安置扶助被征地農民的暫行規定》(築府辦發〔2006〕17號)和國家相關法規,觀山湖區(原金陽新區)範圍內《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作為回遷安置憑證,嚴禁個人或中介機構進行非法買賣、轉讓和抵押。
第二章 規劃建設管理
第四條 區人民政府組織相關部門根據城市規劃和項目建設,編制安置房建設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
第五條 安置房建設用地原則上實行劃撥方式。區國土部門根據安置房建設規劃,配套編制建設用地計畫,優先保障供地。
第六條 安置房建設堅持“經濟、適用、宜居”原則,最佳化戶型設計,公益設施配套齊全。原則上以每戶240㎡(含營業面積)分配2套住房為戶型設計主體。
第七條 安置房建設依據法定程式公開、公平、公正選擇項目代建、設計、施工和監理單位,合理有效控制安置房建設成本,保證建設工程質量。
第八條 建設單位必須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嚴格執行契約管理、建設監理、施工許可、安全生產及竣工備案等制度。
第九條 安置房交付使用前,須通過國土、規劃、建設、質檢、安監、消防、人防、環保等行政職能部門的項目竣工驗收。
第三章 回遷安置入住
第十條 安置房分配入住工作實行區政府領導,區住房安置管理中心組織實施,所在地鄉鎮(社區)、村委會及相關部門協調配合的工作機制。
第十一條 區住房安置管理中心負責接收經驗收合格的安置小區,相關職能部門負責接收相應配套設施。建設單位需向接收部門提供安置房竣工驗收合格資料、準確的房源信息及小區規劃、戶型圖、管網分布等相關資料。
第十二條 安置房分配對象為與我區房屋徵收管理部門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且協定中約定以產權調換方式進行安置的被徵收(拆遷)人。
第十三條 實施選房前,區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提前15個工作日,將回遷入住公告在《貴陽晚報》及觀山湖區人民政府入口網站進行發布,同時在所涉村委會進行張貼。公告中明確回遷手續辦理時間及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停止發放時間。
第十四條 按照公告規定時限,回遷戶本人憑《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原件和身份證原件,簽訂《房屋回遷安置協定》辦理選房入住相關手續;因特殊原因不能親自到場的,還需憑公證委託書、遺產繼承公證書、法院判決(調解)書、律師見證書等法律文書進行辦理。
第十五條 《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明確安置房房號的,回遷戶按協定中房號簽訂《房屋回遷安置協定》並辦理入住手續,不再另行選房;未明確具體房號的,選房實行靠檔安置,即以協定約定產權調換面積,在最接近安置房源中選取,不論項目,不論村組,均以協定簽訂時間先後確定選房順序,先簽訂拆遷協定的先選,同一天簽訂拆遷協定的,按協定序號先後確定選房順序。具體選房方式遵照各安置點回遷安置方案執行。
第十六條 安置房一經選定,不得更改。簽訂《房屋回遷安置協定》後,回遷戶於10個工作日內完結財務手續,辦理回遷入住等相關事項,否則所選安置房無效,其選房順序順延至該安置小區所有回遷戶之後。
第十七條 回遷戶在公告規定選房時限內不參加選房的,按公告規定時間停止發放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並視為自動放棄本次選房資格。若該安置小區已安置完畢,不再對回遷戶進行現房安置,徵收(拆遷)人可參照《觀山湖區安置房(安置補償協定)回購實施細則(試行)》進行回購。
第十八條 《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簽訂產權調換為2個以上安置點的,回遷戶分別按各安置點回遷入住公告進行安置,且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發放依據各安置點規定執行。
第十九條 按照回遷入住公告時限簽訂回遷安置協定,並自覺履行本辦法的,依據臨時安置補助費(過渡費)發放面積,按5元∕㎡∕月的標準一次性予與回遷戶3個月裝修過渡期補助。超過規定時限簽訂回遷安置協定的不予補助。
第四章 多渠道安置
第二十條 被徵收(拆遷)人已簽訂《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的,經其自願申請,可按照《觀山湖區安置房(安置補償協定)回購實施細則(試行)》相關規定,將《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約定的產權調換面積(含營業面積)進行回購。
第二十一條 區住房安置管理中心根據區人民政府的統籌安排,可購置部分商品房作為安置房源。經被徵收(拆遷)人自願申請,以商品房對《房屋徵收安置補償協定》約定的產權調換面積(含營業面積)進行安置,契稅、維修基金、產權證辦理等費用均由拆遷人承擔。
第五章 補差原則
第二十二條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實施拆遷安置補償,均以房屋建築面積作為計量標準。
第二十三條 根據《貴陽市人民政府關於金陽新區征地拆遷和安置扶助被征地農民的暫行規定》(築府辦發〔2006〕17號)檔案精神,視以下幾種情形補差:
回遷安置房面積(含營業面積)大於240㎡的,大於部分且具有合法手續的,回遷戶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安置房市場價補差。如原拆遷協定有約定的,按原約定價格補差。
回遷安置房面積(含營業面積)小於協定約定住宅安置面積的,其不足面積部分,由拆遷人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安置房市場價據實對回遷戶進行補償。
回遷安置房面積(含營業面積)在240㎡以內的,回遷戶選擇的安置房面積大於協定約定住宅安置面積10㎡(含10㎡)內的不補差,大於10㎡小於40㎡(含40㎡)的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安置房建設成本價補差,大於40㎡的部分按物價部門核定的安置房市場價補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