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和承辦工作的規定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和承辦工作的規定

為進一步規範行文程式,做好向市政府報送公文和承辦工作,根據《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貴州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實施細則》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廳公文運轉和辦理的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市政府工作實際 【法規名稱】 貴陽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進一步規範公文報送工作的通知 【頒布部門】 貴陽市政府 【發文字號】 築府辦發[2011]158號 【頒布時間】 2011-09-06 【施行時間】 2011-09-06,現就有關事項作如下規定:

報送公文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特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上報市政府的公文按以下要求報送:

(一)向市政府報送的“請示”、“報告”類公文必須經本單位主要負責人簽發,主要負責人外出期間,由主持工作的負責同志簽發。

(二)向市政府報送的公文(“請示”必須通過政府電子公文交換系統報送,涉密檔案除外,附屬檔案可以通過紙質報送),由市政府辦公廳文書處統一收文、登記,並按業務分工交各處(室)辦理。

(三)各部門內設機構和單位在工作中有需要向市政府請示或報告的事項,不得直接向市政府請示和報告工作,應當由主管部門向市政府行文上報;遇有緊急情況依照有關規定需要直接向市政府報送請示或報告工作時,應經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同時抄送主管部門。

市屬企業原則上不得直接向市政府報送公文。

(三)不得將應當報請市政府審批的公文直接報送市政府領導同志個人。市政府領導同志直接交辦的個別事項和確需直接報送審批的敏感涉密事項、突發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項除外。

(四)報送市政府的公文,不得用黨委或黨組的名義。代市政府起草或請求市政府批轉、市政府辦公廳轉發的文稿,不得有對黨組或黨委作指示、交任務等相關內容。

(五)報送市政府的公文,必須遵守公文處理的有關規定。不得混用“報告”和“請示”文種,對“報告”類公文夾帶“請示”事項的,不予處理;“請示”類公文不得多頭報送,須做到一文一事。

(六)“請示”的事項涉及其他部門和屬地職責的檔案,主辦單位應先行與有關部門或地區會簽後再報或者聯名呈報,如有不同意見應加以說明;經充分協商仍有分歧和未能解決的,主辦單位應列明各方依據,再向市政府呈報。未與有關方面協商的問題,不得報送市政府,特殊緊急事項外。

(七)報送市政府的公文,應採用規範的上行文格式,不得以內部信函等方式報送。所有上報市政府的公文(除“請示”由電子公文報送外)必須提供紙質檔案叄份,公文用紙採用國家行政機關規定的標準A4型紙張。

(八)報送涉及國家秘密的公文,應嚴格按照涉密檔案報送程式上報,同時要根據有關規定準確標註密級和保密期限,其中,“絕密”、“機密”級公文須標明份數和序號。

(九)各單位代市政府起草的市政府行政規範性檔案,報送市政府之前應先送市政府法制辦進行合法性審查。

(十)一些需要請示市政府的事項,要給市政府留出足夠的研究、決策時間,並標明“緊急”字樣;對特別緊急的事項,應事先與市政府辦公廳溝通說明,抓緊辦理,註明時限要求,儘快報送。

(十一)市政府辦公廳對不符合本規定要求報送的公文,實行退文重報制度。由文書處電話通知報文單位,按規範程式和要求重新報文,並做好登記。

承辦公文工作

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特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報送市政府或市政府辦公廳的公文,辦公廳各業務處(室)按照業務分工以及公文辦理的有關要求負責辦理。

(一)報送市人民政府、市政府辦公廳的“請示”,由文書處統一編號、登記後輸入辦公廳辦公業務網,加蓋公文辦件章後交相關處室辦理,並作好交辦文登記。承辦處(室)收文後,填寫公文處理箋,提出擬辦意見,送分管秘書長、副市長或市長審批。傳批完畢,由承辦處(室)作好登記並留存複印件,將領導批示原件轉報文單位及相關單位。

(二)辦公廳各處(室)對文書處按業務分工交辦的公文有異議的,由承辦處(室)負責人註明意見後,在1個工作日內返回文書處。確因業務交叉文書處無法確定承辦處(室)的,呈報秘書長審定。

(三)各報文單位自公文送達之日起,辦公廳各處(室)一般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緊急事項應在3個工作日辦理。

(四)市政府辦公廳轉請區、市、縣和部門提出處理意見的公文,區、市、縣和部門應當抓緊辦理,並按轉辦要求以函的格式及時向市政府辦公廳反饋辦理情況,同時在公文中註明轉辦文號。反饋時限自收文後一般不超過7個工作日,確因特殊原因需要較長時間反饋辦理情況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向市政府辦公廳說明,並定期報告辦理進展情況。對交辦的省級以上檔案要作為急件認真、及時辦理。

(五)各單位辦理公文的回覆意見(包括徵求意見文稿)應當以單位名義上報並加蓋本單位印章,不得以機關內部處(室)的名義或以領導簽署意見的形式回復。

(六)市政府辦公廳對各區、市、縣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工作部門、特設機構、直屬事業單位公文報送和承辦工作給予指導,定期對報送市政府公文情況(含電子公文交換傳輸工作)進行檢查,視情況予以通報。

(七)本規定自發文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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