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負責促進就業工作,擬訂統籌城鄉的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做好引導和鼓勵高校畢業生面向基層就業工作;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的培養和激勵政策。
(三)擬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政策,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四)貫徹實施《公務員法》及配套法規,負責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研究起草和組織實施公務員管理的地方性規章和政策;做好事業單位參照公務員法管理、聘任制公務員管理及公務員職位分類管理工作。
(五)擬訂全市公務員考試錄用計畫和方案,負責組織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的考試錄用工作;負責機關事業單位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工作。
(六)組織實施公務員行為規範、職業道德建設和能力建設政策;擬訂公務員培訓規劃、計畫,負責組織市級機關公務員培訓。
(七)綜合管理政府獎勵、表彰工作;負責公務員考核、獎懲、申訴控告工作;承辦市人民政府有關幹部任免事項。
(八)統籌建立覆蓋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擬訂並組織實施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的政策;擬訂社會保險關係轉續政策;統籌擬訂機關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社會組織、社會成員的基本養老保險和基本醫療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做好社會保險基金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保持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十)貫徹執行國家、省關於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福利和退休退職政策,完善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企業職工工資收入的調控政策,完善最低工資制度和工資支付保障機制;負責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術等級考評工作。
(十一)會同有關部門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擬訂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辦法;擬訂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規劃並組織實施;牽頭推進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工作;負責高層次人才選拔、引進和培養工作;擬訂引進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的辦法和措施。
(十二)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擬訂農民工工作政策,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四)統籌實施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制度;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督促落實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勞動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五)負責擬訂基本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支付標準、定點醫療機構與定點藥店費用結算審核等管理辦法,負責基本醫療保險就醫管理和監督工作,負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方式改革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醫療制度改革的相關政策。
(十六)負責來築工作外國專家的管理服務工作;負責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工作的對外交流與合作事宜。
(十七)受理涉及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信訪事項,會同有關部門協調處理有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方面的重大信訪事件和突發事件。
(十八)承辦市委、市人民政府和上級業務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