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省管幹部任前公示暫行辦法

貴州省省管幹部任前公示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擴大民主,落實黨員和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防止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簡介

為進一步擴大民主,落實黨員和民眾對幹部選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權、參與權、選擇權和監督權,防止用人失察失誤,提高選人用人公信度,根據《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公示對象

(一)擬提拔擔任省委管理或省委委託省委組織部管理的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的人選。

(二)擬由非領導職務改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

(三)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市(州、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職務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職務的人選。

(四)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其他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主要指職級未變而職務提拔的人選)。

(五)其他需要進行公示的人選。

特殊崗位或在換屆考察時已進行過公示的省管幹部擬任人選,可不進行任前公示。

公示內容

(一)公示對象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籍貫、出生地、參加工作時間、政治面貌、學歷學位、現任職務、擬任職務或職級等情況。根據需要,也可公示工作簡歷、工作實績和照片等。

(二)公示的起止時間。

(三)受理民眾反映問題的機構和聯繫方式。

情況確定

(一)下列人選在《貴州日報》、貴州人民廣播電台、貴州電視台和“貴州組織工作”網際網路網站上發布公示;同時在本單位(部門)張貼公示。如人選是從市(州、地)、縣(市、區、特區)產生的,同時在人選所在市(州、地)的新聞媒體上發布公示。

1.擬提拔擔任地廳級領導職務(含非領導職務轉任同級領導職務)的人選。

2.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市(州、地)黨委、政府主要領導職務或省委、省政府工作部門正職領導職務的人選。

3.擬平職(級)調整擔任其他地廳級重要領導職務的人選(主要指職級未變而職務提拔的人選)。

4.其他需要進行公示的人選。

(二)擬任其他職務的人選,在所在單位(部門)或系統內,通過張貼或印發公示等形式公示,有條件的還可通過單位區域網路進行公示。

公示時間從省委常委會議或省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決定後,發布公示之日起計算。公示時間應不少於7天。

程式辦理

(一)擬定公示材料,將公示事宜通知有關地區(單位);

(二)發布公示;

(三)受理個人和單位反映問題;

(四)調查核實反映的問題;

(五)提出處理意見,反饋查核情況。

第七條 公示期間,個人和單位可通過來電、來信、網上舉報或其他方式,向省委組織部反映公示對象在德、能、勤、績、廉等方面存在的問題。以個人名義反映的,提倡實名反映並提供聯繫方式;以單位名義反映的,應加蓋本單位公章並提供聯繫方式。

反映問題必須實事求是,客觀公正。對故意誣陷他人的,一經查實,按有關紀律和法規嚴肅處理。

第八條 注意保護實名反映公示對象真實情況的個人和單位,維護其正當權益。對反映問題的個人和單位以及反映的內容要按照有關規定嚴格保密,違者依據有關規定,嚴肅追究責任。

第九條 公示期間接到反映公示對象的有關問題要登記建檔,根據反映問題的內容、性質分類辦理:

(一)組織上已了解和核實過的問題,不再進行調查。

(二)匿名反映的問題,如事實不清、線索不明、無從調查核實的,作存查處理。

(三)匿名反映的問題,如性質嚴重、內容具體、線索清楚的,要進行調查核實。

(四)署有真實單位、姓名或當面反映的問題,在調查核實後以適當方式向舉報人反饋調查核實結果。

公示期過後接到反映的有關問題,按照全國組織系統“12380”舉報受理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條 公示及調查結果的處理。

(一)沒有收到民眾反映或反映的問題經調查不屬實的,按規定程式辦理任職或提名手續。

(二)反映的問題屬於一般性缺點,不影響提拔任用的,按規定程式辦理任職或提名手續,並在任職談話時向幹部指出存在的問題,督促改正。

(三)對政治立場、思想品質、廉潔自律等方面存在嚴重問題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報請省委常委會或省委組織部部務會議複議後,不予提拔和任用。涉嫌違紀違法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按照有關規定處理。

(四)反映的問題性質比較嚴重,一時難以查實但又不能輕易否定的,暫緩任用。暫緩任用的時間一般不應超過3個月。3個月內仍未查實的,由公示對象本人作出負責任的書面說明,並由所在地區或單位黨委(黨組)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經省委常委會議或省委組織部部務會議研究認為不影響任職的,辦理任職或提名手續。任職後,如經查實發現有影響任職問題的,按程式免去現職並依照有關規定從嚴處理。也可結合實行領導幹部任職試用期制度,在試用期內作進一步的考察。

第十一條 各地各單位黨委(黨組)所管理幹部的任前公示工作,參照本辦法執行。

第十二條 本辦法由中共貴州省委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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