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州省政府關於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休假問題的通知

根據中發電〔1991〕2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貴州省實際情況制定。共有13條規定。本辦法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執行。

根據中發電〔1991〕20號《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職工休假問題的通知》精神,結合我省實際,現就我省行政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以下簡稱工作人員)休假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休假待遇的範圍。凡參加工作滿5年以上的各級黨政機關、人民團體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含工人),均可享受休假待遇,但對實行寒、暑假制度的工作人員,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二、休假時間。工作人員參加工作滿5年不滿10年的,每年可休假5天;參加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每年可休假10天;參加工作滿20年以上的,每年可休假14天。

三、工作人員休假,應在保證完成工作任務的前提下,由單位有計畫地統籌安排。部門正職負責人休假,應徵得上級主管負責人同意。休假方式一般以就地休假為主,一律不準搞公費旅遊,也不得以工作需要不休假為由,向職工發放或變相發放錢物。

四、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探親假、婚喪假、生育假和事業單位中從事特殊行業、特殊工種的人員實行的保健假,可與當年休假合併使用。

五、工作人員休假,原則上按年度安排,不跨年度累計。個別確因工作需要,當年不能休假的,經所在單位批准,可與第二年合併使用(1991年未休假的,補休時間最多不得超過14天),但假期不能延至第3年使用。

六、確定工作人員休假的工作年限,按現行計算連續工齡的有關規定執行。休假時間的計算,包括星期日(公休日),不包括法定節假日。休假期中的法定節假日,可累加在休假期內。到異地休假的,往返路程應包括在休假期內,一切費用由本人自理。

七、工作人員在休假期間的工資照發,並享受國家和省統一規定發放的有關津貼、補貼、獎金。

八、脫產參加各類學校學習一年以上的工作人員,學習期間不再享受機關的休假待遇。學習結束後回機關工作的,從下一年度起按規定享受休假待遇。

九、工作人員在一年內請事假累計15天以上,病假與事假累計50天以上,當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如果休假後再請病、事假超過以上規定時間者,則翌年不再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員按規定享受計畫生育手術假的,仍可享受休假待遇。
工作人員一年累計曠工5天以上的,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如在休假後無故曠工累計5天以上者,則取消翌年休假待遇。
當年已享受過療養待遇的工作人員,療養時間等於或超過本人應休假天數,不再享受休假待遇;少於本人應休假天數的,予以補足;已享受了休假待遇,又享受了療養待遇的,則在翌年據實扣除休假天數。
凡受公安機關拘留或行政記過處分的工作人員,當年不享受休假待遇,已享受了的,翌年不再享受。

十、從不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調到實行休假制度的單位,符合享受休假條件的人員,上半年調入的,當年可享受休假,下半年調入的,從第二年開始享受休假。

十一、在我省的國務院各部門所屬單位,是否參照本辦法執行,由各單位請示其主管部門確定。

十二、本辦法從1992年1月1日開始執行。貴州省人民政府黔府〔1987〕50號《頒發(貴州省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實行休假制度的暫行辦法)的通知》同時廢止。

十三、本辦法由省人事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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