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信息
【時 效 性】有效
【頒布單位】貴州省人大常委會
【頒布時間】2009-11-25
【實施時間】2010-01-01
【內容分類】省級地方法規
【標 題】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
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
(2009年11月25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條
第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制定促進就業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建立和完善就業機制,改善就業環境,增加就業崗位,促進社會就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城鎮就業困難人員、農業富餘勞動力的就業促進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促進就業的工作情況。
第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就業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促進就業工作的情況,研究、協調和解決就業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的促進就業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共同做好促進就業工作。
第五條 工會、共產主義青年團、婦女聯合會、殘疾人聯合會以及其他社會組織,協助同級人民政府開展促進就業工作,依法維護勞動者的勞動權利。
大中專院校應當以促進學生就業為導向,引導學生樹立正確的就業觀念,提高學生就業、創業能力。
第六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依法維護勞動者工作環境、勞動契約、工資支付、福利待遇、職業培訓、社會保險、安全生產等方面的合法權益。
第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失業預警制度,對可能出現的較大規模的失業,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就業狀況和就業工作目標,在本級財政預算中安排就業專項資金用於促進就業工作。
就業專項資金用於職業介紹、職業培訓、公益性崗位、職業技能鑑定、特定就業政策和社會保險等的補貼,小額貸款擔保基金和微利項目的小額擔保貸款貼息,以及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和就業政策宣傳等。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審計等部門應當加強就業專項資金的監督管理。
第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培育和完善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人力資源市場,健全人力資源市場信息系統,加強對人力資源市場的監督管理,為勞動者求職擇業、用人單位招用人員、培訓機構開展培訓和就業服務機構開展就業服務提供支持。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健全覆蓋城鄉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保障和支持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提供公共就業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加強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指導和規範職業中介機構的行為,發揮職業中介機構在促進就業中的積極作用。
第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完善公共就業服務制度,健全就業服務功能,統一就業服務流程,規範就業服務標準。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不得從事經營性活動。公共就業服務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十二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勞動者提供以下服務:
(一)就業政策法規諮詢;
(二)職業供求信息、市場工資指導價位信息和職業培訓信息發布;
(三)職業指導和職業介紹;
(四)對就業困難人員實施就業援助;
(五)辦理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等事務;
(六)其他公共就業服務。
第十三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免費為用人單位提供以下服務:
(一)招聘指導;
(二)代理招聘;
(三)異地招聘;
(四)人力資源管理諮詢;
(五)勞動保障有關事務代理;
(六)其他就業服務。
第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參加培訓的登記失業人員和實施培訓的機構申領培訓補貼提供服務。
第十五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在統計、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指導下,開展勞動力資源狀況統計調查和就業、失業登記,用人單位和個人應當如實提供統計調查和登記所需要的數據資料。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勞動力資源調查和就業登記、失業登記的專門台帳,及時準確反映勞動力資源和就業、失業變動情況。
第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產業發展方向和市場需求,建立用於提高勞動者職業技能的公共實訓基地。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勞動者自主創業、自謀職業的優惠政策措施,加強信息服務,拓寬融資渠道,提供指導和扶持。
第十八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平等對待各類創業主體,依照國家規定放寬資金、經營場所等市場準入條件。
第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符合條件的自主創業勞動者實行小額貸款財政貼息。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小額貸款擔保體系,支持和鼓勵小額貸款擔保服務機構和擔保企業為勞動者、企業的小額貸款提供擔保服務,根據市場需要,積極鼓勵金融機構改進金融服務,加大對自主創業勞動者的信貸支持。
第二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對回鄉創業者提供創業項目、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支持。
縣、鄉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對進城就業農村勞動者、回鄉創業人員實行動態管理,提供就業指導、職業介紹、職業培訓等服務。
第二十一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創業項目資源庫,組織開展創業項目採集、發布和諮詢服務工作。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根據市場需求,組織和支持職業院校和培訓機構開展創業培訓。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負責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年度就業援助計畫和方案。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根據人民政府確定的就業工作目標任務和就業援助計畫,宣傳和落實就業扶持政策,組織實施就業援助。
第二十三條 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應當根據經濟社會發展狀況,對安排就業困難人員的公益性崗位適時提出設定和調整方案。
就業困難人員具體範圍由省人民政府規定。
第二十四條 公共就業服務機構應當為實現靈活就業的就業困難人員提供就業登記、社會保險補貼、社會保險接續等服務。
第二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的政策,鼓勵和引導農業富餘勞動力有序轉移就業。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平等自願、市場主導、優勢互補、互利互惠的原則,加強區域勞務合作,建立健全勞動力資源和用工信息溝通機制。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根據本地農業勞動力資源狀況,面向市場需要,制定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工作計畫和措施,建設勞務輸出基地,培育具有地方特色和競爭優勢的勞務品牌,發揮示範和輻射作用。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組織和引導有求職願望農業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參加職業技能培訓,提供職業技能培訓和職業技能鑑定補貼。
鼓勵各類培訓機構為農業富餘勞動力、進城就業的農村勞動者開展職業技能培訓。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把促進就業列入年度工作考核目標,對在促進就業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三十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截留、挪用、侵占就業專項資金,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一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單位或者個人在職業介紹、職業培訓、職業技能鑑定等活動中弄虛作假,謀取不正當利益的,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責令改正,可處以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三條 本條例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託,現就《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制定《條例(草案)》的必要性 就業是民生之本和安國之策。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就業工作,先後制定了一系列促進就業的政策,對搞好就業工作發揮了重要作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以下簡稱《就業促進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我國就業促進工作步入法制化軌道。我省自2002年以來,也先後出台了一系列有關促進就業再就業工作的地方性政策,極大地促進、規範了我省就業促進工作。據統計,2002年以來,我省城鎮登記失業率始終控制在4.2%以內。2003年—2008年城鎮新增就業107.83萬人。截止2008年末,我省城鄉從業人員達到2292萬人,城鎮就業人員達472萬人。另據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統計,我省農村勞動力在外流動就業人數524.74萬人(其中2008年新增農業富餘勞動力外出就業74.65萬人)。但是,我省就業壓力日益增大,就業形勢不容樂觀,就業促進工作仍面臨諸多問題,主要表現在:一是經濟欠發達,經濟總量不大,崗位有限。二是下崗失業人員、新成長勞動力就業和失業人員再就業問題相互交織,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難度大。三是城鄉勞動力素質普遍偏低,就業和創業能力相對較弱。四是覆蓋城鄉的人力資源市場不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亟待完善。五是下崗失業人員和就業困難人員就業難的問題較為突出,還需要進一步加強就業指導和服務。六是全球金融危機對我國實體經濟的衝擊日益明顯,就業市場的穩定和發展存在許多不確定因素,就業壓力可能進一步增大。七是我省面臨的就業壓力不是短期內形成的,不可能在短期內予以解決,而國家和地方實施的兩輪積極的就業政策,去年年底已到期,亟需將行之有效的積極就業政策、措施等以地方法規的形式固定下來形成長效機制。八是《就業促進法》相對原則的規定,需結合我省實際加以細化,以利落實。 為了解決上述問題,確保我省促進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就業持續穩定增長,使我省形成以《就業促進法》為主軸,地方法規及相關政策為補充的促進就業的長效機制,制定《條例(草案)》顯得十分迫切和必要。 二、《條例(草案)》的起草過程 按照省人大、省政府立法工作計畫,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於2008年5月成立起草小組,並邀請省人大內司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參加,開始《條例(草案)》的調研起草工作。形成初稿後,多次邀請省直有關部門進行論證;廣泛聽取地方政府、部門及相關單位的意見;學習借鑑了江西、福建等省立法及就業促進方面的先進經驗。省政府法制辦在審查過程中,又召開了省直有關部門參加的論證會,書面徵求了9個市(州、地)人民政府(行署)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同時,在貴州省政府法制信息網上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對各地、各單位及個人提出的意見、建議認真分析、梳理和研究,採納了其中的合理部分,未採納的部分,作了相應的說明。經反覆修改,2009年6月1日省政府第17次常務會議審議,形成了送審的《條例(草案)》。 三、關於《條例(草案)》需要說明的幾個主要問題 (一)《條例(草案)》起草的指導思想 《條例(草案)》主要依據《就業促進法》,結合我省就業促進工作實踐制定。《條例(草案)》起草的指導思想:依據上位法,細化相關制度,提高可操作性並確保制度的穩定性。其一,《條例(草案)》規定就業服務、創業促進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培訓等細化內容。其二,對《就業促進法》有關“公平就業”等規定較細和其他宣示性內容儘量避免重複,在篇章體例上也沒有依據《就業促進法》的篇章進行章節劃分。其三,在具體制度規範上,除細化《就業促進法》的條款外,主要是國家和我省出台的經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促進就業的各項政策措施的歸納總結。其四,對於國家最近出台應對全球金融危機的階段性政策措施,如促進當前大學生就業、為用人單位“減負”等短期穩定就業的優惠政策,《條例(草案)》出於法規規範的穩定性考慮,未納入其中,仍然需要發揮政策的靈活調整功能。另外,就業促進工作是一個系統工程,單靠某個部門無法完成,只能由各級人民政府為主來組織。因此,《條例(草案)》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就業促進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有關具體措施的落實,則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負責。 (二)關於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 我省農業富餘勞動力數量眾多,工業化和城鎮化程度不高,就業容量有限,省委、省政府對勞務輸出高度重視,並列為我省經濟社會發展戰略之一。勞務輸出成為我省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和農民增收的重要渠道。據不完全統計,我省實現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人數已達到524.74萬人,其中勞務輸出450萬人。根據我省經濟社會發展的特點,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還將持續增長。針對我省勞務輸出工作開展二十多年來的實際,總結我省勞務輸出採取的有效措施,本著對統籌城鄉就業的總體思考,《條例(草案)》中明確了我省鼓勵和支持農業富餘勞動力轉移就業的條款,體現了我省就業促進工作特點。 (三)關於創業促進就業 黨的“十七大”明確提出:“促進以創業帶動就業”。在我省而言,積極鼓勵和引導勞動者立足社區,拾遺補缺,自謀職業,自主創業,服務社會,是擴大就業的重要途徑。《就業促進法》對此只作了原則性規定,但因不具體不易操作。近十年來我省許多城鎮努力進行有益的探索,積累了一些好的經驗。因此,《條例(草案)》在總結的基礎上增設了創業促進就業的相應制度,對改善創業環境、完善創業扶持政策等創業促進就業的法律的原則規定作了相應的細化,增強了制度的可操作性。 (四)關於小額貸款擔保體系。 通過兩輪積極就業政策的實施,小額貸款發揮了促進就業的積極作用。目前,我省使用財政資金建立的小額貸款擔保體系上有兩種運行模式,一種是擔保體系設在勞動保障部門,如貴陽市和黔東南州,一種是依託各地經貿系統的擔保機構。考慮到我省小額貸款擔保體系運行現狀,法律也允許各地政府根據實際情況,探索、選擇、確定本地的小額貸款擔保體系,有利於這項工作在全省的推進,使國家出台的小額貸款政策更好的落到實處。因此,《條例(草案)》規定了建立小額貸款擔保體系的要求,明確由縣級以上政府負責。 以上說明及《條例(草案)》,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對《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和《貴州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關於〈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審議意見的報告》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了促進就業,促進經濟發展與擴大就業相協調,確保我省促進就業工作的順利開展和就業持續穩定增長,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進行修改後,寄送到部分市、州、縣人大常委會和地區人大工委徵求意見;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公布徵求意見稿,廣泛徵求意見。2009年10月19日,召開了省直有關單位及專家學者參加的論證會,聽取了他們對《條例草案》的修改意見。10月20日,法制委、法工委又會同省人大內司委、省政府法制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對有關意見進行了研究, 10月26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並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九次會議和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的審議意見及有關單位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就業問題是經濟和社會發展的核心問題,為了進一步規範就業促進工作,促進我省經濟社會發展,促進社會和諧穩定,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條例草案》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將第三條中的“開會”二字刪去。 2、在第六條的“工資支付”後增加“福利待遇”四字。 3、在第八條第一款的“財政預算”前增加“本級”二字;第二款“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後增加“和就業政策宣傳”幾字,並刪去第三款中的“監察”。 4、在第十三條第五項中的“勞動保障”後加上“有關”。 5、將第十九條第二款中的“專業”二字刪去。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意見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我委於2009年6月12日收到省人民政府提請省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貴州省就業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後,隨即進行了認真研究,並將文本草案分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地區人大工委和省高級人民法院、省人民檢察院、省司法廳、省監察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總工會、省殘聯、省婦聯、團省委等單位徵求意見,並於6月23日召開論證會,聽取了省人大財經委、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財政廳、省審計廳、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婦聯等單位的意見。在此基礎上,內務司法委員會於7月3日召開全體會議,對《條例(草案)》進行了認真審議。現將審議意見報告如下:
一、制定條例的必要性 就業是關係民生的根本問題,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基礎。當前,我省就業促進工作面臨著就業人員增加、就業崗位有限、城鄉勞動力就業和創業能力較弱、人力資源市場不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不完善等突出問題。為了進一步規範促進就業,促進社會和諧穩定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就業促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條例》是十分必要的。《條例(草案)》對就業服務、創業促進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職業培訓等內容進行了規範,進一步明確了各級人民政府在就業促進工作中的責任和義務,符合國家法律規定和我省實際,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可操作性,文本較為成熟,建議常委會予以審議。
二、具體修改意見
1、第三條刪去“開會”二字。
2、在第六條的“工資支付”後增加“福利待遇”四字。
3、在第八條第一款的“財政預算”前增加“本級”二字;第二款“扶持公共就業服務”後增加“和就業政策宣傳”七字。 此外,還須對個別條款的文字作進一步的技術規範處理。
以上報告,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