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全文
(2017年8月3日貴州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以下簡稱親職教育)的實施、指導、服務和社會參與,適用本條例。
第三條本條例所稱的親職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有監護能力的家庭成員(以下簡稱其他家庭成員)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引導和積極影響。
第四條親職教育應當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遵循立德樹人、全面發展的原則。
建立家庭主體、政府主導、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促進親職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倡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
第五條父母是親職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責任,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予以協助。
父母死亡或者無監護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是親職教育的直接責任人。
第六條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和個人應當為親職教育提供支持。
第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親職教育事業發展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將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納入同級財政預算。
第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婦女兒童工作委員會是本行政區域內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負責組織、協調、指導、督促有關部門做好親職教育相關工作,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九條對親職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家庭、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條廣播、電視、報刊、網際網路等媒體應當設立親職教育專欄、專題,開展公益宣傳。
鼓勵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等開展親職教育信息交流。
第十一條每年5月15日為全省親職教育日。
第二章家庭責任
第十二條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通過多種方式與未成年人團聚和交流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第十三條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職教育責任。一方履行親職教育責任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第十四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以身作則,尊重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成長規律,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主義、理想信念、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紀守法、生活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形成優良品德、健康人格和良好行為習慣。
第十五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
第十六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積極參加有關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社會組織、村(居)民委員會開展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第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聯繫,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自覺接受學校親職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組織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第三章政府主導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部門聯動機制,發揮在親職教育中的主導作用,督促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親職教育相關工作。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支持社會力量開展公益性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應當將親職教育納入教育工作計畫,設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家長學校,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和實踐活動,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村(居)民委員會協助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推進親職教育工作,處理親職教育求助申請。
第二十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村勞動力在當地就業創業,減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造成的親職教育缺失;對外來務工人員開展親職教育給予支持和幫助。
第二十一條各級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親職教育指導管理工作,將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納入督導評估內容。
第二十二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未成年人可以向學校、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婦女聯合會以及民政、公安等部門反映、求助,有關單位和組織應當及時予以處理: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二)因父母死亡、失蹤、重病、重度殘疾,或者父母雙方服刑、強制戒毒等其他不能履行親職教育責任的;
(三)親職教育方式不當,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前款規定情形的,可以向有關單位和組織反映。
第四章學校指導
第二十三條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健全親職教育工作制度,將親職教育指導工作納入工作計畫。
第二十四條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成立家長學校,定期組織家長開展親職教育信息交流、指導服務與實踐活動。
第二十五條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建立家長委員會,參與學校教育管理,及時溝通、處理學校教育與親職教育的銜接問題,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親職教育實踐活動。
第二十六條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應當參與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村(居)民委員會、社會組織和親職教育服務機構開展親職教育指導工作。
第二十七條開展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師資培訓,應當包含親職教育的內容。
鼓勵高等院校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或者開設親職教育課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親職教育研究。
第五章社會參與
第二十八條城鄉社區教育機構、兒童之家、青少年宮、兒童活動中心等,應當建立家長學校或者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站點。
鼓勵有條件的單位和個人創辦家長學校,開展規範化的親職教育指導服務活動。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參加親職教育指導實踐活動,其所在單位應當支持。
第二十九條設立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鼓勵和支持親職教育服務機構開展公益性的親職教育服務活動。
第三十條鼓勵和支持社會服務機構和志願服務組織、志願者開展親職教育志願服務活動。
第三十一條鼓勵醫療機構和其他社會組織建立孕婦學校、新生兒父母學校,開展公益性早期親職教育指導。
第三十二條鼓勵親職教育服務機構、心理諮詢機構開展與親職教育相關的心理疏導、危機干預等指導服務。
第六章特別規定
第三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特殊困境未成年人關愛救助機制,建立親職教育指導服務綜合信息平台,掌握特殊困境未成年人親職教育情況,開展常態化、專業化親職教育支持服務。
第三十四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農村留守兒童關愛保護措施,組織開展針對留守兒童的關愛教育、心理輔導等活動。
鼓勵親職教育相關社會工作服務機構、志願服務組織以及親職教育志願者開展農村留守兒童公益性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三十五條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應當針對特殊困境家庭開展未成年人親職教育狀況的調查研究,為其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提出親職教育對策建議。
第三十六條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為流動人口家庭提供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第七章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責任,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由所在單位、未成年人就讀學校、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社區)和村(居)民委員會等相關單位或者組織予以勸誡、批評教育;情節嚴重的,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八條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設立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或者家長學校和家長委員會未按照要求開展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適當履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工作的。
第三十九條負有親職教育相關工作職責的部門、機構和組織,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履行親職教育工作職責的;
(二)截留、擠占、挪用或者虛報、冒領親職教育工作經費的;
(三)違反本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造成嚴重後果的;
(四)其他玩忽職守、濫用職權或者徇私舞弊行為。
第四十條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
(一)未依法登記,擅自從事親職教育活動的;
(二)違反有關規定收取親職教育服務費用的;
(三)泄露未成年人及家庭隱私的。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的其他行為,法律、法規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條例(草案)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我就《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作如下說明:
一、立法的必要性
家庭是社會的基本細胞,是人生的第一所學校。親職教育的好壞,關係到未成年人的終身發展,關係到千家萬戶的切身利益,更關係到國家和民族的未來。黨的十八大以來,習近平總書記多次強調要“注重家庭、注重家教、注重家風”,並深刻指出“家庭的前途命運同國家和民族的前途命運緊密相連”。做好未成年人親職教育工作,努力使千千萬萬個家庭成為國家發展、民族進步、社會和諧的重要基點,對於形成良好的黨風政風乃至社會風氣具有重要的意義。
目前,我省18歲以下未成年人有1130萬,親職教育牽涉面廣、任重道遠。隨著經濟社會持續快速發展,社會生活方方面面發生了深刻變革,親職教育工作面臨一系列新情況、新問題、新挑戰:一是親職教育法律法規缺位,監督管理在很多地方還是空白;二是親職教育主體責任落實力度不夠,部分家長的責任意識不強;三是親職教育公共服務資源較為匱乏,親職教育指導、管理、服務等支持系統有待健全;四是農村留守兒童較多,親職教育嚴重缺失;五是一些家長親職教育觀念陳舊落後,不能適應新形勢對親職教育的要求。這些問題帶來的家庭功能弱化,家庭育人功能弱化,家庭道德建設弱化,不僅僅是家庭問題,已經成為政府必須重視與解決的社會問題,亟待通過制定地方性法規加以規範和引導。
2016年11月,全國婦聯聯合教育部等9部門,共同印發了《關於指導推進親職教育的五年規劃(2016—2020年)》,明確提出,要加快親職教育法制化建設,全面啟動親職教育法的研究工作,推動立法進程;有條件的地方可先行先試,出台親職教育地方性法規,為親職教育事業發展提供法制保障。近年來,我省社會各界對親職教育立法的呼聲越來越強烈。2015年,在省“兩會”上,有省人大代表和政協委員分別提出了關於加快推進親職教育立法的建議和提案。
綜上所述,結合我省實際,制定《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對於促進親職教育事業健康發展,解決親職教育面臨的突出問題,構建和諧社會是十分必要的。
二、起草過程
2015年,省人大常委會將制定《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列入立法調研項目後,省人大內司委高度重視。3月,由內司委牽頭,成立了有省人大常委會法工委、省政府法制辦、省教育廳、省婦聯、貴州大學專家團隊、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等參加的起草小組,在省婦聯前期工作的基礎上,深入省內外廣泛開展調研工作。2016年以來,內司委會同省婦聯組織召開10餘次不同範圍、不同層面的座談會、研討會、論證會,對《條例(草案)》文本進行深入探討、仔細推敲和修改完善。2017年2月,內司委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人大常委會、貴安新區書面徵求意見。3月7日,內司委組織召開有12家省直部門及有關單位參加的論證會,再次廣泛聽取各方面的意見和建議。3月10日,內司委召開委員會會議,邀請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審議,形成了提請本次省人大常委會會議審議的《條例(草案)》。
三、需要說明的幾個問題
(一)關於親職教育的定義。目前,國家層面尚無上位法對親職教育作出界定,學術界、理論界認識也不統一。但比較普遍認可狹義的親職教育概念,強調親職教育要以培養未成年人優良品質和健康人格為目的,是為立德樹人而進行的一系列言傳身教,強化父母在親職教育中的主體責任。因此,《條例(草案)》第三條規定“親職教育是指在家庭生活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對未成年人進行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同時,《條例(草案)》注意發揮立法的引領推動作用,注重在親職教育中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強調應當進行社會公德、家庭美德等方面教育,大力倡導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
(二)關於第六章“特別規定”。由於我省大量人口外出務工,導致農村留守兒童數量較多。據有關數據,截止2016年底,我省外出務工人數近876萬、農村留守兒童達87.5萬人。近年來,因家庭關愛不夠、親職教育缺失導致的留守兒童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事件時有發生,社會廣泛關注,人民民眾反映強烈。與此同時,特殊困境家庭、流動人口家庭中的未成年人的親職教育狀況也不容樂觀,必須引起足夠重視。因此,《條例(草案)》突出問題導向,積極回應社會和民眾關切,用專章進一步強調對留守兒童家庭、特殊困境家庭、流動人口家庭的更多關愛和親職教育指導服務。
(三)關於“父母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與未成年人團聚一般不少於兩次”的規定。2015年8月,省委、省政府《關於進一步加強留守兒童困境兒童關愛救助保護工作的實施意見》(黔黨辦發〔2015〕32號),明確提出“要引導外出務工父母增加回鄉次數,延長與子女相處時間,儘量做到寒暑假期間外出務工人員回家看護子女或接住一段時間,及時了解和掌握子女學習、生活、心理等狀況”。根據上述要求,《條例(草案)》第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父母未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每年與未成年人團聚一般不少於兩次”。
(四)關於設立親職教育日。1993年,聯合國確立每年5月15日為“國際家庭日”,旨在提高國際社會對家庭重要性的認識,促進家庭和睦、幸福和進步。設立親職教育日,集中宣傳重視親職教育的優良傳統、親職教育的先進典型,有利於促進全社會增強親職教育意識,增進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因此,參照外省市的做法,《條例(草案)》第十條將每年5月15日設立為全省親職教育日。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文本,請予審議。
修改情況的說明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對《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常委會組成人員認為,為促進未成年人健康成長和全面發展,推進親職教育事業發展,制定該條例是必要的。同時,常委會組成人員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會後,法制工作委員會將《條例草案》送各市、州和縣級人大常委會,並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全文公布,廣泛徵求意見。5月9日,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七次會議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同時,對《條例草案》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1.第三條、原第十二條、原第十三條、原第十四條、第二十八條、第三十五條、第三十七條中“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
2.第四條中“政府主導”修改為“政府推進”,第三章章名相應修改為“政府推進”。
3.第五條修改為:“父母是親職教育的直接責任人,應當依法履行親職教育的義務,其他家庭成員應當協助履行親職教育義務。
“父母死亡或者沒有親職教育能力的,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和有監護能力的兄、姐是親職教育的直接責任人。”
4.第九條修改為:“對親職教育工作作出顯著成績和突出貢獻的家庭、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5.原第十一條改為第十二條,並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關注未成年人的生理、心理狀況和行為習慣,共同培育積極健康的家庭文化,營造文明和睦的親職教育環境,促進未成年人全面發展。”
6.原第十五條改為第十六條,並修改為:“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確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並通過多種方式經常與未成年人、其他監護人和學校交流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7.原第十六條改為第十七條,並修改為:“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雙方應當繼續共同履行對未成年子女的親職教育義務。一方履行親職教育義務時,另一方應當予以配合。”
8.刪去原第十七條。
9.原第十八條改為第二十二條。
10.增加一條作為第二十條,內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農村勞動力在當地就業創業,減少因外出務工等原因造成的親職教育缺失。”
11.原第二十二條改為第十條,並修改為:“廣播、電視、報刊等媒體應當設立親職教育專欄、專題,開展公益宣傳。”
12.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中“向所在地工商行政部門申請登記”修改為“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說明,連同《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
審議結果的報告
省人大常委會:
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對《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以下簡稱《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和《貴州省人民代表大會法制委員會關於〈貴州省未成年人親職教育促進條例(草案)〉修改情況的說明》進行了審議,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見。
省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根據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的審議意見,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修改後,再次在省人大常委會網站上全文公布,公開徵求意見,並書面徵求各市、州人大常委會和部分縣級人大常委會的意見。6月23日,法工委召開省直有關部門和省人大常委會諮詢專家論證會,聽取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意見建議。
7月6日,省人大法制委員會召開會議,邀請省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參加,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審議,並對省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八次會議和有關方面提出的修改意見進行了認真研究。法制委員會認為,《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內容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符合我省實際,文本基本成熟,建議本次會議審議後通過。同時,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進行了修改。現將有關情況報告如下:
1.第三條中的“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修改為“引導和積極影響”。
2.第四條修改為:“親職教育應當遵循立德樹人、全面發展的原則。
“建立家庭主體、政府主導、學校指導、社會參與的機制,促進親職教育事業健康發展。
“倡導全社會注重家庭、家教、家風。”
3.第八條中的“各級婦女聯合會負責親職教育議事協調機構的日常工作”修改為“其辦事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4.第十條中的“報刊”後增加“網際網路”;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內容為:“鼓勵利用微博、微信和手機客戶端等開展親職教育信息交流。”
5.第十三條調整作為第十四條,並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以身作則,尊重未成年人;樹立正確的親職教育觀念,學習親職教育知識,掌握科學的親職教育方法,提高親職教育能力。
“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根據未成年人成長規律,對未成年人進行愛國主義、理想信念、社會公德、家庭美德、遵紀守法、生活技能、安全知識等方面的教育和有目的、有意識的行為影響,促進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形成優良品德、健康人格和良好行為習慣。”
6.第十五條調整作為第十七條,並修改為:“父母或者其他家庭成員應當主動與學校溝通聯繫,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情況,配合學校對未成年人進行教育,自覺接受學校親職教育指導,參加學校組織的親職教育指導活動。”
7.第十六條調整作為第十二條,並修改為:“父母應當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
“父母因外出務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與未成年人共同生活的,應當委託有監護能力的其他成年人或者組織機構教育未成年人;通過多種方式與未成年人團聚和交流溝通,了解未成年人的學習、生活和身心狀況。”
8.原第十七條改為第十三條。
9.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可以通過購買公共服務”修改為“應當通過購買公共服務等方式”;第二款中的“服務站點”後增加“家長學校”,“實踐活動”後增加“營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良好環境”。
10.第二十條最後增加“對外來務工人員開展親職教育給予支持和幫助”。
11.第二十七條修改為:“開展幼稚園、中國小、中等職業學校師資培訓,應當包含親職教育的內容。
“鼓勵高等院校設定親職教育相關專業或者開設親職教育課程;鼓勵高等院校、科研機構開展親職教育研究。”
12.第二十九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親職教育服務機構,應當依法辦理登記手續。”
13.第三十七條中的“應當向公安機關報案”修改為“由公安機關依法處理”。
此外,還對《條例草案二次審議修改稿》的部分條款作了文字技術處理,條文順序作了相應調整。
以上報告,連同《條例草案》三次審議修改稿文本,請予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