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12月30日貴陽市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九次會議通過 2011年3月30日貴州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批准)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促進科技創新,增強城市核心競爭力,建設創新型城市,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市行政區域內促進科技創新的活動,適用本條例。
本條例所稱科技創新,是指從事科學研究、技術創新和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的活動。
第三條 科技創新工作堅持自主創新、合作創新、加強轉化、重點突破、引領跨越的指導方針,建立政府引導、企業為主體、市場為導向、產學研相結合的科技創新體系。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科學技術發展規劃,加強科技創新工作的領導。
科學技術發展規劃,應當包括科技創新發展戰略、目標、投入、重點領域與重大專項以及保障措施等內容。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促進工作,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職責,負責有關的科技創新促進工作。
第二章 科技創新活動
第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圍繞全市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重大技術組織開展科技攻關,實施科技重大專項工程,解決產業升級和區域經濟發展中的重大技術問題。
第七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根據本地產業發展要求,編制重大共性關鍵技術研究開發指南,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開展原始創新、集成創新、引進消化吸收再創新和成果的推廣套用。
第八條 堅持引進和培育並舉的方針,加快高新技術產業發展,運用高新技術改造、提升傳統產業,大力發展戰略性新興產業。
第九條 鼓勵和支持農業科技創新,加強農業新品種、新技術的研究開發和推廣套用,建立農業科技示範基地、示範園區,發展優質、高產、高效、生態、安全的現代農業。
第十條 鼓勵和支持套用先進科學技術,促進教育、文化、衛生、交通、城鄉規劃、環境保護、防災減災、公共安全、城市管理等社會發展領域的科技創新。
第十一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軍民兩用技術,建立軍用與民用科技資源的銜接、協調與共享機制,促進軍用與民用科技的互通交流和技術雙向轉移,實現資源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二條 鼓勵企業增加研究開發和技術創新的投入,開展技術創新活動,對引進技術進行消化吸收和再創新,促進企業逐步成為創新投入的主體。
企業開發新技術、新產品、新工藝產生的研究開發費用,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加計扣除。企業用於科技研究開發的儀器、設備等固定資產按照規定可以加速折舊或者縮短折舊年限。
第十三條 支持企業申請高新技術企業認定,經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享受國家、省、市有關優惠政策。
高新技術企業每年用於研究開發的投入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第十四條 支持企業申報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畫和專項計畫項目,對列入國家、省、市各類科技計畫的項目,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性資金予以相應匹配。
第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引導和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採取聯合開發、委託開發、共建經濟實體等方式建立產業技術創新聯盟,加強產學研合作,推進共性關鍵技術研究以及產業化,提升產業核心競爭力。
第十六條 鼓勵和支持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法開展各種形式的國內外科技合作與交流活動。
第三章 科技創新平台
第十七條 市人民政府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研究開發平台的發展規劃,支持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獨立建立或者聯合建立研究開發平台。
鼓勵企業、科研機構、高等院校依法建立博士後工作站、流動站等高端人才聚集平台,市人民政府對進站工作的博士後等高端人才予以工作經費補貼。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各類科技資源向社會開放的共享機制。鼓勵和支持科技數據、科技文獻、信息服務、研究實驗基地、大型科學儀器設備等科技資源共享平台的建設,促進科技資源的整合和有效利用。
第十九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依託科研機構和高等院校,建設高新技術研發聚集地和產業化基地,加快高新技術成果轉化和技術轉移。
第二十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各類科技企業孵化器,以及其他從事科技評估和諮詢、智慧財產權、科技信息等服務的科技中介服務機構,建立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化和科技成果轉化的服務平台,推動科技成果推廣套用。
符合條件的科技企業孵化器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四章 科技創新人才
第二十一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人才激勵機制,加強科技創新人才的培養和引進工作,創造有利於科技創新的環境和條件,充分發揮科技人員的作用。
第二十二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科技特派員工作制度,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選派科技人員到企業和農村從事科技創新和服務。
第二十三條 鼓勵科研機構、高等院校的科技人員帶技術和成果進入企業兼職,但不得侵害單位和他人的智慧財產權和合法權益。
支持科技人員創辦企業,轉化科技成果,對在本市轉化的科技成果予以優先扶持。
第二十四條 鼓勵和支持企業培養和引進科技創新人才,改革和完善分配激勵機制,企業可以對在崗科技人員實行年薪工資、協定工資、項目工資等多種形式的分配製度。
第二十五條 鼓勵科技人員開展科技創新、自由探索、勇於承擔風險。承擔探索性強、風險高的財政性科技計畫項目,原始記錄能夠證明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該項目的,給予寬容。
第二十六條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學術道德規範,恪守誠信。
科技項目的管理機構,應當對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建立學術誠信檔案,作為對科技人員進行評價、申報項目、評聘專業技術職務或者職稱的依據。
第五章 科技創新保障
第二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充分發揮國家科技進步示範縣(市)、國家農業科技園區、國家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等示範基地的輻射帶動作用,支持各類開發區和產業基地建設,推進國家創新型城市建設,提升區域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八條 建立以政府投入為引導,企業投入為主體,社會資本參與的多層次、多元化的科技投入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技經費投入的總體水平;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用於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高於同級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財政性科技經費使用管理辦法,建立對財政性科技經費使用的投訴處理和社會監督機制,完善科技經費投入績效評價體系,提高經費的使用效益。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虛報、冒領、貪污、挪用、侵占、截留財政性科技經費。
第三十條 市人民政府設立科技型中小企業技術創新專項資金,對科技型中小企業開展技術創新予以資助。
第三十一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制定政策措施,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在貸款、擔保、保險等方面支持科技創新和科技成果轉化。
支持有條件的高新技術企業在國內外資本市場融資。
第三十二條 鼓勵和支持發展創業投資,引導社會資金進入科技創業投資領域。
投資於中小高新技術企業的創業投資企業,按照規定享受有關優惠政策。
第三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創新獎勵機制,對在研究開發、科技成果推廣套用、科學管理、技術改造、技術引進和消化吸收再創新等方面做出突出貢獻的組織、個人給予獎勵。
第三十四條 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和完善科技創新考核制度,將科技創新工作納入目標考核的內容。
國有和國有控股企業的創新投入、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等情況應當作為對企業負責人業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之一。
第三十五條 市人民政府統計行政部門、科學技術行政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統計制度,為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處分:
(一)虛報、冒領、貪污、挪用、侵占、截留財政性科技經費的;
(二)在新技術、新產品開發或者科技成果申報中採取欺騙手段,獲取優惠待遇或者獎勵的;
(三)在科技成果鑑定、重大項目諮詢論證或者科技項目申報和實施中弄虛作假以及騙取科技項目立項和經費的。
有前款第一項行為的,由有關部門追回有關科技經費,依法給予行政處罰;有前款第二、三項行為的,由有關部門取消其已取得的獎勵和優惠待遇,追回獎金和減免、返還的稅款以及有關經費,情節嚴重的,由主管機關或者所在單位向社會公布其違法行為,並且在規定期限內停止其申報科技項目、成果獎勵和享受優惠待遇。
第三十七條 科學技術行政等有關部門及其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尚不構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七章 附 則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中有關鼓勵、扶持、獎勵的具體規定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九條 本條例自2011年6月1日起施行,1994年5月30日貴陽市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通過,1994年7月28日貴州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批准的《貴陽市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