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責任制底薪意思是達到公司提出的業績標準,才能拿到底薪和相應部分業績的提成。
示例
責任底薪也就意味著:如果達到公司提出的所謂業績標準,才能拿到底薪和這部分業績的提成,如果達不到,那么就要扣除或者不給底薪,只給這部分業績的提成,但是有上面《勞動法》的原因,必須達到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比如:責任底薪1000+銷售額提成10%,業績標準是達到10000元銷售額,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是1200,結果你做到9900,他就有理由扣你底薪了,但是全扣了就達不到1200的最低工資標準,所以扣部分。以上說的大家可能都明白,但是我想說一個招聘公司最好玩的小把戲,就是說責任底薪+提成,但是只給提成,不給底薪,美其名曰高提成,完成業績底薪自然就到了,事實上就是提成剛到底薪的標準,這種公司模糊概念,往往有不懂或者覺得找份工作不容易的人就幹了,這是絕對欺騙和壓榨勞動者的行為,這裡我順便說一句,國家規定三險一金是必須給交的,轉正期正規公司都是3個月以內,如果有公司說一年轉正,放心,不用幹了,就是變相不給你三險一金,還有公司無故加班,法定假日和周末雙休都占,比如給雙倍甚至三倍工資,有的公司厚著臉皮加班不但不是雙倍,連平時的工資都達不到,給二分之一還美其名曰是公司補助,這種事情在落後地區屢屢可見,應聘者一定要問詳細,勞動是世界上最光榮的事,貶低勞動價值(他們美其名曰這地區勞動力成本)就是錯誤,欺騙勞動更不可饒恕。
相關法律和規定
依據《勞動法》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國家實行最低工資保障制度。最低工資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報國務院備案。用人單位支付勞動者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另依據勞動部《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五十六條之規定:在勞動契約中,雙方當事人約定的勞動者在未完成勞動定額或承包任務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可低於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條款不具有法律效力。根據《北京市工資支付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有權向勞動保障部門舉報,也可以依法申請調解、仲裁和提起訴訟:未按照約定支付工資的;低於本市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工資的;剋扣或者無故拖欠工資的;拒不支付或者不按規定支付加班工資的;違反工資支付規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