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閣制下
元首的權力國家元首不論是世襲君主或選舉產生的總統,不擔負實際政治責任。一切政治上的政策與行為均由內閣負責,元首隻是名義上的國家領袖。
元首對議會負責,代表國家執行些禮儀上的活動,並無實際權力。國家實際權力在內閣,由內閣代表國家元首向議會負責。國家元首頒布法律、法令和發布文告都必須由內閣首腦或有關閣員簽署。
內閣向議會負責,定期向議會報告工作,接受監督。如議會通過對內閣的不信任案,內閣就只有向國家元首提出總辭職,由國家元首任命新的首腦重組內閣,或者是由內閣提議國家元首解散議會,重新進行議會大選,然後,根據大選結果組織內閣。內閣總攬國家政務,其首腦有權任命所有政府高級官員,負責制定和執行國家對內、對外的一切重大方針與政策。
實行內閣制的國家由於內閣制政府是以向議會負責為特徵,故亦稱之為責任內閣制或議會內閣制。屬於這類政體的國家有英國、日本、義大利、德國、希臘、印度、新加坡等國家。
責任內閣制的形成-行政權向責任內閣轉移
①"光榮革命"後,國王成為"統而不治"的國家元首,內閣承擔實際行政職責。
②1721年,羅伯特·沃波爾成為英國歷史上第一任內閣首相
③19世紀中期,議會變成兩大政黨之間的權力角逐,大選中獲勝的多數黨上台組閣,首相由多數黨領袖擔任,有行政權和立法創議權。
責任內閣制特點
①內閣全體成員對政府事務集體負責,並與首相在政治上共進退;
②責任內閣制是英國君主立憲制的核心,名義上是對國王負責,實際上是對議會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