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通知
財政部關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有關問題的補充通知
財庫〔2015〕124號
黨中央有關部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全國政協辦公廳,高法院,高檢院,各民主黨派中央,有關人民團體,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各集中採購機構:
為了深入推進政府採購制度改革和政府購買服務工作,促進實現“物有所值”價值目標,提高政府採購效率,現就《財政部關於印發<政府採購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財庫〔2014〕214號)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採用競爭性磋商採購方式採購的政府購買服務項目(含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項目),在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2家的,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可以繼續進行。採購過程中符合要求的供應商(社會資本)只有1家的,採購人(項目實施機構)或者採購代理機構應當終止競爭性磋商採購活動,發布項目終止公告並說明原因,重新開展採購活動。
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2015年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