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

該通知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和擴大了增值稅優惠的適用範圍;重新規定了營業稅優惠的執行時間;對稅收優惠的辦理和認定進行了規定。 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財稅〔2011〕92號同時廢止。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延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該通知是在原《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繼續執行宣傳文化增值稅和營業稅優惠政策的通知》(財稅[2011]92號)對宣傳文化事業稅收優惠執行到期後,在原優惠政策的基礎上對增值稅和營業稅方面的稅收優惠作出適當調整後延續執行,優惠期限為2013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該通知在原有基礎上明確和擴大了增值稅優惠的適用範圍;重新規定了營業稅優惠的執行時間;對稅收優惠的辦理和認定進行了規定。該通知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財稅〔2011〕92號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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