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企【2006】109號
2006年4月19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畫單列市財政廳(局)、知識產權局:
為了加強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管理,規範智慧財產權的評估行為,使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更好地服務於國家創新經濟建設和智慧財產權保護工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國有資產評估管理辦法》等有關規定,現就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管理工作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智慧財產權占有單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資產評估:
(一)根據《公司法》第二十七條規定,以智慧財產權資產作價出資成立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
(二)以智慧財產權質押,市場沒有參照價格,質權人要求評估的;
(三)行政單位拍賣、轉讓、置換智慧財產權的;
(四)國有事業單位改制、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涉及智慧財產權的;
(五)國有企業改制、上市、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拍賣、償還債務涉及智慧財產權的;
(六)國有企業收購或通過置換取得非國有單位的智慧財產權,或接受非國有單位以智慧財產權出資的;
(七)國有企業以智慧財產權許可外國公司、企業、其他經濟組織或個人使用,市場沒有參照價格的;
(八)確定涉及智慧財產權訴訟價值,人民法院、仲裁機關或當事人要求評估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資產評估的事項。
非國有單位發生合併、分立、清算、投資、轉讓、置換、償還債務等經濟行為涉及智慧財產權的,可以參照國有企業進行資產評估。
二、智慧財產權評估應當依法委託經財政部門批准設立的資產評估機構進行評估。
資產評估機構從事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時,應當嚴格遵循有關的資產評估準則和規範。在評估過程中,要考慮智慧財產權的特殊性,科學、客觀地分析智慧財產權預期收益的可行性和合理性。
資產評估機構在執行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時,可以聘請專利、商標、著作權等智慧財產權方面的專家協助工作,但不能因此減輕或免除資產評估機構及註冊資產評估師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三、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共同組織智慧財產權評估專業培訓、考核並頒發培訓證書,建立並嚴格執行繼續教育、培訓考核制度,確保培訓的質量,不斷提高註冊資產評估師及從業人員智慧財產權評估的專業能力和水平。
四、中國資產評估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和專業指導工作,可以建立智慧財產權評估專家庫和相關的專業委員會,建立和完善智慧財產權資料庫,為智慧財產權資產評估創建必要的平台,以提高資產評估的執業質量、行業公信力和影響力。
五、資產評估機構必須堅持獨立、客觀、公正的原則,不得以迎合委託方對評估結果高估或者低估的要求、給予“回扣”、惡性壓價等不正當方式承攬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
財政部和國家知識產權局定期組織對從事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執業質量進行監督檢查。
六、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干預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和評估結果。
七、占有智慧財產權的國有單位和從事智慧財產權評估業務的資產評估機構違反上述規定的,按國家有關規定處理。
本通知發布後,過去有關規定與本通知內容相牴觸的,以本通知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