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義
財政政策金融是政府特別會計的組成部分,後者同政府一般會計一起,構成政府總預算。在世界各國的財政收支中,均存在著或明或暗、規模不等的財政政策金融活動,但把此項活動單獨列為預算的一個類別,並制定專門的法律條文加以管理,卻只有日本一國。
歷史
日本財政政策金融活動始於明治初期。當時的主要貸款對象是大財團,資金的來源與運用亦不受嚴格控制。第二次世界大戰之後,財政政策金融活動一度陷入停頓狀態。1953年,政府正式編制財政投融資計畫,財政政策金融活動開始走上現代軌道。投資資金主要來自接辦的美國對日援助返還資金、1953年發行的減稅特別國債收入和對外國債發行收入。隨著政府興辦的簡易生命保險和郵政儲蓄業的發展,部分保險收入和儲蓄逐步成為財政政策金融的資金來源。60年代後期,日本政府開始發行國債並支持若干政府單位和私人企業發行政府擔保債券,發債收入便成為政策金融的主要資金來源。隨著資金來源途徑和規模的變化,資金運用也在不斷發生變化。政府的投資和貸款從集中用於煤炭、電力、鋼鐵和海運等基礎工業部門,轉移到電子、石油化學、合成纖維、汽車製造等重化工部門;1965年後,重點轉向道路、港灣、通訊、電力和山水治理等部門;70年代後期,則致力於住宅建設、改善生活環境和扶植中小企業。發展至今,財政政策金融活動已成為日本政府預算的一個重要大類,其規模已達到一般會計規模的40%以上。
收入
資金收入主要取自:
①產業投資特別會計。這項資金主要得自貸款的本息收入、國庫繳納金等的運用收入、一般會計轉移收入,以及出售股票收入。
②資金運用部資金。由其受託管理和負責統一管理的郵政儲蓄存款、厚生年金特別會計、國民年金特別會計等政府特別會計的積累金和剩餘金,以及資金運用部特別會計的積累金和剩餘金構成。
③簡易保險資金。主要包括簡易生命保險和郵政年金特別會計兩項,但形成政策金融資金來源的卻只是它們新產生的積累金和過去投資和貸款的回收金。
④政府擔保債券和政府擔保借款。指由政府擔任的、由公社或公團向社會公眾發行的債券和借取的款項。嚴格說來,這些資金並不屬財政資金,但由於其發債或借款的條件是由政府信用社做擔保的,並且其資金支用方向是由政府高度控制的,故爾這部分資金的運籌也被編入財政投融資計畫。這四個系統的資金並不全用於政府投資和貸款,只是其中用於5年以上長期融資的部分才納入財政投融資計畫。
支出
財政政策金融活動的資金,一般通過或委託三類機構來具體安排支出:①地方政府、特別會計及一般會計。②銀行、公庫等金融機構,如“開發銀行”、“國民金融公庫”、“醫療金融公庫”等。③若干企事業單位,如“日本國有鐵道”、“日本電信電話公社”、“日本航空股份公司”、“電源開發股份公司”、“年金福利事業團”、“住宅、都市建設公團”等。
如果從具體用途角度劃分,其資金投向也大約可分為三類:①直接用於穩定和提高國民生活福利水平方面,如對住宅、醫療、國土整治、環境保護等領域的投資。②用於增加社會資本方面,如興建道路、橋樑、港口、通訊設施等。③用於促進關鍵產業發展,如對重化工、電子、航空、電力等產業部門的投資等。
財政政策金融所選擇的這些資金運用方向,或是某一時期的重點發展產業;或是為國民經濟發展提供基礎條件,而私人資本不願或不能涉足的領域;或是投資周期長、經濟風險大、收益也不高,但對提高國民生活水平至為重要的領域。這種選擇,強烈地反映了政府的巨觀調控政策意圖,“財政政策金融”便因此而得名。
管理
在1972年以前,財政投融資計畫只是作為一種預算資料提交國會備案,但國會並無審議之責。具體的管理職權,實際上是按不同的投融資渠道,掌握在不同的政府部門手中。鑒於財政政策金融規模日大,已有“第二預算”之勢,1973年國會通過了一項管理財政投融資計畫的法律,宣布將資金運用部資金和簡易保險資金的審批權劃歸國會。由於產業投資特別會計與政府擔保債券和政府擔保借款在此之前已被列為國會審批的範圍,自此全部財政投融資計畫便被置於國會的監督管理之下。然而,由於財政投融資計畫中的資金來源十分龐雜,有些屬於財政資金,有些並不具備完全的財政性;再者,這些資金來源受金融市場變化的影響很大,很難象對付一般財政收入那樣為之事先規定一個相對確定的規模。所以,國會一般不對該計畫的資金來源進行議決,僅重點審批該計畫的資金運用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