貌閱

貌閱,隋唐時地方官親自檢查百姓年貌形狀﹐以便核實戶籍的制度。隋大業五年(609)﹐戶部侍郎裴蘊因當時“戶口多漏”﹐又詐偽老小以避賦役的現象嚴重﹐直接影響國家收入﹐故建議推行“大索貌閱”。“。

簡介

隋唐時地方官親自檢查百姓年貌形狀﹐以便核實戶籍的制度。隋大業五年(609)﹐戶部侍郎裴蘊因當時“戶口多漏”﹐又詐偽老小以避賦役的現象嚴重﹐直接影響國家收入﹐故建議推行“大索貌閱”。“大索”的目的在於搜括隱匿人口﹐而“貌閱”目的則在於責令官員親自當面檢查年貌形狀﹐以便查出那些已達成丁之歲﹐而用詐老﹑詐小的辦法逃避承擔賦役的人。通過嚴責官吏執行﹐“若一人不實﹐官司解職﹐里正﹑里長皆遠流配”﹐獎勵告密﹐“若糾得一丁﹐令被糾之家代輸賦役”等辦法﹐達到“進丁”及增加“新附口”的目的。據記﹐當年進丁二十四萬三千人﹐新附六十四萬一千五百人(也有學者認為大索貌閱進行過兩次﹐第一次在開皇三年﹐即公元583年)。
唐代繼承隋法﹐把貌閱加以完善及制度化。根據《唐六典》記載﹐作為縣令的職責之一﹐即要“過貌形狀”﹐“親自注定”。唐代貌閱首先是通過貌閱百姓形狀﹐以定其所報的黃﹑小﹑中﹑丁﹑老是否屬實(見丁中)。貌閱的另一內容﹐則是要貌定百姓的“三疾”狀況。“三疾”按病殘程度區分﹕部分喪失勞動力者為殘疾﹔全部喪失勞動力者為廢疾﹔不僅全部喪失勞動力而且喪失生活自理能力者為篤疾。據此﹐為免除(或部分免除)賦役負擔﹐或享受給“侍丁”待遇提供依據。根據吐魯番出土唐代戶籍並參考日本所保存的古代籍帳﹐可知唐代貌閱還通過“過貌形狀”記錄下人體特徵﹐如膚色﹑身高﹑面部有何表記﹐以及其它特徵。這些特徵均記入貌定簿中﹐一度亦記入戶籍中。
隋代定戶等時三黨五黨共為一團(見定戶)﹐唐代貌閱亦按地區分成團。故貌閱百姓亦稱“團貌”。開始每年一次﹐亦稱“小團”。開元二十九年(741)後﹐一度改為三年一團﹐於定戶等時進行團貌﹐停止每年小團。天寶四載(745)後﹐又復舊制。團貌畢﹐即造簿﹐清定以後﹐不得更改。團貌結果﹐即直接作為手實的依據﹐並記入戶籍。唐代戶籍中﹐往往見到人戶名下腳註記:“貌加”﹑“貌減”若干﹐即是團貌中發現少報或多報年歲﹐在戶籍中更正的記錄。封建國家通過團貌嚴格控制人民﹐尤其是賦役的主要承擔者──丁口。為鞏固封建統治﹐維護封建法治提供了保證。
團貌之制﹐當時亦為日本所效法。正倉院所藏《天平七年大隅國郡未詳計帳》中﹐不僅於戶主及家內成員名下註記“正丁”﹑“少丁”﹐同時記載了每人頭﹑面部特徵﹐如“右頰黑子”﹑“右目尻黑子”﹑“頸黑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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