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位職能
1.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扶貧開發工作的方針、政策,負責全縣扶貧開發工作的統籌、協調和組織、檢查工作。2.調查研究並提出全縣扶貧工作目標、任務、政策和措施的意見和建議,經批准後組織實施。
3.負責全縣扶貧資金、物資的分配和管理,對扶貧資金、物資進行檢查、監督和審計工作。
4.負責全縣扶貧開發項目的計畫、審批和管理,承擔跨行業扶貧開發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指導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協助縣級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對貧困鄉鎮有影響的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會同有關部門做好全縣扶貧開發的統計信息工作。
5.組織開展貧困鄉鎮科技扶貧工作,協調有關部門引進、推廣先進實用技術。組織協調貧困地區的人才引進並對各類扶貧培訓進行指導監督和管理。
6.負責組織、協調農村社會扶貧工作,聯繫外來駐豐單位和縣級部門(單位)的定點扶貧工作。
7.負責外援扶貧項目的組織實施和有關扶貧的國際交流與合作。
8.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宣傳及經驗總結交流。
9.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綜合科:計畫項目科:負責起草有關扶貧開發規劃並組織執行扶貧開發有關規劃;負責組織對貧困村和貧困人口的識別、管理等工作;負責扶貧資金、物資的分配和管理,制訂扶貧資金的申報、投向和分配方案;負責各類扶貧物資的策劃、設計、編制、審查和管理工作,抓好包括小額信貸在內的扶貧貸款工作,抓好貧困村資金互助會工作;承擔跨行業扶貧開發項目的組織協調工作;檢查指導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並對扶貧開發項目的實施進行評估驗收;負責扶貧開發項目庫的建設;負責對扶貧開發情況及貧困地區社會經濟發展狀況的統計和監測工作。
政策法規科:組織調查研究,提出扶貧開發工作的目標、任務、政策、措施等相關意見和建議;負責扶貧開發工作的宣傳及經驗總結交流;承辦全縣扶貧開發涉外工作;負責各種社會扶貧工作的聯繫組織、協調、指導、考核等工作;負責全縣扶貧執法、執紀檢查工作;負責內部審計工作;協調有關部門搞好扶貧資金使用情況和項目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