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都縣審計局

審計局概貌

豐都縣審計局根據1982年12月4日五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一百零九條的規定,於1983年10月31日正式成立。豐都縣審計局是豐都縣人民政府29個組成部門之一,在縣人民政府縣長領導下,主管全縣審計工作;審計局長是審計局的行政首長。

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

根據縣委、縣政府《關於縣級機構改革方案的實施意見》(豐委發[2001]21號)及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關於認真做好縣級部門(機關)“三定”工作的意見》(豐委辦發[2001]27號)精神,設定豐都縣審計局。豐都縣審計局是主管全縣審計工作的縣政府組成部門。
職能調整
(一)劃出的職能
將指導和管理社會審計的職能交給豐都縣財政局
(二)增加的職能
1、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施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縣管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2、審計監督社會保障資金、環境保護資金和移民資金。
3、審計監督地方金融機構財務收支以及資產、負債和損益。
(三)轉變的職能
減少統一部署的審計項目,增大審計機關根據同級人民政府的要求自行安排審計計畫的自主權。
主要職能
根據以上職能的調整,豐都縣審計局的主要職能是:
(一)組織領導全縣審計工作,確定並組織實施全縣審計工作計畫。
(二)貫徹執行審計法律、法規、規章和審計工作方針、政策,研究制定本縣審計工作地方法規、規章。
(三)對縣級預算執行情況、縣級各部門(含直屬單位)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四)向縣級政府提交同級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受縣政府委託向人大常委會提出同級預算執行情況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
(五)對下級的政府預算情況決算以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六)按《審計法》規定和審計署、市審計局、縣政府授權,對國有金融機構和地方金融機構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
(七)對縣屬國有事業單位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八)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企業和審計署、市審計局授權的中、市在豐企業的資產、負責、損益進行審計監督;配合和參與審計署、市審計局安排的有關審計項目。
(九)對縣級重點建設項目和國家投資的其他的固定資產投資項目預算的執行情況和決算進行審計監督。
(十)對縣政府有關部門管理的和社會團體受縣政府委託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環境保護資金、社會捐贈資金以及其他有關基金、資金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一)按照審計署、市審計局授權對移民資金、救災資金、救濟資金和各項農業專項資金等中、市專項資金進行審計監督。
(十二)組織、指導、協調全縣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實施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企業單位的縣管領導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十三)按審計署、市審計局授權和縣政府交辦對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援助、貸款項目的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
(十四)對其他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由審計機關進行審計的事項,依法進行審計監督。
(十五)對與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向有關地方、部門、單位進行專項審計監督。
(十六)組織進行全縣行業審計和專項資金審計,並受理被審計單位和有關負責人對審計機關決定的複議申請。
(十七)負責全縣內部審計工作業務指導與監督,監督社會審計組織的審計業務質量。
(十八)組織全縣審計科學研究和學術交流,指導全縣審計社團組織的工作。
(十九)負責本局機關的人事管理、精神文明建設和廉政建設工作。
(二十)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審計機關交辦的其他事項和任務。
內設機構及職責
根據上述職責,豐都縣審計局設8個職能科(室):
(一)辦公室
協助領導協調各科室工作,負責對外聯繫和重要事項的
督辦;負責有關重要會議的組織和有關報告、檔案的起草;編制審計工作計畫,安排年度審計項目;組織對審計計畫實施情況及審計工作的綜合檢查、考核工作和目標管理;負責計算機管理和開發套用工作;負責與特約審計員的聯繫工作;負責文秘、統計、檔案、宣傳、信息、信訪、審計信息發布、機關文電處理、保密、保衛、接待和行政後勤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機構編制和幹部、人事管理工作,辦理幹部職工調配、考核、任免、獎懲、工資福利、專業技術職稱考評等事項及人事檔案管理工作;擬定審計系統幹部教育培訓計畫,指導審計系統幹部培訓工作;負責局機關計畫生育工作;負責局機關離退休人員管理工作;負責本局機關黨的組織建設和思想作風建設以及黨員的管理教育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思想政治工作、政治理論學習和精神文明建設;負責局機關的紀律檢查和行政監察工作;領導機關工、青、婦工作。
(二)財政金融審計科
1、財政審計。負責實施和協調對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及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起草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的審計結果報告和本級財政預算執行情況以及其他財政收支審計工作報告;負責對縣財政局、地稅局(含直屬單位)機關財務收支的審計監督;負責對下一級政府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策以及預算外資金管理使用情況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有關的特定事項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依法對豐都註冊會計師中介機構財務收支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協助辦理有關財政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
2、金融審計。負責對縣屬國有金融機構(含非銀行金融機構和有國有資產的金融組織)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根據縣政府委託對其他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根據審計署和市審計局授權對在豐中央金融機構的財務收支及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縣級財政收支中與金融有關的按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協助辦理有關金融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等。
(三)移民資金審計科
根據審計、市審計局的授權,負責對三峽移民資金的拔付、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審計署授權的其他審計事項;負責對三峽移民資金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參與縣裡組織的對三峽移民資金監督網路的檢查工作;組織、指導三峽庫區豐都縣鄉鎮移民資金審計工作;負責協助辦理有關三峽移民審計複議、應訴工作等。
(四)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科
1、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負責對國家建設項目、審計署授權審計的中央建設項目預算執行情況和決算的審計監督;負責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固定資產有關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協助辦理有關固定資產投資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
2、外資運用審計。按審計署、市審計局的授權,負責對國際組織、國際金融機構、外國政府及其機構,向我縣政府及其部門提供的貸款、援款及捐贈項目,向我縣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單位提供的、由有關部門擔保的貸款項目,向受縣政府委託管理有關基金、資金的社會團體提供的援助和贈款項目,以及其他貸款項目的真實、合法和效益的審計監督或審計調查;負責根據國外貸援款項目的債權、債務關係和項目受益的財政隸屬關係授權對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和國外援助項目審計;負責對我縣利用外資情況進行審計或專項審計調查;負責對我縣國有企業單位在境外創辦企業的資產、負債、損益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協助辦理外資審計和複議、應訴工作。
(五)行政事業審計科
1、行政事業審計。負責與本級財政有拔款關係的縣人大機關、縣政協機關、司法機關和政黨組織、社會團體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審計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直屬單位(由其他業務科審計的除外,下同)預算內外的財政財務收支審計;負責縣級財政收支中與行政事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的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辦理有關行政事業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
2、農業與資源環保審計。負責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農林水利、資源環保資金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對國家財政收支中與農業方面有關的特定事項、以及對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開發資金等進行專項審計或審計調查;負責審計署授權的審計事項;負責協助辦理有關農業審計複議、應訴工作。
3、社會保障審計。負責對縣政府有關部門及其下屬單位的財政財務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由縣政府主管部門管理和受縣政府委託由社會團體管理的養老、醫療、工傷、失業等社會保障基金的財務收支以及各項社會福利、救災救濟、優撫安置和社會捐贈資金的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負責對下一級人民政府管理的社會保障資金的籌集、管理、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協助辦理社會保障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
(六)法制科
負責有關審計和財經政策法規研究,地方性審計法規、規章的草擬送審工作,組織擬定本局審計規範性檔案;負責收集、整理彙編有關審計和財經政策法規;負責組織對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負責本局重大審計項目的覆核審理工作;負責組織審計聽證和審計訴訟工作,受理審計行政複議;負責審計文書和表式的規範化工作;負責審計法律、法規的宣傳培訓、諮詢;負責審計法制統計工作,參與研究擬定有關財經法規工作。
(七)經濟責任審計科
1、經濟責任審計。組織、指導、協調經濟責任審計工作;負責草擬當年經濟責任審計計畫;實施對黨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民眾團體和企事業單位的縣管幹部的任期經濟責任進行審計監督。
2、內部審計管理。負責對內部審計的指導、管理;負責內部審計和社會審計組織審計業務質量的監督檢查。
(八)企業審計科
負責對縣屬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由其他業務科審計的除外,下同)財政財務收支和資產、負債、損益的審計監督;根據審計署、市審計局授權審計在豐中央企業的審計事項;開展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負責協助辦理企業審計的複議、應訴工作。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豐都縣審計局機關行政編制18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3名;黨的機構及領導職數按縣委規定設定;正副科長 (主任)8名。
機關後勤事業編制1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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