護督

護督是澳門總督不在澳門或缺位時依葡國法律臨時執行總督職務的行政長官。 [1]《澳門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總督不在澳門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應由葡萄牙共和國總統指定人選擔任有關職務,在未指定的期間,該等職務應由總督在各政務司中指定一人為護理總督執行之。 當總督缺位時,由在職時間最久的政務司擔任護理總督職務,直至共和國總統指定擔任該職務的人選為止。

概述

護督是澳門總督不在澳門或缺位時依葡國法律臨時執行總督職務的行政長官。全稱護理總督。
《澳門組織章程》第九條規定,總督不在澳門或因故不能視事時,應由葡萄牙共和國總統指定人選擔任有關職務,在未指定的期間,該等職務應由總督在各政務司中指定一人為護理總督執行之。當總督缺位時,由在職時間最久的政務司擔任護理總督職務,直至共和國總統指定擔任該職務的人選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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