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離休退休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離休退休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1986年11月5日,勞動人事部、財政部國發〔1978〕104號、〔1980〕253號檔案曾對因公(工)致殘的離休、退休人員和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作了規定。 近幾年來,特別是工資改革和物價調整後,原有的護理費標準已與目前的生活水準不相適應。 為保證這部分離休、退休人員的正常護理,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作如下通知: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準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

勞動人事部、財政部關於調整離休退休人員護理費標準的通知
1986年11月5日,勞動人事部、財政部
國發〔1978〕104號、〔1980〕253號檔案曾對因公(工)致殘的離休、退休人員和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完全不能自理的離休幹部的護理費作了規定。近幾年來,特別是工資改革和物價調整後,原有的護理費標準已與目前的生活水準不相適應。為保證這部分離休、退休人員的正常護理,經與有關部門研究,現作如下通知:
離休、退休人員按照國家規定條件享受的護理費,其標準調整為《關於印發國營大中型企業職工工資標準的通知》(勞人薪〔1985〕31號)中規定的當地新五級工標準工資的中線(六類區為51元)。
本通知自下達之月起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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