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浙江省財政廳關於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通知

上述相關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以各統籌地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辦法。 調整後,每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各市、縣(市、區)勞動(人事勞動)保障局,嘉興市社會保障事務局,省直各有關單位:
為保障工傷人員生活護理的需要和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基本生活,經省政府同意,決定適當調整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工傷護理費,下同)和供養親屬撫恤金(供養直系親屬撫恤金,下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調整範圍和對象
全省企業(包括行業單位)、事業單位、民間非營利組織(不含依照或者參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個體工商戶及其僱工中,在2008年12月31日前已按浙勞險〔1999〕333號檔案、國務院令第375號規定享受工傷人員生活護理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的人員。
二、調整辦法
(一)生活護理費調整辦法。
上述相關人員的生活護理費,以各統籌地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計發。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調整辦法。
上述相關人員的供養親屬撫恤金,每人每月增加70元。調整後,每名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月供養親屬撫恤金總額不得超過統籌地2007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三、調整時間
本次調整從2009年1月1日起執行。
四、資金渠道
本次調整所需經費,均按原渠道解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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