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開、公平、公正原則
《證券法》第三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公開原則是指市場信息要公開。在內容上,凡是可能影響投資者決策的信息都應當公開,如公司章程、招股說明書、有關財務會計資料等。公開的形式包括向社會公告,將有關信息刊登在報紙或刊物上,將有關資料置備於有關場所,供公眾隨時查閱等。公開的信息必須及時、完整、真實、準確。
公平原則是指所有市場參與者都具有平等的地位,其合法權益都應受到公平的保護。它們在證券發行和交易中應當機會均等、待遇相同。
公正原則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的有關事務處理上,要在堅持客觀事實的基礎上,做到一視同仁,對所有證券市場參與者都要給予公正的待遇,尤其是證券監管機關要堅持公正原則。
自願、有償、誠實信用原則
《證券法》第四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自願是指當事人有權按照自己的意願參與證券發行與證券交易活動,其他人不得干涉,也不得採取欺騙、威嚇或脅迫等手段影響當事人決策。在市場交易活動中,任何一方都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強加給對方。
有償是指在證券發行和交易活動中,一方當事人不得無償占有他方當事人的財產和勞動。
誠實是指要客觀真實,不欺人、不騙人;信用是指遵守承諾,並及時、全面地履行承諾。
守法原則
遵守法律、法規是我們在一切社會活動中都必須遵守的原則。《證券法》第五條規定:“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另作規定的原則
證券業與其他金融業分業經營管理為主,混業經營另作規定的原則《證券法》第六條規定:“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原《證券法》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的原則。新《證券法》在規定分業經營、分業管理原則的同時,規定“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為混業經營留下了一定的法律空間,也為銀行資金間接進入證券市場準備了條件。
政府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原則
制約和化解市場風險,維護市場正常秩序,必須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各國對證券市場的監管包括由政府設立證券監管部門進行監管和由證券經營機構等成立自律性組織進行監管兩種模式。我國實行政府統一監管與行業自律相結合的模式。《證券法》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國家審計監督原則
國家審計監督是由國家審計機關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進行的審計監督。國家審計監督有利於促使證券機構依法經營和開展活動,有利於國家對證券市場的監督,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