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是為加強證券投資基金行業自律,規範基金運作,樹立基金業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證行業有序競爭,實現行業發展目標,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特制定公約。2001年10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發布。


證券投資基金行業公約
(2001年10月10日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發布)
為加強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基金”)行業自律,規範基金運作,樹立基金業的良好形象,提高行業技術水平和服務質量,保證行業有序競爭,實現行業發展目標,中國證券業協會基金公會特制定本公約,供全體會員互相監督,共同遵守。
第一條 以基金投資人利益為出發點,以取信於基金投資人,取信於市場、取信於社會為宗旨,堅持誠實信用、“公平、公正、公開”的原則,自覺維護證券市場健康、穩定發展。
第二條 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監管部門的有關規章。
第三條 嚴格遵守基金契約和託管協定等法律檔案的規定。
第四條 嚴格自律管理,規範經營行為,建立完善的內部管理制度、合規控制制度和員工行為規範。
第五條 與監管部門積極配合、通力合作,保證基金監管工作的順利開展。
第六條 以規範的運作、專業的管理、穩健的經營,樹立基金業的良好形象,維護公眾對基金的信心。
第七條 確保公開披露的信息真實、準確、完整和及時。
第八條 關注公眾對基金投資行為的評議並接受其監督,及時根據證券交易制度的調整修正基金運作過程中的投資交易行為。
第九條 加強從業人員培訓和管理,提高從業人員業務素質和職業道德水平。
第十條 致力於基金的宣傳及投資者教育,共同培育基金市場。
第十一條 倡導成員間以多種形式進行經驗交流,團結協作,互相促進,共同發展。
第十二條 提倡公平競爭,維護行業聲譽,禁止下列行為:
1.違反證券交易制度和規則,擾亂市場秩序;
2.貶損同行,以抬高自己;
3.從業人員為自己或與本人有利害關係的他人買賣股票;
4.以不正當手段謀求業務發展;
5.有損基金業形象的行為;
6.其它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禁止的行為。

相關詞條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