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能
北京證券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縮寫SAB。以下簡稱:協會)是北京地區證券業行業的自律性管理組織。於1994年1月由北京證券有限公司等四家單位聯合發起成立。是經北京市民政局社會團體行政主管機關核准註冊登記的社會團體法人。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特別會員。
機構發展
協會宗旨是: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各項活動,貫徹執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和法規。發揮政府監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與證券機構之間橋樑與紐帶、自律與協調、聯絡與服務的作用。作為證券監管機構的助手,搞好證券行業的自律管理,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促進北京地區證券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的發展。
中國證監會北京證券監督管理局是協會的主管部門,負責對協會工作的監督管理。北京市民政局社團行政管理部門是協會社團行業的管理部門,負責對協會的登記註冊和年檢工作。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協會的業務指導組織,負責對協會的行業自律及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
經過第四屆會員大會暨第一次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後的協會,充分體現了行業監管部門的助手和行業自律組織的特點,按行業化、市場化、會員化的原則,組建了協會新的領導班子。協會的領導機構和領導成員,均由會員代表推薦並選舉產生。這充分體現了會員的事情會員辦,會員的問題會員管的由會員辦協會的指導思想。
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監事會和秘書處的職責
1、會員大會: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修改協會章程;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審議會費收繳標準等重要事項
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
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審議監事會工作報告和監事會報告的協會財務報告
2、理事會: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提名下屆理事候選人
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3、常務理事會:是理事會閉會期的執行機構,由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主要職責包括:
可代理事會執行的工作:
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決定協會日常工作中其它重大事項
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4、 監事會: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主要職責包括:
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等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提名下屆監事候選人
5、秘書處: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協會日常工作。主要職責包括:
具體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具體落實協會業務範圍中列明的協會各項職能:
制定行業內自律性的公約、規章和制度,協助北京局加強行業管理,完成北京局/中證協交辦的工作
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
組織會員培訓,促進會員交流與合作,推動業務創新,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完善協會網站,收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物,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共同利益,集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負責行業內外的聯絡工作,加強與各地方證券業協會之間的聯繫,代表北京證券業開展國際交流與合作
檢查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制度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處理應由秘書處辦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成員
理事長朱雲來(中國國際金融公司總裁)
秘書長周學韜
常務副秘書長許慧
副秘書長叢小路
章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北京證券業協會(英文全稱The Securities Association of Beijing縮寫SAB。以下簡稱:協會)是北京地區證券業行業自律性管理的組織,是經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以下簡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核准登記的非營利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二條 協會宗旨是:遵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開展各項活動;發揮證券監管部門及有關管理部門與會員之間橋樑與紐帶作用;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促進會員誠實守信、規範發展;促進北京地區證券市場健康、穩定、有序發展。
第三條 協會接受中國證監會北京監管局、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指導、監督和管理。中國證券業協會是協會的業務指導組織,負責對協會的行業自律及相關工作進行業務指導。協會是中國證券業協會的特別會員。
第四條 協會地址設在北京市西城區金融街35號國際企業大廈C座10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五條 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制定行業內自律性的公約、規章和制度,協助北京證監局加強行業管理,完成北京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交辦的有關工作,發揮協調、溝通、服務等自律組織的作用。
二、制定會員公約等規則,規範會員行為。對為協會工作或證券行業規範發展作出貢獻的會員,依照本章程予以獎勵;對違反本章程和協會規則的行為,依照本章程規定給予處分。
三、組織各種形式的會員培訓,提高會員誠信、勤勉、盡責的職業道德和規範運作水平;組織會員開展交流與合作,推動業務創新,為會員創造更大的市場空間和發展機會;提高從業人員的業務技能和管理水平。
四、完善協會網站,擴大宣傳、交流和服務的視窗,收集、整理、統計和分析國內外證券市場信息,編輯出版物,開展證券市場知識的宣傳、教育和傳播工作,為會員提供諮詢服務。
五、維護會員合法權益,代表會員共同利益,集中反映會員的願望和要求。
六、負責行業內外的聯絡工作,加強與各地方證券業協會之間的聯繫,並代表北京證券行業開展國際間的交流與合作。
七、法律、法規規定或北京證監局授予的其他職責。
第三章 會員
第六條 協會的會員分為團體會員和特別會員。
(一)團體會員包括:
1、依法批准設立的、在北京地區專門從事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證券公司子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和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
2、各證券公司、基金公司、證券投資諮詢公司及其他證券業務類中介服務機構在北京地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外國證券類機構駐華代表處,以及其他兼營證券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團體。
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團體,承認本協會章程、遵守協會公約及各項規則並承諾按規定足額繳納年會費者,均可申請加入協會,成為協會的團體會員。
(二)協會設特別會員。
特別會員為參與證券市場建設的社會組織。
特別會員不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七條 會員的加入與退出
協會遵循加入與退出自願的原則。
具備條件的團體加入協會和退出協會,均應提交書面申請,並按協會制定的制度辦理相關的手續。
會員超過一年不交納會費,視為自動退會。
第八條 會員資格
每一協會會員均享有獨立的會員資格,在協會內享有權利並承擔義務。
會員發生合併、分立、終止等情形的,其會員資格相應變更或終止。
會員如被取消經營資格,其自動喪失會員資格。
第九條 會員代表產生
會員單位設一名會員代表,會員代表由會員單位主要負責人出任,代表會員在協會參加活動、行使權利、履行義務。
會員代表不能出席會員大會時應以書面委託的形式委託代理人
代為出席,委託書應有會員單位公章方為有效。
會員單位更換會員代表,須向協會提交書面報告,更換有關備案。
會員代表不能履行其職責時,協會有權要求會員單位更換代表人選。
第十條 會員權利
一、協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對協會工作的批評權、建議權;
三、參加協會舉辦的各項活動;
四、獲得協會提供的各種服務的權利;
五、有向協會提出維護其合法權益不受損害的權利;
六、通過協會向有關部門反映意見和建議的權利;
七、會員單位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八、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權利。
第十一條 會員義務
一、遵守並執行協會的章程和各項公約倡議、規章制度。
二、遵守並執行會員大會、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決議。
三、自覺維護協會的合法權益與聲譽。
四、積極參與協會組織的活動,完成協會交辦的工作。
五、按時足額交納會費。
六、服從協會的協調與管理,接受協會的監督與指導。
七、會員大會決議規定的其他義務。
第四章 組織機構
第一節 會員大會
第十二條 會員大會是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會員大會由全體會員組成,由會員代表行使會員權利。
第十三條 會員大會主要職責是:
一、制定、修改協會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會員理事、監事;
三、決定協會的重大變更和終止事項;
四、審議通過理事會、監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五、審議通過會費收繳標準;
六、其他應由會員大會審議和通過的重要事項。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由半數以上會員聯合提議,可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三分之二以上會員通過方為有效。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會員大會。
會員大會可邀請其他行業協會、業內非會員團體或個人列席。
第二節 理事會、理事
第十五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協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大會負責。
理事會設理事若干名,理事人數不超過會員數量的三分之一。
理事會由會員理事和非會員理事組成,會員理事由會員大會民主選舉產生,非會員理事由北京證監局委派。
理事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六條 理事會會議每年至少召開一次。經理事長或半數以上的理事聯合提議,可隨時召開理事會會議。
理事會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出席會議的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為有效。
監事會成員、秘書處負責人應列席理事會會議。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理事會。
第十七條 理事會的主要職責:
一、組織召開會員大會,貫徹執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二、向會員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工作;
三、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四、籌備召開會員大會,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五、審議通過協會的重大事項和對會員重大的獎懲決定;
六、制定和頒布協會的公約倡議、自律規則、業務規範和管理規章制度;
七、接受監事會對協會違紀問題的處理意見,提出解決辦法並接受其監督;
八、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分支機構和實體機構的設立;
九、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提名下屆理事候選人;
十、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三節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
第十八條 協會設理事長一人,常務副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由理事會選舉產生。
理事長為協會的法定代表人,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的人選須報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由理事會選舉表決通過後,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後方可任職。
第十九條 常務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理事長可委託常務副理事長代行部分職責。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開展協會各項專項工作。
理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理事長代行其職責。
理事長因故無法繼續出任理事長一職時,由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員中推薦新的理事長人選,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備案,方可任職。
第二十條 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必須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必須熱衷於協會自律工作,遵紀守法,有良好的個人誠信記錄和職業操守;
二、必須本科以上學歷並符合中國證監會制定的《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及相關規定;
三、理事長由在京註冊的、具有一定規模及影響的證券公司主要負責人擔任。
第二十一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會員大會和召集、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代表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三、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實施情況;
四、提名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五、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四節 常務理事會
第二十二條 理事會下設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的理事長、常務副理事長、副理事長組成,是理事會閉會期的執行機構,向理事會負責,行使第十七條第一、四、五、六、七、八、十項的職權。
常務理事會由理事長或委託常務副理事長召集和主持。
常務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會成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常務理事會每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常務理事會應形成會議紀要,向因故未參加會議的常務理事會成員通報。
監事長、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應列席常務理事會。
北京證監局可派聯絡員出席常務理事會。
第五節 秘書處、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二十三條 協會設秘書處。
秘書處是協會常設辦事機構,負責辦理協會日常工作。秘書處成員應為專職人員。
第二十四條 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 常務副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至二人。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
秘書長負責秘書處全面工作,向理事會、常務理事會負責。常務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負責專項工作。
秘書長、常務副秘書長、副秘書長的人選須經理事長提名,並由北京證監局同意,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常務副秘書長代其行使職責。秘書長因故不能繼續擔任秘書長一職,則經理事長提名新的秘書長人選,並徵得北京證監局同意,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任職。
第二十五條 根據協會各項工作的需要, 秘書處內設各職能部門。
第二十六條 秘書處的工作職責
一、具體組織落實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的各項決議;
二、制定和組織實施協會的年度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三、具體落實本章程第二章賦予協會的各項職責;
四、檢查會員遵守協會章程、公約、制度和行業規範的情況;
五、應由秘書處辦理的其他日常工作。
第二十七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在理事長的領導下,負責協會的全面日常工作,召集並主持秘書處辦公會;
二、負責處理和簽署協會相關的一般性會務、業務、財務等檔案;
三、組織實施協會的工作計畫和財務計畫;
四、組織完成北京證監局、中國證券業協會、北京市政府及理事長和常務理事會交辦的各項工作任務;
五、經理事長同意,並報北京證監局備案後,決定協會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六、協會章程和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六節 監事會、監事長
第二十八條 協會設監事會,監事會是協會工作的監督機構,對會員大會負責。監事會成員由會員大會選舉產生,不超過九名。監事會每屆任期四年。
協會設監事長一人,副監事長一至二人。
監事長、副監事長、監事人選須經北京證監局同意,監事長、副
監事長由監事會選舉產生。
監事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超過兩屆。
第二十九條 監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第三十條 監事會主要職責:
一、選舉和罷免監事長、副監事長;
二、列席理事會和常務理事會;
三、監督協會章程、會員大會等各項決議的實施情況,並向會員大會報告;
四、提議召開會員大會臨時會議;
五、審查協會的財務報告並向會員大會報告審查結果;
六、經北京證監局審查同意,提名下屆監事候選人。
第三十一條 監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監事會;
二、組織監事監督協會依照章程開展工作;
三、代表監事會向會員大會做監事會工作報告。
第三十二條 監事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由監事長指定一名副監事長代其行使職責。若監事長因故無法繼續出任監事長一職,則由監事長單位推薦,經北京證監局同意,由監事會表決通過新的監事長任職。
第七節 專業委員會
第三十三條 協會可根據需要下設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的機構組成和管理辦法另行制定。
第五章 獎勵與處分
第三十四條 對為協會工作或證券行業規範發展作出貢獻的會員,協會可視具體情況予以下述單項或多項獎勵與表彰:
一、口頭表揚;
二、書面表揚;
三、通報表揚;
四、公開表彰;
五、協會認為合適的其他形式的獎勵與表彰。
第三十五條 協會對會員的獎勵,作為會員參加協會評比和活動的優先參考依據。
第三十六條 對違法、違規、違信和違反協會章程、公約、自律規則、規章制度的會員,協會將視具體情況予以下述單項或多項批評與處分:
一、談話、提醒、質詢;
二、口頭批評;
三、書面批評;
四、通報批評;
五、暫停會員資格;
六、取消會員資格;
七、協會認為適當的或根據主管部門的意見和要求給予的其他形式的批評、處分與處罰。
第六章 資產管理
第三十七條 協會資產為協會集體財產。
協會資產依照國家和社團行政主管機關的相關規定及協會章程進行管理,任何機構組織、會員單位和個人不得侵占。
協會的經費管理遵循獨立、自收自支和不以盈利為目的的原則。
第三十八條 協會的經費來源是:
一、會員交納的年會費;
二、利息;
三、承辦業務主管單位委託事項獲取的收入;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政府資助、社會捐贈等;
六、其它收入。
第三十九條 協會經費開支:
一、常設辦公機構的辦公經費;
二、組織各項活動、會議、培訓的費用;
三、編輯、印刷有關資料、刊物,以及網站的維護費用;
四、支付符合國家規定的專職工作人員工資、保險和福利待遇等,以及協會服務人員的勞務報酬;
五、對本行業及協會工作做出特殊貢獻的團體、個人的獎勵;
六、其他正當支出。
第四十條 協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四十一條 協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和完整。
第四十二條 協會編制年度經費預算、決算,應按規定向會員大會報告財務收支狀況,接受北京證監局、會員大會和監事會的審計和監督。
在協會運行中發生的或遺留的重大財務問題,經秘書處工作會研究後,報常務理事會審議處理。
第四十三條 協會每年應聘請會計師事務所進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並將審計報告報送會員大會和北京證監局。
協會組織換屆或變更法定代表人的,必須接受北京證監局或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協會法定代表人離任的,應進行離任財務審計。
第七章 變更和終止
第四十四條 如遇特殊情況,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可以要求協會進行有關變更或終止。
第四十五條 變更程式
一、協會章程、名稱等重大事項變更,由常務理事會提出變更報告,經理事會審議後提交會員大會通過。
二、涉及登記證書或其他登記內容的一般性變更,由常務理事會表決決定。
三、變更項目經協會相關機構批准後,由秘書處向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申報,依法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第四十六條 終止程式
一、協會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二、協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三、協會終止前,須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四、協會經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五、協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北京證監局和北京市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七條 協會章程經2010年4月26日第四屆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八條 協會章程的解釋權屬理事會。
第四十九條 本章程自北京市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