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關於《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私募證券基金同業公約》(徵求意見稿)的通知
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二○○八年六月三日
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私募證券基金同業公約(徵求意見稿)
正文內容
第一條為維護私募證券基金同業利益,加強行業自律,促進國內私募證券基金行業規範、有序、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特制定本公約。
第二條本會會員單位應信守下列經營原則:
1、職業道德原則:不應該在任何時間和場合向公眾和媒體推薦任何股票的買賣信息。
2、職業操守原則:在為客戶操作時,管理人應向投資人明確自己或者與己有關人員持有目標股的相關信息。
3、守法原則:嚴格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落實內部控制措施,禁止從事違法或幫助他人違法違規活動,防範洗錢作業。
4、誠信原則:清楚投資人的投資實力、投資目的,並據此提供合適服務,為投資人謀求最大利益,禁止有誤導、欺詐、虛假、利益衝突、內幕交易行為。
5、公開原則:提供客戶充足必要的資訊,告知客戶必要的風險及從事投資決定或交易過程的相關資訊,並向客戶快速揭露最新資訊。
6、專業原則:督促管理人持續提升專業水平,並有效運用證券投資分析,樹立專業投資理財風氣。
7、保密原則:妥善保管客戶資料,禁止泄露機密資訊或有客戶資料使用不當之事,認真建立客戶信賴的基礎。
8、公平競爭原則:避免會員之間相互破壞同業信譽、共同利益或其他不當競爭之事。
第三條本會會員應制訂規範標準及管理措施,以避免有與客戶利益衝突、破壞公司形象及違反法規的事情發生。
第四條本會會員在向特定投資者舉行投資諮詢會或其他交流活動時,不得對過去業績作誇大宣傳,不得為爭取客戶而承諾收益或承擔損失。
第五條本會會員在進行證券投資分析時,應充分收集資料,審慎查證分析,力求詳實周全,並作書面報告留存備查,其內容應包括巨觀經濟分析、行業分析、公司分析、公司股價變動分析及公司發展趨勢分析等。
第六條本會會員與負責人及管理人不得接受上市公司財物、而撰寫不實投資報告書,從事有損客戶利益之事。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管理人不得接受證券公司交易佣金返傭,而從事有損客戶利益之事。
第七條本會會員接受客戶委託參加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該會員及其負責人與管理人不得轉讓委託書,或收受金錢及其他利益,從而出賣表決權。
第八條本會會員應信守忠實誠信及保密業務經營原則,維護業務獨立性與隱密性、妥善保管業務機密、避免與客戶利益衝突或不同客戶之間利益衝突。
第九條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管理人不得因職務便利獲得有效資訊而為自已、親戚或第三人提前買賣證券,不得從事利益輸送而導致客戶權益損失。
第十條本會會員及其負責人與管理人共同信守下列基本要求:
1、充分考慮投資人的投資實力,接受委託資金最低金額為100萬人民幣,如發現有多個客戶拼湊資金而達到最低委託金額的應該妥善退還委託資金。
2、單個基金投資人的數量應不超過200人。
3、本會會員不得在公開場所或通過傳播媒體向公眾推介、募集基金,不得進行非要約拜訪,不得利用持有上市公司股票優勢而要求該上市公司購買該會員募集的基金。
4、本會會員應該聘用持有證券業從業資格的專業人才執行業務,並不得同意或默許他人使用本公司或業務執行人員之名譽執行業務,禁止進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通過關聯交易損害投資人利益等活動。
第十一條本會會員在接受客戶委託之前須讓客戶認真閱讀由本會統一的風險提示書,並簽字確認。
第十二條各會員單位要自覺遵守本公約,凡違反公約的,可向協會舉報,協會視具體情況,予以勸告、行業內公開通報,情況嚴重並經協會秘書處查實的由秘書處提交理事會表決罷免委員會委員及協會會員資格,罷免結果向社會公開通告。
第十三條本公約經全體理事會及私募證券專業委員會成員簽字後生效。
第十四條本公約由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秘書處負責解釋。
深圳市金融顧問協會
二○○八年六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