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券交易所會員

證券交易所會員是具備一定條件、經申請並經過證券交易所批准承認、允許其參加證券交易活動的正式成員。分正會員和經紀會員。正會員是進行接受一般顧客訂貨的買賣和自我核算的買賣的證券公司,而經紀會員則是僅承擔會員之間買賣媒介的證券公司。在日本除東京、大阪證券交易所外,其餘交易所還有設立特別會員的。

會員資格

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必須具備一定的條件。證券商在經營範圍、證券運營資金、承擔風險和責任的資格及能力、組織機構、人員素質等方面應符合證券交易所的規定。一般的,會員資格應包括下列條件:

(1)經中國證監會批准依法設立、具有法人地位的證券公司;

(2)具有良好的信譽、經營業績和一定規模的資本金或營運資金;

(3)在組織形式、業務人員及技術風險防範方面符合中國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的規定;

(4)承認證券交易所的章程和業務規則,按規定交納會員費、席位費及其他費用;

(5)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條件。

具備上述條件的證券公司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提供必要檔案.經證券交易所理事會批准後,可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

權利義務

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權利

證券交易所會員的義務

申請程式

證券經營機構要成為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其申請程式如下:

(1)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並將相應的申報材料報送至會員管理部門。申報材料一般包括會籍申請表、申請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的正式公文、中國證監會批准機構設立的批文、中國證監會頒發的公司《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章程和內控制度及主要規章制度、經審計的最近兩年的財務報告、公司下屬各證券營業部的《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及《營業執照》等等:

(2)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對上述材料進行初審:

(3)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部門初審後,將合格者上報理事會,由理事會審核批准後,即可成為證券交易所會員。

會員處分

對於違反證券交易所章程、業務規則及其他有關規定的會員,證券交易所有權根據情節輕重給予一定的單處或並處的處分,主要有:會員範圍內通報批評、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公開批評、警告、罰款、限制交易、暫停自營業務或代理業務、取消會員資格等等。對會員暫停參加場內交易以上之處分由證券交易所理事會審定,而對取消會員資格等重大處分則要由證券交易所會員大會來審查。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開除會員應在決定後的5個工作日內報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在辦理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向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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