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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
第2號
為加強對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諮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特制定《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現予發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主任:徐紹史
2013年5月30日
政策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諮詢行業的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諮詢工程師(投資)是指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職業水平證書》(以下簡稱水平證書)後,在中國工程諮詢協會(以下簡稱中咨協會)登記合格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證書》(以下簡稱登記證書)的人員。
第三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是工程諮詢行業的核心技術力量,其所提供的工程諮詢服務質量,關係到投資決策科學化水平,關係到投資建設質量和效益,關係到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
第四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恪守行業公約和職業道德準則,增強服務意識和社會責任感,堅持獨立、公正、客觀、科學的原則,認真履行工程諮詢服務契約。
第五條 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以下簡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全國工程諮詢行業發展。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發展改革委負責指導本行政區域內工程諮詢行業發展。
中咨協會是工程諮詢行業自律組織,負責全國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諮詢協會按照中咨協會的要求,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相關管理工作,並接受中咨協會的監督檢查。
第六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管理工作包括登記服務、執業檢查、繼續教育以及其他管理事項。
第七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自覺參加繼續教育,學習和掌握工程諮詢新理論、新技術、新方法以及與工程諮詢相關的新政策,不斷提高專業素質和業務水平。諮詢工程師(投資)繼續教育辦法,由中咨協會另行制定。
第二章 登記服務
第八條 取得水平證書並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選擇且僅能同時選擇一個工程諮詢單位作為其執業單位。執業
單位不具備工程諮詢資格的,符合登記條件的人員將取得有效期一年的預登記資格。
第九條 登記服務分為初始登記、變更登記、繼續登記和註銷登記四類。
第十條 登記服務每年集中辦理,辦理時間及相關具體要求由中咨協會提前兩個月向社會公告。
第十一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工程諮詢協會是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服務的初審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申請的受理、初審工作。
第十二條 申請登記的人員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將申請材料報送初審機構。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形式的,初審機構應當及時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第十三條 初審機構受理申請後提出初審意見,在規定時間內報送中咨協會。中咨協會組織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評審,對評審合格的人員予以登記並頒發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第一節 初始登記
第十四條 申請人依據其所學專業、工作經歷和工程諮詢業績,申請初始登記。申請人最多可以申請兩個專業。
專業類別劃分如下:
(一)公路;(二)鐵路;(三)城市軌道交通;(四)民航;(五)核電;(六)核工業;(七)水電;(八)火電;(九)煤炭;(十)新能源;(十一)石油天然氣;(十二)石化;(十三)化工醫藥;(十四)建築材料;(十五)機械;(十六)電子;(十七)通信信息;(十八)廣播電影電視;(十九)輕工;(二十)紡織化纖;(二十一)鋼鐵;(二十二)有色冶金;(二十三)農業;(二十四)林業;(二十五)水利工程;(二十六)港口河海工程;(二十七)工程勘察(水文地質、工程測量和岩土工程);(二十八)生態建設和環境工程;(二十九)市政公用工程(按市政交通、給排水、燃氣熱力、風景園林、環境衛生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三十)建築;(三十一)城市規劃;(三十二)工程技術經濟;(三十三)其他(按旅遊工程、商物糧、郵政工程、氣象工程、礦產開發、土地整理、減貧工程、移民工程、海洋工程等具體專業分別申請)。
第十五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初始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身份證、畢業證書、職稱證書、水平證書、聘用契約(或任命檔案)等的複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諮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學時證明(在取得水平證書的當年申請初始登記的無需提供)。
第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初始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諮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且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2年;
(三)因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後被註銷登記,且自註銷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3年;
(四)受到刑事處罰,且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至申請登記之日不滿5年;
(五)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定,不應給予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條 初始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二節 變更登記
第十八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需要變更執業單位或專業的,應當申請變更登記。
第十九條 申請變更執業單位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執業單位)申請表(跨初審機構的還需提交備案登記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新執業單位出具的聘用契約(或任命檔案)等的複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原執業單位解聘證明等。
第二十條 申請變更專業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變更登記(專業)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職稱證書、學制在1年以上的與新申請專業密切相關的專業培訓、學歷或學位證明等的複印件,以及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業績證明材料:包括申請人作為主要參加人完成的工程諮詢成果和相關證明;
(四)繼續教育證明。
第二十一條 變更登記不改變原登記有效期。
第三節 繼續登記
第二十二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登記有效期滿需繼續執業的,應當在登記期滿前按公告規定時間申請繼續登
記。申請人要求變更登記的,應當同時提出申請。
第二十三條 申請人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繼續登記申請表;
(二)人員證明材料:包括原登記證書、聘用契約(或任命檔案)等的複印件,以及職業道德證明、社會養老保險或人事證明等;
(三)繼續教育證明;
(四)同時申請變更登記的,還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八條至第二十條的規定,提供相應材料。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繼續登記:
(一)本辦法第十六條所規定的情形;
(二)不接受執業檢查;
(三)受到本辦法第四十條規定的處分尚未期滿。
第二十五條 繼續登記的有效期為3年。
第四節 註銷登記
第二十六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註銷登記: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因在工程諮詢工作中有重大過失,受到行政處罰或撤職以上行政處分;
(三)受到刑事處罰;
(四)脫離工程諮詢單位;
(五)同時在兩個及以上工程諮詢單位從業;
(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登記證書;
(七)執業檢查不合格;
(八)依法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條 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註銷登記:
(一)超越職權或違反規定程式做出準予登記決定;
(二)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準予登記;
(三)依法應當註銷登記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條 中咨協會對被註銷登記的人員名單予以公告。
第二十九條 被註銷登記的人員在具備初始登記條件後,可以重新申請初始登記。
第三章 執業規定
第三十條 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是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執業證明。諮詢工程師(投資)應當對其出具的工程諮詢成果簽名,加蓋本人執業專用章,並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一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需妥善保管和使用本人的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如有損壞或丟失,應當按規定程式向中咨協會申請補發。
第三十二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不得有以下行為:
(一)在執業中弄虛作假;
(二)準許他人以本人名義執業;
(三)塗改或轉讓登記證書和執業專用章;
(四)接受任何影響公正執業的酬勞。
第四章 權利和義務
第三十三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可以從事以下工程諮詢業務:
(一)規劃諮詢;
(二)編制項目建議書;
(三)編制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項目申請報告和資金申請報告;
(四)評估諮詢;
(五)工程項目管理;
(六)國家發展改革委規定的其他工程諮詢業務。
第三十四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的權利:
(一)以諮詢工程師(投資)的名義執業;
(二)受託主持政府投資項目和實行核准制的企業投資項目的工程諮詢業務;
(三)任何單位和個人修改諮詢工程師(投資)主持完成的工程諮詢成果,應當徵得該諮詢工程師(投資)同意並簽名蓋章;特殊情況下,可以由其他諮詢工程師(投資)修改、簽名蓋章,並對修改部分承擔相應責任。
第三十五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的義務: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服從行業自律管理,維護國家、社會利益和業主合法利益;
(二)秉持行業行為準則,保證工程諮詢服務質量;
(三)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四)廉潔執業;
(五)自覺接受執業檢查。
第五章 執業檢查
第三十六條 中咨協會負責組織各初審機構對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情況進行檢查,並對執業檢查發現的問題按規定進行處理。
第三十七條 執業檢查內容包括:
(一)遵守國家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的情況;
(二)登記申請材料的真實性;
(三)遵守職業道德、廉潔從業情況;
(四)行使權利、履行義務情況;
(五)接受繼續教育情況;
(六)其他應當檢查的情況。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八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在登記申請中弄虛作假的,當年不予登記且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登記。
第三十九條 諮詢工程師(投資)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給予警告、通報批評、註銷登記證書並收回執業專用章。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十條 初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中咨協會視情節輕重要求改正或根據行業自律規定作出相應處理。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一)不按規定受理登記申請;
(二)在受理過程中,未按規定告知申請人必須補正的材料;
(三)夥同申請人弄虛作假;
(四)其他違反本辦法規定的情形。
第四十一條 工作人員在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過程中,索取、收受賄賂或者謀取其他不正當利益的,按照
有關規定給予處罰。觸犯法律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二條 中咨協會通過中國工程諮詢網公布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有關信息。
第四十三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解釋。
第四十四條 本辦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註冊諮詢工程師(投資)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發改投資〔2005〕983號)同時廢止。本辦法施行前合法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諮詢工程師(投資)執業資格證書》的,視同取得水平證書。
內容解讀
《諮詢工程師(投資)管理辦法》是國家發展改革委員會為加強對諮詢工程師(投資)的行業自律管理,明確法律責任,規範執業行為,保證服務質量,促進工程諮詢行業健康發展,根據《國務院關於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國發〔2004〕20號)、《國務院關於第六批取消和調整行政審批項目的決定》(國發〔2012〕52號)、《工程諮詢單位資格認定辦法》(國家發展改革委令第29號)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自2013年7月1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