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介紹
《論民法上的占有》共分五章,第一章研究占有的淵源,第二、三章從靜態、動態的角度研究占有的概念,第四章研究占有的功能,第五章研究占有的保護機制。
主要內容
第一章研究了占有作為一種法律現象所具有的屬性,並討論了羅馬法、日耳曼法占有的特徵。本章通過對占有法史學的考察,認為占有之所以能獲得習慣法上的認可,是因為其自然屬性,是法律保護自然占有的結果,具備事實上的支配力;人的主觀意志因素在占有制度中起著重要的調節作用是因占有所特有的倫理屬性,占有制度即是通過對人類意志因素的規範評判其事實行為的外在效力,這就使得在占有構成中意志因素的介入,誠信等道德力量的滲入,充分體現了民法對人性的關注,從某種意義上也決定了民法價值目標及其體系構建;同時各國在構建占有制度時,之所以日耳曼法上的Gewere較占優勢,就源自占有的經濟屬性:以對財產的利用為核心而建立人際關係。在現代社會,占有的經濟屬性還表現為各國出於交易效益及安全之目的賦予占有外觀效力,從而使占有成為調整交易秩序的工具。本章遵循占有產生及發展規律並對羅馬法及日耳曼法下占有制度進行了比較,試圖探尋其歷史形成的原因,以尋找對現實問題的參考性求解:在羅馬時代,隨著奴隸制商品經濟的發展和人們對物質財富需求的增長,“私”的觀念形成,物權觀念成為定分止爭的法律制度,由於新疆界的開拓及新事物的發現總會引發爭執乃至暴力,占有最初就是用來規範私人以各種方式對土地進行利用的權利,成為所有權的補充,並作為與所有權分離的制度產生並發展起來。羅馬法取得時效制度為了達到物盡其用的目的及社會關係的穩定,藉助誠信原則建立了占有取得時效。從而羅馬法上的三大特點是:占有與所有權分離、占有制度目的是社會和平與秩序、誠信原則不同程度地滲入。而在日耳曼法上,早期日耳曼人苦寒的遊牧生活,人們以實際利用價值確認財產的概念,加上王權統治下自給自足的經濟特點,使得日耳曼法上的占有呈現與所有權並行、調整利用關係及注重交易安全保護的特色。這一點,恰恰迎合了現代經濟發展由歸屬轉向利用這一趨勢對法律制度的需求。本章並對占有的公示機能變遷進行了歷史考察,發現羅馬法因占有與本權分離,占有功能集中表現為占有的權利推定效力,占有人無須證明本權的存在,即可主張占有訴權保護,排除外界對占有的侵奪、欺詐,從而維護社會秩序。占有功能與近代民法的交易安全毫不相干,相反,在羅馬法和日耳曼法上,都是通過嚴格的程式保護交易安全的,既可以看到羅馬法上採用曼兮帕蓄和擬訴棄權的交易方式,也可以追溯到日耳曼法上“以手護手”的起源。所以,占有公示機能是近代民法價值選擇的結果,是出於交易需要而在強行法上賦予其相應效力的結果。
第二、三章是在給占有性質重新定位的前提下,通過對民法制度中占有關係的檢索,在靜態與動態兩種法律關係中對占有的理性闡釋。第二章通過占有性質、占有構成的特點闡釋占有概念,也是在靜態下對占有內部構造機理的定位。對占有的準確定位是占有保護的前提,而民法中的占有保護制度,似乎只有對無權占有才有重要意義,所以傳統意義上對占有概念是針對無權占有而言的。本書認為,正如物權法調整的關係範疇包括靜態歸屬及動態交易秩序一樣,占有以其所具有的自然屬性、倫理屬性調整著無權狀態下事實關係,以維護社會和平安寧的秩序,此為第二章靜態占有的內涵;同時,占有因其獨占性、排他性以及在動產上所獨具的權利和外觀效力,以在其上負載的權利與第三人利益的衝突,成為物權法調整客觀公正及交易安全的一把利劍,此為本書第三章動態占有的內涵。而通過對這兩種狀態下占有關係的剖析,通過對兩種占有概念所體現的利益衝突的概括,抽象出占有的性質——法益。本書認為,占有之所以成為民法保護的對象,是因其上負載的利益,這種利益是以一定的法律價值為表現客體的:在靜態占有中,體現為抽象的法律價值,如社會的和平與安寧、誠信等道德觀念,在與本權的價值衝突上體現為位列式衝突,保護方法上即體現為顧此及彼,如保護權利為主,占有人利益為輔;而在動態占有中,體現為具體法律價值,如要不要交易,要不要安全的問題,在與本權的衝突上體現為排他性衝突,保護方法上體現為非此即彼,或保護權利或保護第三人利益。這就在具體的法律關係及其衝突中表現了李斯特在法理論上對法益的界定:法益是指法所保護的價值的客體。’這就突破了民法理論上爭議百年的事實說及權利說,既回答了事實說中為什麼民法對占有不加區分地加以保護的原因,又回答了權利說之“權利”異與通常權利之特徵;同時也回答了法律事實說難以解釋的問題:即那些與法律規範競合的生活事實或自然事實的內在規定性的要素,並在理論上解決了占有可以同權利一樣獲得侵權行為保護及保護方法上異與權利的原因。
第四章是對占有功能的討論。無論是從調整財產歸屬及財產利用的角度,還是源自從占有所具有的權利推定力對社會秩序的影響;無論是制止暴力維護和平,還是對交易效益的追求和交易安全的保護;無論是源自占有本身,還是源自法律的賦權,無不是從占有與本權關係的角度解釋占有功能的。本書遂得出占有保護本權、表彰、強化甚至回歸本權以及占有表意功能的特點。其中強化本權是占有與本權相依託時,藉助占有事實上的支配力,本權之功能得以強化。因近代民法權利的觀念化,占有表彰本權及向本權的回歸之功能已不真實,其制度設計是立法者選擇的結果,在技術上是通過賦予占有表意機能來實現的。
第五章是對占有保護機制的研究。由於占有的性質為法益,以及占有在靜態及動態關係中體現出的價值客體的不同特點,決定了民法對法益保護採取了異與權利的保護方法,以及在靜態占有中二者兼顧和動態占有中保此舍彼的不同觀念。本書提出,因占有所具有的事實上的支配力,既可以自力救濟,也可以援引物權的保護方法;因占有法益作為價值客體的抽象性及模糊性,既要在民法中對侵害占有作出原則性規定,又要在具體情形下列舉一些侵權行為;因占有在不同財產關係中體現價值方式的不同,對其保護也應體現在民法的一些具體制度中。
《論民法上的占有》的作者是季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