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總論[民法總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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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為民法各編之冠,總匯民法共同適用之原理原則,非將民法各編融會貫通,難以識其原流與體系,而窺其全豹。關於總則部分,余曾著有《民法總則釋義》及《民法原論總則》二書,然以容簡略,時遷事移,有待贈補。遷台後,摒棄一切,悉心著作,二十年來,已先後完成《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親屬法論》、《繼承法論》五大巨冊,約三百六十萬言。內容既較豐富,資料亦屬新穎,上述兩書相形之下,已顯不相稱。為求完整,愛將民法總則一編,名為“民法總論”,更新面目,充實內容,以期前後貫串,首尾呼應。尤其以理度法,以法衡情,於總則之原則中求各編適用上之妥當,於一般理論中求其與社會事實之切合,俾得識民法之真諦及其脈絡關連,以資綜合套用,觸類旁通,使適用之途多端,不可拘於一隅。民法作者多始於總則,次及其他各編,著者反先債總、債各,而以次及於物權、親屬、繼承,最後始重寫總則,雖有異於常規,然其中亦不無一理,蓋以總則為各編之綱領,必須徹底了解各編之詳細內容,而後能豁然貫通,調和綜合,於博中求約,繁中取簡,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變,方可領會其運用之妙。實於演繹方法之中,兼寓有歸納之意。如將債法以後各編研讀以後,丙從頭細究總則,必可加深了解。本書系據上述關於總則兩書,大加增改,費時三載,始底於成,計約六十萬言,雖儘量參照新著及最近學說判例,綜合比較,衡以立法原則,並鑒於世界趨勢而定取捨與立論,以期有一完整體系的民法著述,但以著者才疏學淺,舛謬之外,在所難免,尚祈斯學先達有以教之。然因此一書,使夙所殷望之“民法全書”得以如願完成,亦著者之幸也。

基本信息

民法總論(史尚寬)

序言

民法總論民法總論

民法總則為民法各編之冠,總匯民法共同適用之原理原則,非將民法各編融會貫通,難以識其原流與體系,而窺其全豹。關於總則部分,余曾著有《民法總則釋義》及《民法原論總則》二書,然以容簡略,時遷事移,有待贈補。遷台後,摒棄一切,悉心著作,二十年來,已先後完成《債法總論》、《債法各論》、《物權法論》、《親屬法論》、《繼承法論》五大巨冊,約三百六十萬言。內容既較豐富,資料亦屬新穎,上述兩書相形之下,已顯不相稱。為求完整,愛將民法總則一編,名為“民法總論”,更新面目,充實內容,以期前後貫串,首尾呼應。尤其以理度法,以法衡情,於總則之原則中求各編適用上之妥當,於一般理論中求其與社會事實之切合,俾得識民法之真諦及其脈絡關連,以資綜合套用,觸類旁通,使適用之途多端,不可拘於一隅。民法作者多始於總則,次及其他各編,著者反先債總、債各,而以次及於物權、親屬、繼承,最後始重寫總則,雖有異於常規,然其中亦不無一理,蓋以總則為各編之綱領,必須徹底了解各編之詳細內容,而後能豁然貫通,調和綜合,於博中求約,繁中取簡,以明其表里精粗,知其原委常變,方可領會其運用之妙。實於演繹方法之中,兼寓有歸納之意。如將債法以後各編研讀以後,丙從頭細究總則,必可加深了解。本書系據上述關於總則兩書,大加增改,費時三載,始底於成,計約六十萬言,雖儘量參照新著及最近學說判例,綜合比較,衡以立法原則,並鑒於世界趨勢而定取捨與立論,以期有一完整體系的民法著述,但以著者才疏學淺,舛謬之外,在所難免,尚祈斯學先達有以教之。然因此一書,使夙所殷望之“民法全書”得以如願完成,亦著者之幸也。

媒體評論

二十世紀是中華文化經受空前巨大、深刻、劇烈變革的偉大世紀。在百年巨變的烈火中,包括法制文明在內的新的中華文明,如“火鳳凰”一般獲得新生。

大體上講,二十世紀是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世紀。這一個世紀的歷程,不僅僅是移植新法、開啟民智、會通中西的法制變革的歷程,更是整箇中華文明走出傳統的困局、與世界接軌並獲得新生的歷程。百年曲折坎坷,百年是非成敗、得失利弊,值此新舊世紀交替之際,亟待認真而深刻的反省。這一反省,不僅有助於當代中國法制建設的深入,亦有助於推進新世紀中國民主與法治社會的形成。這一反省,是一項跨世紀的偉大工程。作為這一工程的起始或基礎,我們應全面系統地檢視、總結二十世紀中華法學全部學術成就,並試圖作初步點評。為此,我們特鄭重推出“二十世紀中華法學文叢”。

1898年,光緒皇帝接受康有為、梁啓超等人建議,實行“新正”。中國法制現代化的事業於此開始萌動,但旋即夭折。四年之後,在內外劇變的巨大壓力下,這一事業再次啟動。1902年,清廷命沈家本、伍廷芳為修訂法律大臣,設修訂法律館,開始翻譯歐美各國法律並擬訂中國之刑律、民商律、訴訟律、審判編制法等新型法律。這一年,應視為中國法制現代化的正式開始。自此,中國法律傳統開始發生脫胎換骨的變化:以五刑、十惡、八議、官當、刑訊、尊卑良賤有別、行政司法合一為主要特徵且“民刑不公,諸法合體”的中國法律傳統,在極短時間內倉促退出歷史舞台,取而代之的是一個又一個令國人頗感生疏的新式法律體系和法律運作機制。不寧惟是,一套又一套從前被認為“大逆不道”、“不合國情”的法律觀念——“民主”、“自由”、“平等”、“法治”、“契約自由、“無罪推定”、“制約權力”、“權利神聖”等等,隨著新型法律制度的推行一起被帶給了人民,使人民的心靈深處漸漸發生革命。與此同時,近代意義上的中華法學,亦與“溝通中西法制”的偉大事業相伴而生,漸至發達。出洋學習歐美日本法律成為學子之時尚,法政學堂如雨後春筍,法政期刊雜誌百家爭鳴,法學著譯如火如茶,法學成為中國之“顯學”。據不完全統計,僅本世紀上半葉,全國各出版機構出版發行的法律和法學著譯及資料,多達6000餘種,總印行數多達數百萬冊。本世紀下半期,“法律虛無主義”一度盛行,為患幾近30餘年,中國法律和法學一派凋零。70年代末以後,國人痛定思痛,重新覺醒,中國又回到法制現代化的正軌,法律和法學重新興旺和昌盛,法學著譯出版再次空前繁榮。據估計,1978年至今,我國法學著譯資料的出版多達萬種,總印數可能在

千萬冊以上。這期間,不惟基本完成了前人未竟的法制和法學現代化事業,亦開始了向法制和法學更高的境界的邁進。

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法、私法與公法

一、法之意義

二、私法與公法

第二章 民法與民法法典

一、民法之意義

二、民法法典之編制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一、制定法

二、非制定法

第四章 民法法規之種類

一、固有法與繼受法

二、實體法與程式法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四、原則法與例外法

五、強行法與非強行法(任意法)

第五章 民法之效力

一、關於時之民法效力

二、關於人之民法效力(國際私法)

三、關於地之民法效力

四、關於事項之民法效力

第六章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 利

一、權利之本質

二、民法上之權利

三、私權之分類

四、權利之並存

五、私權之行使

第二節 義 務

一、義務之觀念

二、義務與權利之關係

三、義務之主體

四、義務之履行

五、義務之種類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指導原則

一、公共利益

二、社會秩序

第七章 民法學(民法之解釋)

一、民法學與民法之解釋

二、中華民族之任務

三、民法學之研究方法

四、民法之解釋

第八章 民法與其他法之關係

一、民法與民事特別法(商事法)

二、民法與其他特別法

三、民法與社會法

第九章 我民法立法之經過

第十章 新民法之特色與立法精神

本論(民法總則)

第一章 法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來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附錄一 設問

附錄二 參考書

民法總論(梁慧星)

作者簡介

梁慧星:中國社會科學院學部委員、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研究員。1944年1月出生,四川青神人。196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學院;1981年畢業於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獲民法碩士學位。1985年至1988年擔任《法學研究》雜誌副主編;1988年晉升研究員,擔任民法室主任;1990年國家人事部授予“有突出貢獻中青年專家”稱號。現任《法學研究》雜誌主編、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主要著作包括:獨著《民法》、《中國民法經濟法諸問題研究》、《民法學判例與立法研究》、《民法解釋學》、《民法總論》、《裁判的方法》、《法學學位論文寫作方法》;合著《契約法》、《經濟法的理論問題》、《民法債權》、《物權法》、《中國物權法研究》、《中國民法典草案附理由》;主編《民商法淪叢》、《中國民商法專題研究叢書》。

圖書目錄

緒 論

第一章 法、私法與公法

一、法之意義

二、私法與公法

第二章 民法與民法法典

一、民法之意義

二、民法法典之編制

第三章 民法之法源

一、制定法

二、非制定法

第四章 民法法規之種類

一、固有法與繼受法

二、實體法與程式法

三、普通法與特別法

四、原則法與例外法

五、強行法與非強行法(任意法)

第五章 民法之效力

一、關於時之民法效力

二、關於人之民法效力(國際私法)

三、關於地之民法效力

四、關於事項之民法效力

第六章 民法上之權利義務

第一節 權 利

一、權利之本質

二、民法上之權利

三、私權之分類

四、權利之並存

五、私權之行使

第二節 義 務

一、義務之觀念

二、義務與權利之關係

三、義務之主體

四、義務之履行

五、義務之種類

第三節 權利義務之指導原則

一、公共利益

二、社會秩序

第七章 民法學(民法之解釋)

一、民法學與民法之解釋

二、中華民族之任務

三、民法學之研究方法

四、民法之解釋

第八章 民法與其他法之關係

一、民法與民事特別法(商事法)

二、民法與其他特別法

三、民法與社會法

第九章 我民法立法之經過

第十章 新民法之特色與立法精神

本論(民法總則)

第一章 法則

第二章 權利主體

第三章 物

第四章 法律行為

第五章 期日及期間

第六章 消來時效

第七章 權利之行使

附錄一 設問

附錄二 參考書

民法總論(鄭雲瑞)

基本信息

民法總論民法總論

叢 書 名:高等學校法學系列教材

作 者:鄭雲瑞

出 版 社:北京大學出版社

第1版時間:2004-10

第2版時間:2007-01

第3版時間:2009-01

第4版時間:2011-07

第5版時間:2013-09

版 次:5

開 本:16開

頁 數:390頁

字 數:492000千字

ISBN:9787301078815

內容簡介

民法理論最早可以追溯到古代羅馬法,中世紀的注釋法學派對羅馬私法的研究為近代民法理論的形成奠定了基礎。近代德國全面繼受了羅馬法,德國法學家以嚴謹的思維創設了民法的基本制度和理論,形成了概念準確、體系完整、邏輯嚴密的民法理論。

我國古代社會長期實行重農抑商的政策,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占主導地位,商品經濟極不發達。儒家的倫常禮教成為人們的行為規範,道德規範調整人們之間的關係。家族是人們生活的中心,個人並沒有獨立存在的價值,不具有獨立的人格,不能基於自己的意思獨立地享有權利、承擔義務,而只能基於人們在社會中的身份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我國未能形成市民社會,缺乏民法產生的社會、經濟以及思想條件。因此,我國在清朝末年之前一直未能產生民法。

從清末民初以來,我國法律制度全面繼受了西方近代法律,民法制度與理論也繼承和發展了德國民法制度與理論,從立法上,自我國清朝末年起到20世紀二三十年代的民法典均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在20世紀上半葉,我國學者對民法理論進行了深入的探討和研究,特別是在中華民國時期,民法學者對民法典中涉及的一些重大問題展開了深入的研究和討論,為當時民法典的編纂以及中國民法制度和理論的發展奠定了基礎。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之後,我國的民事立法也間接受到《德國民法典》的影響。我國民法理論發展的一個分界線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的頒布,此前,我國民法理論所使用的概念和術語均屬於傳統民法的概念和術語。此後,我國民法理論在傳統民法的基本理論之外創設了一些新的概念和術語。隨著我國民法理論研究水平的提升,學者們逐步認識到這些概念和術語的缺陷和不足,這是我國民法制度和理論今後發展的一個重大問題。本書的宗旨是力圖恢復傳統民法理論的內容,展示傳統民法的概念、術語、體系,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國民法的理論和實踐,闡述民法總論的理論。

圖書目錄

第一章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一節 大陸法系國家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中國民法的歷史沿革

第二章民法的概念和性質

第一節 民法的概念

第二節 民法的性質

第三節 民法的效力

第四節 民法與商法的關係

第五節 民法的本位

第三章民法的法源與解釋

第一節 民法的法源

第二節 民法的適用

第三節 民法的解釋

第四章法律關係

第一節 法律關係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關係的要素

第三節 法律關係的種類

第四節 法律關係的變動

第五章權利體系

第一節 權利的概念

第二節 權利的分類

第三節 形成權

第四節 請求權

第五節 抗辯權

第六節 權利的競合

第七節 權利的行使

第八節 義務與責任

第六章權利主體——自然人

第一節 權利主體的歷史沿革

第二節 自然人

第三節 人格權的保護

第四節 監護權

第五節 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第六節 自然人的住所

第七章權利主體——法人

第一節 法人概說

第二節 法人的成立

第三節 法人的能力

第四節 法人機關與住所

第五節 法人的變更與終止

第八章權利主體——合夥

第九章權利客體——物

第一節 物的意義

第二節 物的分類

第十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 法律行為的概念

第二節 法律行為的分類

第三節 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

第四節 法律行為的形式

第五節 意思表示

第六節 條件與期限

第七節 法律行為的效力

第十一章代理

第一節 代理概說

第二節 代理權

第三節 代理行為

第四節 無權代理

第十二章民法上的時間

第一節 期日與期間

第二節 消滅時效

第三節 除斥期間

主要參考書目

民法總論(王全弟)

基本信息

民法總論民法總論

作者:王全弟

出版社:復旦大學出版社頁數:480

ISBN:7309041615 出版日期:2004年08月

定價:¥22.00

總結

民法總論是民商法理論的基礎,是市場主體參與市場經濟活動的基本法律規範。本書系統闡述了民法的調整對象、民法的基本原則、民事法律關係、民事主體、民事權利、民事法律行為、代理、民事責任、時效等民法的基本制度,並從理論和實務兩方面對上述基本制度作了較為詳盡的分析。每章之後均附有關鍵術語和思考題,便於讀者查閱和研究。本書既是高等院校法律、經貿、管理、財會、金融等專業的理想教材,也是廣大法律工作者、企業經營管理人員等了解市場經濟基本法律規範的理想讀本。

民法總論(孫憲忠)

基本信息

書名:民法總論

圖書編號:1016596

出版社:社科文獻出版社

定價:36.0

ISBN:780190344

作者:孫憲忠

出版日期:2004-11-01

版次:1

開本:16開

簡介

人研究範圍涉及到民商法方法論、總論、物權和債權等方面,但是重點在於民法總論、物權法、不動產法等領域。本人的學術思想基本上形成體系,在我國民商法學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主要學術思想及重大觀點有:

1、在民商法方法論方面,提出“拋棄批判、立足建設”的觀點,認為應從過去的對民商法學的現有國內外科研成果的否定性思維模式中解脫出來,不要總想著批判他人,而應該認真地從建設我國市場經濟和人民民眾生活需要的法律體系的角度構造自己的民商法。現行法學包括了過多的“以階級劃線”批判他人的內容,而對我們自己建設所需要的東西卻不甚了了。立足建設,需要吸收傳統民商法包括西方的和我國自己歷史上的符合法理的制度,也需要按照國情和時代進行積極的創造。

2、最早提出所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問題,提出對公有制的所有權形態按照市場經濟的要求重新進行改造。本人認為,作為經濟基礎的公有制與作為上層建築的民法財產權利制度並不一致,他們之間有一個決定和被實現的關係。所有制並不能照相式地反映為民法上的所有權制度。公有制並不一定要反映為國家所有權,國家掌握股權、企業法人享有所有權,也是公有制的反映形式。本人比較早地探討了世界已開發國家市場經濟的基本含義以及該體制下民法、商法的基本作用及其相互關係;最早探討了財團法人的財產權利的獨特性,並提出按照財團法人所有權形式規範我國法人財產權利的見解。

3、在民法學總論方面,對法律行為制度進行了獨到的研究。本人比較早地將德國民法中的法律行為制度介紹到國內,並深刻地研究了法律行為制度的源流及其本質,指出法律行為制度中的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構成的基本差異;尤其是本人對物權行為理論的確切含義進行的正本清源性質的研究,糾正了理論界原有的錯誤認識,扭轉了這一理論在我國民法學界長期遭到否定的局面,使其在我國大陸法學界基本上已被判處死刑的情況下重新復活。由於該理論對現代化市場經濟條件下的交易安全提供了切實的法理基礎,所以,這一理論在我國大陸的復活為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作出了貢獻。本人在這一方面的研究成果,有些已經被立法和司法解釋接受,而且本人的學術主張獲得了國外以及我國台灣地區法學界的承認。

4、在民法物權研究領域,提出了系統的立法觀念和體系。在物權法總則方面,本人通過對當代世界市場經濟已開發國家的不動產法的基本原理和具體制度和中國實踐情況的研究,建構了中國物權法基本體系、法理、物權類型及相關制度,創建性地指出物權法具有靜態動態支配關係調整、物權變動調整、第三人保護這三個基本範疇。本人認為:物權法應具有物權法定原則、物權絕對原則、物權公示原則、物權特定原則和物權抽象原則,物權法兼有靜態和動態保護民事主體的權利和交易安全的功能;當物權變動時,應當區分作為原因的債法行為和作為結果的物權行為的要件、時間及其效力,物權變動應依其自身要件產生相應的效力。其中,尤為重要的是,本人提出的應以物權行為理論作為我國物權法的基本理論構成、物權行為制度較善意取得制度更有利於客觀公正地保護第三人,指出應建立與此相適應的完善的登記制度的諸多見解,已為我國物權司法所採納,並且成為我國物權法學者建議稿的理論基礎。

本人最早將世界上公認最發達的德國民法物權法的最新研究成果及其基本制度引進國內,對我國物權法立法提供了系統的參考資料。在物權法分則部分,本人早在90年代初首次在我國從民法物權法角度對我國國有土地使用權制度進行系統研究,多項成果被後來的立法採納。此外,本人根據物權法的法理對物權法具體制度的建設提出了系統的構想。比如,本人提出,物權法對“國有所有權”制度應采中央地方分級所有理論、集體土地使用權制度應采法人理論重新建構、並且對財團法人所有權、企業法人所有權、建築物所有權等制度建設提出了自己的構想。這些理論,對拓展了物權法研究領域及研究思路,實事求是地建立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的物權法體系作出了努力,得到了學術界的普遍認同。

5、在不動產法研究方面,提出的多項成果為學術界承認,並且被立法採納。比如,本人根據物權法的基本原理,系統地研究了不動產登記問題,指出不動產登記具有物權公示效力、物權變動的根據效力、權利正確性推定效力、善意保護效力和警示效力;在這一研究的基礎上,提出我國不動產登記制度上的“五個統一原則”,即統一登記法律依據、統一登記機關、統一登記效力、統一登記程式、統一權屬證書的理論。該理論已經成為我國物權法立法、土地立法和不動產登記法立法的指導思想。

目錄

緒論為什麼要學習民法

一民法是一部什麼法

二為什麼要寫這本書?兼談怎樣學習民法

(一)觀念更新

(二)法律規則與技術

(三)理論與實踐

(四)獨立思考

第一章民法的理念

第一節民法的意義

一民法的概念

(一)基本概念

(二)民法的基本分類

二民法在我國法律體系中的地位

(一)我國法學界的通說

(二)市場經濟國家立法對於民法地位的認識

複習題

案例分析l

(一)工商局參與聯營開發房地產案l

(二)省委大院土地招商開發案

(三)手機雙向收費問題

(四)中國“足協”歸什麼法管

第二節民法簡史

一羅馬法、“三R運動”、啟蒙運動和民法典的

編纂熱潮

二拉丁法系、法國民法典

三德意志法系、德國民法典

四近現代民法的三大原則

(一)私權神聖原則(以及所有權的社會義務原則)

(二)意思自治原則(從形式正義到實質正義)

(三)自己責任原則(過錯責任與無過錯責任)

五我國近現代以來民法的發展簡況

六前蘇聯法學對我國民法發展的主要消極影響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中國憲法司法第一案

閱讀書目

第二章民法的結構、淵源、原則以及適用

第一節民法的基本結構

一大陸法系與英美法系的民法結構

(一)英美法系的民法結構

(二)大陸法系民法體系

二中國民法典的結構分析

(一)傳統中國民法的結構

(二)中國即將制定的民法典結構分析

複習題

學術爭鳴

第二節民法的淵源及原則

一民法的淵源

(一)《民法通則》

(二)民事單行法

(三)民事法規

(四)司法解釋

(五)習慣

(六)判例

(七)法理

二民法的基本原則

(一)含義及其功能

(二)我國民法的基本原則

複習題l

案例分析

(一)中國公序良俗第一案

(二)以公序良俗為由強拆私房案

(三)公公與兒媳結婚案

第三節民法的效力與適用

一民法的效力

(一)規範效力的含義

(二)民法的時間效力

(三)民法的空間效力

(四)民法的對人效力

二民法的適用

(一)民法作為裁判規範的適用:一般規則

(二)民法適用的一般規則

(三)民法適用與民法解釋

複習題

案例分析

《毛主席去安源》所有權歸屬案

第四節民法總則的一般知識

一民法總則的地位和作用

(一)概念以及意義

(二)民法總則的起源以及發展

二民法總則的主要內容與邏輯結構

(一)主要內容

(二)民法總則的邏輯結構

複習題

問題與思考

(一)方法問題:如何“找法”

(二)中國民法典之爭

閱讀書目

第三章民事法律關係與民事權利體系

第一節民事法律關係的意義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界定

(一)從盧梭的“枷鎖”談起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界定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要素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主體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內容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客體

三民事法律關係的意義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立法及理論價值

(二)民事法律關係的司法指導意義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徵稅“侵權”案

(二)順義生豬場運輸豬死亡案

(三)民事法律關係複雜的果園承包案

第二節民事權利的體系

一導言

二民事權利的本質

三民事權利的分類

(一)財產權和非財產權

(二)對人權與對世權

(三)支配權、請求權、形成權、抗辯權

四為權利而鬥爭:現代公民與法律的關係

(一)耶林的演講

(二)捍衛權利與公民和法律的關係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交通局懸賞舉報違章司機案

(二)丹寧勳爵判決的電纜案

第三節民事權利的變動

一民事法律關係的變動與民事權利的變動

二民事權利的取得、變更和喪失

(一)民事權利的發生或取得

(二)民事權利的變更

(三)民事權利的喪失

三民事權利變動之原因:法律事實

(一)法學中的“構成”理論與法律事實

(二)民事法律事實的類型

複習題

案例分析

錯綜複雜的鐘青買電腦案

第四節民事權利的保護和行使

一民事權利的保護

(一)公力救濟

(二)私力救濟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

(一)民事權利行使的行使方法

(二)民事權利的行使人及行使能力

(三)民事權利行使的法律約束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科爾伯格“道德困境”

(二)北大學生穿越施工工地被“罰款”案

(三)胡漢三吃飯不給錢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四章民事主體

第一節民事主體的確定

一確定民事主體的標準

二民事權利能力

(一)民事權利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權利能力制度的適用原則

(三)民事權利能力與“客觀的權利”

三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界定

(二)民事行為能力的要素

複習題

案例分析

美國的孩子M案

第二節自然人(一)

一“自然人”的法律語義

(一)自然人與公民

(二)生物學意義上的人與倫理意義上的人

二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

(一)自然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二)自然人的出生與死亡

三自然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一)民事行為能力的判斷標準

(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三)限制民事行為能力

(四)無民事行為能力

(五)民事行為能力的宣告制度

(六)未成年人可以獨立從事的法律行為

三自然人的監護制度

(一)監護的意義

(二)未成年人的監護人

(三)精神病人的監護人

(四)監護人的職責

(五)擔任監護人的爭議及監護人的變更

(六)監護的終止

四宣告失蹤和宣告死亡

(一)民法中的擬制

(二)宣告失蹤

(三)宣告死亡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未成年人徐文穎繪畫得獎案

(二)農民楊封打工失蹤案

第三節自然人(二)

一自然人的人格權與民法模式

(一)自然人人格權的界定

(二)人格權與民法模式

二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權

(一)一般人格權的界定

(二)一般人格權的內容

(三)一般人格權的功能及其與憲法的關係

三自然人的具體人格權

(一)序言

(二)生命健康權

(三)姓名權

(四)肖像權

(五)名譽權

(六)隱私權

(七)自由

四自然人的住所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侵害悼念母親的權利案

(二)裝修者在他人婚房自殺案

(三)《馬橋詞典》案

第四節法人(一)l

一法人:擬制與現實

(一)法人的形成及其性質

(二)法人制度的功能

(三)法人的有限責任

二法人的基本類型

(一)理論分類

(二)中國民法的分類

三法人的民事能力

(一)序言

(二)法人的民事權利能力

(三)法人的民事行為能力

(四)民事責任能力

四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成立與設立

(二)法人的成立條件

(三)法人設立的原則

(四)法人組織的判斷

五法人的住所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王明和李達投資案

(二)凋謝的玫瑰花案件

第五節法人(二)

一法人的機關

(一)法人機關設立的必要性

(二)法人機關的構成

(三)法人機關的典型:公司的治理結構

二法人的變更與消滅

(一)法人的變更

(二)法人的消滅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

(一)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原因

(二)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類型及其構成

(三)公司法人人格否認的法律效力

四無權利能力社團

(一)無權利能力社團的界定

(二)無權利能力社團的法律適用

複習題

案例分析

實達公司與四合公司債務承擔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l

第五章物

第一節什麼是民法上的物

一物的基本含義

二物的範圍限定

(一)私法上的物和公法上的物

(二)無體物

(三)物的被控制性

(四)人體

(五)物的流通能力

三物的整體與部分

(一)必要組成部分

(二)臨時性組成部分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醫生移植死者器官案

(二)月球土地以及太空空間出賣契約案

(三)政府出租漁港

(四)汽車出賣保留輪胎和閱讀燈案

第二節物的分類

一動產與不動產

(一)動產和不動產的區分意義

(二)不動產

(三)動產

二主物與從物

(一)概念

(二)從物的認定

(三)處理原則

三原物與孳息

(一)概念及意義

(二)孳息的歸屬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填埋砂石歸屬爭議案

(二)賣腳踏車保留車鎖案

第三節財產、企業、動物

一財產和物的區分

二企業作為財產權利客體

三動物

(一)動物是不是物

(二)對動物的民法保護

複習題

案例分析l

(一)企業轉讓後原企業名稱使用權爭議案

(二)“非典”防治與果子狸滅殺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六章法律行為

第一節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為的用語及其形成

(一)法律行為的用語

(二)“法律行為”術語的出現

(三)《民法通則》中的“民事法律行為”

二法律行為的判斷

(一)法律行為的特徵

(二)法律行為的判斷標準

三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一)法律行為與國家配置資源

(二)法律行為與私法自治

複習題l

案例分析

叔叔為獎勵贈與侄兒案

第二節法律行為的類型

一單方法律行為和雙方法律行為

二單務法律行為和雙務法律行為

三有償法律行為和無償法律行為

四諾成性法律行為和實踐性法律行為

五要式法律行為和不要式法律行為

六負擔法律行為和處分法律行為

複習題

案例分析

法律行為的個數

第三節法律行為的核心——意思表示

一意思表示的用語及其形成

二意思表示的構成

三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一)無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二)有相對人的意思表示的生效

(三)特殊意思表示的生效時間

四意思表示的解釋

(一)意思表示何以要解釋

(二)意思表示的解釋方法

(三)意思表示解釋中的主觀主義與客觀主義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希臘兩難推理訴訟的解釋

(二)羅馬法學家留下的疑難案件

(三)毛澤東誕辰名貴手錶案件

第四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和生效要件

一法律行為的成立要件

(一)法律行為的一般成立條件

(二)法律行為的特殊成立要件

二法律行為的生效要件l

三法律行為的成立與生效的區別

四法律行為效力的限制——附條件和附期限的

法律行為

(一)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二)附期限的法律行為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中學生欺詐成年入案

(二)哪些行為不違反公序良俗

(三)舅舅附條件贈與反悔案

第五節瑕疵意思表示

一瑕疵意思表示的界定

二意思表示不真實

(一)真意保留

(二)虛偽表示

(三)隱藏行為

(四)戲謔意思表示

(五)錯誤

三意思表示不自由

(一)欺詐

(二)脅迫

(三)乘人之危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價目表列印錯誤案

(二)贈與還是買賣

第六節瑕疵法律行為的效力

一瑕疵法律行為的三種法律效力

二法律行為無效l

(一)無效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無效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三)無效法律行為的轉換

三可撤銷的法律行為

(一)可撤銷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可撤銷法律行為的效力

四效力未定的法律行為

(一)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類型

(二)效力未定法律行為的法律效力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老菸民買假煙案

(二)配眼鏡受傷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七章代理

第一節代理概論

一代理的基本意義

(一)什麼是代理

(二)代理的屬性

(三)代理在民法中的位置

二代理的構成要件

(一)有效的代理行為

(二)公開的代理關係

(三)正當的代理權

三代理的法律後果

四代理與相關概念的區別

(一)代理與委託

(二)代理與行紀

(三)代理與居問

(四)代理與代表

(五)代理與傳達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妹妹與姐姐的戀人申請結婚登記案

(二)弟弟代替哥哥申請婚姻登記案

第二節代理權

一代理權的取得

(一)如何取得代理權

(二)意定代理權的取得

二代理權的行使

(一)代理權行使的規則

(二)代理權的濫用

三代理權的消滅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張無忌代理岳不群出賣房屋案

(二)父親代理兒子接受贈與並出售房屋案

(三)李鬼購買假酒案

第三節代理的分類

一委託代理、法定代理與指定代理

二積極代理與消極代理

三單獨代理與共同代理

四顯名代理與隱名代理

五直接代理與間接代理

六有權代理與無權代理

七主代理與復代理

複習題

案例分析

水晶項鍊案

第四節無權代理

一無權代理的基本意義

二狹義無權代理的構成要件

三狹義無權代理的法律效果

(一)被代理人與第三人的法律關係

(二)被代理人與無代理權人的法律關係

(三)無代理權人與第三人之間的法律關係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韋小寶賣畫案

(二)周伯通辦好事案

第五節表見代理

一表見代理的基本意義

二表見代理的構成要件和法律後果

複習題

案例分析

身份證遺失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第八章時間

第一節期日與期間

一民法中的時間

二期日

三期間

(一)期問的基本意義

(二)除斥期間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房產商交付房屋案

(二)無名被迫賣劍案

第二節時效

一時效的基本意義

二訴訟時效

(一)訴訟時效的意義

(二)訴訟時效的客體

(三)訴訟時效的分類

(四)訴訟時效的計算

(五)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和延長

(六)訴訟時效的法律效力

(七)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複習題

案例分析

(一)董北占有崔華房屋案

(二)河馬咬死女生案

問題與思考

閱讀書目

複習題解答提示

術語索引

主要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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