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在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中,對於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資份額,首先不存在核心性的、至今仍未被解決的中心問題。但是,卻存在許多不同的個別問題,它們或者尚未被解決,或者尚存在學術上的爭議。而這些問題的答案存在於一個諸多利益相互鬥爭的複雜交織體中,這些利益涉及退出股東的利益、繼續留存於公司的股東的利益、公司債權人的利益以及公司本身的利益。本書第一章是關於對取得自己的、出資尚未被繳清的出資份額的禁止(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第l款),對取得禁止的原因、取得禁止的構成要件、法律後果和規避問題進行了研究。在第二章至第六章中詳細探討了取得自己的、出資已被繳清的出資份額,主荽涉及取得自己的出資已祓繳清的出資份額的條件、決定取礙的職權劃分和取得價格(也即補償)、違反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第2和3款而取得時的法律後果、實踐中的規避行為、取得自己出資份額的法律影響和自己出資份額的進一步售出或註銷。以前六章對德國法的研究成果為基礎,在第七章筆者將視線轉向中國法,對如何在中國《公司法》中構建獨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取得自己的出資份額制度進行了分析。最後,第八章將對本書重要的研究結果進行了總結。
作者簡介
白江 復旦大學法學院民商法學副教授,《東方法學》期刊特約編輯。主要研究方向:公司法、資本市場法和民法。1997年畢業於上海財經大學,獲法學學士學位,主修國際經濟法,副修會計學。2001年畢業於上海社會科學院,獲法學碩士學位,方向民商法,師從徐開墅教授。2005年畢業於德國柏林洪堡大學,獲法學博士學位,師從托馬斯·萊塞爾教授(Prof.Dr.ThomasRaiser)。已出版德文專著一部,在《中外法學》、《法學》和《華東政法大學學報》等期刊上發表論文多篇。參與翻譯了德國托馬斯·萊塞爾教授的法學專著《德國資合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5年)和《法社會學導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8年)。曾獲上海市浦江人才資助項目、上海市哲學社會科學青年項目、上海市教委重點科研創新項目和國家哲學社會科學青年項目。目前在美國哈佛大學法學院作為期一年的訪問學者。
目錄
前言
導論
第一章 禁止取得自己的、出資尚未被繳清的出資份額(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第l款)
第一節 禁止取得的原因
一、學者和法官的觀點
二、自己的觀點
第二節 禁止取得的構成要件
一、未繳清出資
二、取得
第三節 違反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第1款取得出資未被繳清的出資份額的法律後果
一、債權行為和物權行為的效力
……
第二章 出資完全被繳清的出資份額的取得(德國《有限責任公司法》第33條第2款)
第三章 違法取得出資已被 繳清的出資份額時的法律後果
第四章 規避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