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論刑法的調整對象》共分為兩個部分,上篇是刑法調整對象的確立,上篇包括序言和三章內容。序言主要針對刑法學界認為刑法沒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的通論,認為如果刑法沒有自己獨立的調整對象,將會從邏輯上給刑法學界帶來災難性的後果,其一是將導致刑法獨立性的否定,其二是將可能導致立法者暴政的肆虐。通過對這些災難性後果的展示,筆者自然推出刑法必須要確立自己的調整對象的結論。
作者簡介
肖洪,男,1975年出生於四川宜賓。2006年畢業於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刑法學博士學位。現為西南政法大學法學院副教授、碩士研究生導師、刑法教研室副主任、重慶市榮昌縣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主要學術領域涉及刑法基本理論與實踐。先後參與了省部級科研項目4項,已參編學術專著和教材4部,在《現代法學》、《河北法學》、《甘肅政法學院學報》等學術刊物發表論文8篇,科研成果獲得省級獎勵l項、校級獎勵1項。
目錄
總序
內容摘要
上篇 刑法調整對象的確立
序言
第一章 刑法調整對象的現有理論綜述
第二章 刑法調整對象確立的基礎 ——對人權的分析
第一節 對人性的分析
一、人性的觀點綜述
二、人性的界定
三、人性對法律的影響
第二節 對人權的分析
一、人權的觀點綜述
二、人權的概念與內容
三、現代法治社會是以保障人權為核心
四、結論
第三章 刑法調整對象的確立
第一節 刑法的表面特徵分析
一、刑法與其他部門法的外在特徵的不同
二、對刑罰的分析
第二節 刑法調整對象的分析
一、犯罪人的犯罪行為後果分析
二、犯罪行為對社會秩序的破壞的分析
三、刑法的調整對象的判斷標準
下篇 確立刑法調整對象的意義
第四章 刑法不得已原則是刑法的根本原則
第一節 刑法不得已原則
一、刑法不得己原則的含義
二、刑法必要性原則的歷史淵源
三、刑法不得已原則的作用
第二節 罪刑法定原則與刑法不得已原則的關係
一、罪刑法定原則的缺陷
二、罪刑法定原則的重新定位
第五章 犯罪的概念與犯罪的本質的界定
第一節 犯罪的概念觀點綜述
一、犯罪的形式概念
二、犯罪的實質概念
三、綜合的犯罪概念
第二節 犯罪的概念和犯罪本質重新界定
一、社會危害性
二、刑事違法性
三、應受刑罰處罰性
四、結論
第六章 刑罰的目的
第一節 現有刑罰目的學說的述評
一、報應論
二、功利論
三、折中論
第二節 刑罰目的的確定
一、對刑罰目的分析的基礎
二、對社會成員減少犯罪可能性的分析
三、刑罰的目的是以“一般預防”為中心來最大限度地保護全體
公民的基本人權
主要參考書目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