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節法的情形
根據所要證實的情況,調節法分為兩種:
1、由於有些經濟業務雖已發生,但尚未到達被查單位或有關單位,因而被查單位賬面資料同有關單位寄來有關資料不符,需要調節,使這些未達賬目計入賬內,並核查是否確屬被查單位占有。
如被查單位已經編制調節表,查賬人員可用核對法加以證實;如被查單位尚未編制調節表,則可由查賬人員利用調節法予以編制。例如,編表時,應先取得銀行寄來的對賬單,並核對銀行存款日記賬,雙方未注核對符合的賬目,在一般情況下屬於“未達賬”,即雙方已經發生的經濟業務,由於入賬時間的差異而使一方尚未獲悉入賬的賬目。編制銀行存款調節表時,主要是從調節表中計算被查單位和銀行雙方餘額計入應調節的未達賬後,其餘額是該日銀行存款的真實餘額。如兩者相符,說明雙方記賬無誤。如不符,說明一方或雙方有問題,特別是被查單位的錯誤,必須用審閱查詢法,深入追查錯弊情節,並予以糾正。雙方調節後餘額的算式如下:
銀行存款應存額 = 企業存款日記賬餘額 + 銀行已收被查單位尚未接到通知因而尚未入賬的款項(如存款利息等)- 銀行已付被查單位尚未入賬款項(如已付公用企業托收水電費等款項)
銀行存款應存額 = 銀行對賬單餘額 + 被查單位已經送存因過銀行所定入賬間而銀行尚未入賬款項(如存入支票)- 被查單位已經發出支票銀行尚未收到兌付的款項(如已開轉賬支票)
2、調節法是用於財產物資,由於盤點日往往遲到結賬日,因而必須將盤點日數據調節為結賬日數據,以求核實查賬目標是否確實占有。調節法如下:
結賬日存量 = 盤點日存量 + 結賬日至盤點日發出量 - 結賬日至盤點日收入量
以上算式,即從盤點日存量追溯到結賬日存量。但套用這個調節算式前,必須將結賬日後至盤點日止期間的收發業務經過審閱和核對。
調節後結賬日存量如同該對賬面存量相符,即可以盤點日存量推論結賬日存量。如賬實相符,確係占有。如不符,應再採用審閱核對、查詢等查賬方法,進行核實。
例如,以審查日存貨的盤存數為基數,加減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的收發數量,可以驗證上年決策日賬面結存數量是否正確(即上年決算日存貨應存量 = 審查日存貨盤存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發出量 - 上年決算日至審查日存貨收入量)。
調節法的套用要點
在查賬過程中,往往出現現成的數據和需要證實的數據在表面上一致,為了證實數據是否正確,可以用調節法。如對銀行存款實存數的審查,通常運用調節法編制銀行存款餘額調節表,對企業單位與開戶銀行雙方所發生的“未達賬項”進行增減調節,以便根據銀行對賬單的餘額來驗證銀行存款賬戶的餘額是否正確。
運用調節法還可以證實財產物資賬實是否相符。當盤存日同書面資料結存日不同時,結合實物盤存,將盤存日期與結存日期之間所發生的出入數量用來對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結存數進行調節,以驗證或推算結存日期有關財產物資的應結存數。
調節法套用中應注意的問題:
1、在使用調節法時,關鍵之處在於計算,因為它是屬於逆向推理,所以極易出錯,查賬人員應特別關注。
2、在使用調節法時,需注意將企業結賬日至查賬日之間的經濟業務全部包含進去,不可有遺漏,否則,就會出現財務信息不真實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