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負荷
正文
為了實現系統內電力供需的平衡,電力系統要貫徹調整發電出力與調整用電負荷相結合的原則,做到尖峰時段多發電,低谷時段少發電。此外,還要採取各種有效的調整負荷措施,達到發電、供電和用電之間的平衡、穩定。
①根據電網負荷缺口的大小,結合當地當時的實際條件,對那些設備容量大、涉及人數少的生產過程進行調整。調整負荷方案的制訂,既要服從電網需要,又要考慮用電單位可能接受的條件,並經地方政府批准後執行。
②根據用電負荷在年、月、周、日中有規律的變化,編制相應的方案,以達到發、供、用電三者的相對平衡。就全年而言,中國地域廣大,各地氣候、自然環境、生活習性及生產安排等因素的差異很大,因此形成較大的季節性負荷變化。結合地區和季節特點,在電力供應比較充裕的季節,可多開放用電,組織那些有條件的企業,特別是大型企業,大力增產;而在電力供應存在缺口的季節,則應安排不影響完成國家任務的企業進行設備檢修,少用電甚至不用電,以避開用電高峰季節。調整年負荷還應與計畫用電、電力分配等工作相結合。對於一周用電負荷的調整是:按行業(或按供電區域、行政區域)實行7天輪休制度,並嚴格控制休息日的加班生產用電。一般情況下,一天中用電負荷出現上午、下午和傍晚3個用電高峰,而深夜和凌晨又出現用電低谷。要通過“削峰填谷”,調整日用電負荷。難度最大而通常的做法是:錯開上下班時間、錯開用餐和午休時間,調整生產班次,非連續性工作的大容量設備避開 3個用電高峰,在電力供應嚴重緊缺時多安排深夜用電等。在實施這些措施時,往往採用行政、技術、經濟3種手段,以取得預期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