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於本標準:
調味面制食品:是指以小麥粉為主要原料,經配料、擠壓熟制、成型、調味而成的即食食品。
要求
原輔料要求
生產用水應符合GB5749的規定。
小麥粉應符合GB 2715的規定。
香辛料調味料應符合GB/T 15691的規定。
味素應符合QB1500和GB/T 8967的規定。
食鹽應符合GB5461的規定。
食用植物油應符合GB2716的規定。
食品添加劑:應符合相應的食品添加劑產品標準。
感官要求
感官指標應符合表1的規定。
感官要求
項 目 | 要 求 |
色 澤 | 具有該品種應有的色澤。 |
組織形態與結構 | 組織緊密或疏鬆。 |
氣味與滋味 | 具有該品種應有的氣味和滋味、口感適中,無砂感,不得有酸敗、發霉等異味。 |
雜 質 | 無肉眼可見外來雜質 |
理化指標
理化指標應符合表2的規定。
理化指標
項 目 | 指 標 |
水分,% ≤ | 30.0 |
食鹽(以NaCl計),% ≤ | 8.0 |
酸價(KOH),mg/g ≤ | 3 |
過氧化值(以脂肪計),g/100g ≤ | 0.25 |
鉛(以Pb計),mg/㎏ ≤ | 0.5 |
總砷(以As計),mg/㎏ ≤ | 0.5 |
鋁(以Al計)(以乾質量計),mg/kg ≤ | 100 |
黃麴黴毒素B,μg/㎏ ≤ | 5 |
微生物指標
微生物指標應符合表3的規定。
微生物指標
項目 | 指標 |
菌落總數,(cfu/g) ≤ | 1.0×10 |
大腸菌群, (MPN/100g) ≤ | 90 |
黴菌, (cfu/g) ≤ | 150 |
致病菌(志賀氏菌、沙門氏菌、金黃色葡萄球菌、溶血性鏈球菌) | 不得檢出 |
使用要求
食品添加劑的使用應符合GB2760(參照糕點類、膨化食品類)的規定。
允許偏差
應符合《定量包裝商品計量監督管理辦法》的規定。
衛生要求
應符合GB14881的要求。
試驗方法
感官檢驗
取試樣適量,平攤於潔淨的白瓷盤中,用目測、口嘗、鼻嗅、手捏等方法,鑑定樣品外觀、組織形態、氣味和滋味與雜質,並按GB/T10221的規定描述記錄。
理化檢驗
水分
按GB 5009.3的規定執行。
食鹽
按GB/T 12457的規定執行。
酸價
按GB/T 5009.56-2003中4.2、4.3的規定執行。
過氧化值
按GB/T 5009.56-2003中4.2、4.4的規定執行。
鉛
按GB/T 5009.12的規定執行。
總砷
按GB/T 5009.11的規定執行。
鋁
按GB/T 5009.182的規定執行。
黃麴黴毒素B
按GB/T 5009.22的規定執行。
微生物檢驗
菌落總數
按GB/T 4789.2的規定執行。
大腸菌群
按GB/T 4789.3的規定執行。
黴菌
按GB/T 4789.15的規定執行。
致病菌
按GB/T 4789.4、GB/ T4789.5、GB/T 4789.10、GB/T 4789.11的規定執行。
淨含量檢驗
按JJF 1070的規定執行。
檢驗規則
組批
以同一天生產的同一品種產品為一批。
抽樣
在成品庫以隨機抽樣法抽取樣品,每檢驗批抽樣件數不少於5件,從所抽樣品件數中均勻抽取2㎏(或10袋)產品,分成兩份,一份檢驗,一份備查。定量包裝商品淨含量短缺量的抽樣方法按國家質檢總局(2005)第75號令的要求執行。
出廠檢驗
逐批檢驗,檢驗合格後方可出廠。
出廠檢驗項目包括:感官、水分、食鹽、淨含量、菌落總數、大腸菌群。
型式檢驗
型式檢驗每半年進行一次,有下情況之一,亦應進行:
a)原料、配方、工藝有重大改變可能影響產品質量時;
b)停產三個月以上恢復生產時;
c)國家質量監督機構提出要求時。
型式檢驗項目為4.2~4.6的全部內容。
判定原則
出廠檢驗或型式檢驗項目全部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為合格品。
檢驗項目中如有一項及一項以上不符合本標準要求時,判為不合格品。
標籤運輸儲存
標籤標識
外包裝應有防日曬、雨淋等圖示標識,標識應符合GB/T191和《食品標識管理規定》的規定。
標籤應符合GB7718的規定。
包裝
包裝容器與材料應符合相應的標準和有關規定。
運輸
運輸工具應清潔、衛生、無污染,應有防日曬、雨淋設施,嚴禁與有毒有害易污染物混裝。
儲存
產品應儲存在陰涼、乾燥、通風良好、清潔、衛生、有防鼠、防潮設施的庫房內。不得與對產品有污染、有毒、有害、有異味的物質一起儲存。
保質期
產品應有保質期,保質期應根據產品特性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