課稅權主體的行為特徵
根據公共選擇學派的理論,政府的行為具有與社會公眾不一致的特徵,而政府內部各組織也有其自身的行為特徵。行政長官一般來說屬於某個政黨,代表某個階層或集團的利益。在我國,行政長官及其附設機構主要有兩種產生方式,即間接民主選舉或者上級政府任命。在組織政府收人問題上,行政長官一般是希望組織到足夠多的收入以滿足政府支出的需要。這是由於社會公眾有著擴大政府支出的偏好,以強化其利益集團的特殊利益;行政長官也有實現政績目標的內在壓力與動力,從而不斷增加政府的支出水平。在民選的條件下,行政首腦對收人的組織要求會更多地考慮民眾的意見。只有贏得人民民眾的擁護,才可能贏得下一次的選舉。在上級政府任命條件下,行政長官的行為則更多會迎合上級政府的偏好。雖然行政長官都有盡力組織政府收入的內在要求,但是由於受到社會公眾或上級政府的壓力,他們可能並不能組織到其滿意的稅收收入水平。比如,在社會公眾不願意多交稅的條件下,行政長官可能會用借債來替代稅收。
課稅權主體下的稅收分類
按課稅權主體的不同,稅收可劃分為以下兩類:
1.本國稅與外國稅。每一個國家都是一個課稅權主體,但一國的課稅權在客觀上受該國政治權力所能達到的範圍的制約。以地域作為課稅權行使範圍被稱為屬地原則,以人員作為課稅權行使範圍被稱為屬人原則。
2.中央稅與地方稅。中央稅是以中央政府為課稅權主體的稅收。一般指由中央立法,中央稅務機關進行管理,為中央政府財政提供資金來源的稅收。地方稅是以地方各級政府為課稅權主體的稅收,它由地方政府立法,由地方稅務機關徵收管理,為地方政府財政提供資金來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