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姆士·莫里斯

"莫里斯教授在上述的信息非對稱的兩方面都有開創性貢獻

1996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詹姆士·莫里斯教授今年60歲,蘇格蘭人,與亞當·斯密是同鄉。1957年獲得愛丁堡大學碩士(數學),1963年獲劍橋大學經濟學博士。此後曾任教劍橋,也曾到MIT任客座教授。1969年,年僅33歲就被正式聘為牛津大學的教授。牛津授予一個教授頭銜不是很容易的事,那時牛津經濟學科內總共也就兩三位教授。而這時莫里斯教授並沒有什麼有影響的論文發表,但牛津就授予他教授的職位,其中確實體現了牛津對選拔人才有很好的機制,能夠發現人才的潛質。從1969年起到1995年,莫里斯教授一直從教於牛津,任該校埃奇沃思講座經濟學教授,Nuffield學院院士。他還曾擔任過國際計量經濟學會會長、英國皇家經濟學會會長等職,是英國科學院院士、美國藝術與科學院院士。此外,他還兼任過喀拉蚩巴基斯坦經濟開發研究所顧問,英國財政部政策最優委員會成員等職。1994年,由於感情甚篤的夫人去世,莫里斯教授為換個環境到了劍橋。但他獲獎已經是眾望所歸了。
1996年兩位獲獎者的貢獻主要在信息經濟學領域,信息經濟學是研究在非對稱信息情況下,當事人之間如何制定契約(契約)及對當事人行為的規範的問題,又稱契約理論,或機制設計理論。這裡的信息不對稱指的是,當事人雙方都有一些只有自己知道的私人信息。比如,買賣雙方進行交易,賣方知道產品的價格、質量,但不知道買方願意支付的價格,而買者正相反。當然,這裡的信息是指影響當事人雙方交易利益的一種信息,而不是講任何所有的信息,如果講所有的信息,那么從來都是不對稱的。對擁有私人信息的一方,我們認為他有信息優勢,另一方則沒有信息優勢。在這種情況下如何進行交易,如何簽訂契約,與對稱信息條件下是不一樣的。
不對稱信息大致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指外生的信息,諸如交易當事人的能力、偏好、身體健康狀況等,這類信息不是由當事人行為造成的。某種意義上是一種先天的、先定的、外生的。這類信息一般出現在契約簽訂之前。比如一個企業在雇用工人的時候,每個工人能力的高低僱主並不很清楚。當出現這種問題時,要解決的問題就是設計怎樣的機制,能夠獲得對我有用的信息,或誘使他披露真實的信息,然後達到一種最好的契約安排。第二類不對稱信息是內生的,取決於當事人行為本身,就是說在簽訂契約的時候,當事人雙方擁有的信息上是對稱的,但簽訂契約後,一方則對另一方的行為無法監督、約束。比如在簽訂僱傭契約後,你是努力工作還是偷懶;再如,參加汽車保險後,你開車是否小心等等。這類行為一般發生在契約簽訂以後。這種情況下,就產生了典型的激勵問題:用什麼樣的激勵機制能夠誘使你採取正確的行動。像在企業中,僱主用什麼樣的工資制度,能讓工人努力工作。第一類信息不對稱我們稱為隱藏信息(hidden information)(隱藏知識),第二類稱為隱藏行動(hidden action)。還有一種劃分將第一類稱為逆向選擇(adver seselection),第二類稱為道德風險(moral hazard)。
就目前來講,分別研究兩類信息不對稱的經濟模型都已經有很好的發展,但將兩者結合在一起的模型雖然已經出現,卻還不很完善。而兩者結合在一起又非常重要。因為在現實生活中,這兩類信息不對稱經常是混雜在一起的。比如,就企業組織而言,什麼樣的人最有能力做企業經理是不很清楚的,這屬於隱藏信息的信息非對稱性問題;當選出的企業經理在職位上的時候,是否有積極性工作,這又是屬於道德風險的信息非對稱性問題;所以說,這兩個問題經常是糾纏在一起的。因此,要設計最優的治理機制,使企業首先有辦法選出有能力的人,其次有辦法去激勵有能力的人努力工作。
在信息經濟學文獻中,上面提到的兩類情況都可以在委託—代理的框架(principal-agent framework)內分析,其中將擁有信息優勢的參與一方稱為代理人(agent),沒有信息優勢的一方稱為委託人(principal)。這與在法律上的用法有所不同。但這種劃分本質上講與法律上的委託—代理精神是一致的,因為在法律上,委託—代理關係的核心是委託人對代理人的行為要承擔風險,或者說代理人捅的婁子要由委託人來承擔(當然是在授權的範圍內),也就是說,沒有信息優勢的一方要為有信息優勢的一方承擔風險。如雇員偷懶的行為損害僱主的利益的問題就需要相應的企業制度安排來解決。不過,狹義上講的委託—代理理論僅指隱藏行動的道德風險。
新古典經濟學的基本假設之一是信息是完全的,行動的結果是確定的,也就是你的選擇和後果是唯一對應的,並在這一基礎上展開研究最優決策問題。但後來人們發現決策面臨不確定性,一個選擇可能有不同的後果,同樣一個後果可能是由許多選擇產生的,也就是“種瓜”不一定“得瓜”、“種豆”不一定“得豆”,由此產生了預期效用理論,這一理論是研究決策者如何在不確定環境下作出最優決策。再進一步,人們從關注的現實制度和現實安排中,發現信息不對稱是一個很普遍的現象。比如,在研究保險中,經濟學家最初是從研究風險問題開始的,但在收多少保險費上,就發現問題了,比如有人到保險公司投保醫療險,但收他多少費用合適?如果收費高了,他就不保了,如果低了保險公司又會虧損。但像是否抽菸、生活習慣是否良好、是否有家族遺傳病症等問題只有投保的人自己才知道,而保險公司並不知道或者不全知道。因此如果按平均費用收費的話,那么身體健康的、安全度高的人就不參加保險,結果就是逆向選擇:凡是參加保險的人都是危險很大的人。所以保險公司如何設計保險政策、契約,使不同的人選擇不同的契約,以減少信息不對稱造成的逆向選擇問題。另外,像在研究企業中經理和股東的關係這樣很具挑戰性的問題中,人們同樣發現了信息的非對稱性。
莫里斯教授在上述的信息非對稱的兩方面都有開創性貢獻,他的貢獻既是思想性的,又是方法論的。首先在隱藏行動理論方面,現在流行的委託—代理的模型化方法就是莫里斯教授開創的。他1974~1976年所完成的三篇論文中,奠定了委託—代理的基本模型框架。在Kreps的《個體經濟學教程》中就特彆強調有關委託—代理理論的許多重要貢獻都是由莫里斯教授1975年做出的。有意思的是,他1975年這篇非常重要的論文卻沒有公開發表,甚至沒有寫完,他原計畫寫9節,但我們能看到的只有4節,而且是份列印稿。但大家都尊重他的成果。很多有關委託—代理模型的文獻,都會引用到莫里斯教授的這篇論文。我曾問過莫里斯教授,1975年那篇最重要的論文為什麼不發表。他說,最初想在原稿基礎上做些修改,但後來由於種種原因耽誤了,同時有一些年輕人在他啟發下發表了一些類似的論文,他也就作罷了。莫里斯教授開創的分析框架後來又由霍姆斯特姆等人進一步發展,在委託—代理文獻中,被稱為莫里斯—霍姆斯特姆模型方法(Mirrlees-HolmstromApproach)。從這個方法中可以推導最優契約的基本條件。這個條件證明在信息不對稱條件下你能觀察到當事人活動的結果,但你不能觀察到活動本身,因而對當事人支付的報酬就必須以能夠觀察的結果為基礎。這就導出了信息經濟學的一個基本問題,激勵與保險之間關係問題。激勵與保險是有矛盾的,如果一個人害怕風險,那么最優的風險分擔是讓他不承擔風險而拿一份固定工資。但這時又會產生多勞和少勞一個樣,那么這個人就會偷懶。因而,為了讓他有積極努力工作,必須讓他承擔一定的風險。這就是委託—代理理論的一個基本結論。
這個結論可以用莫里斯教授在1974的論文中的例子說明。構想一個由多個農民組成的經濟,每個農民的產量既取決於自己的努力,也取決於外生的因素(如天氣),即所謂“謀事在人,成事在天”。這樣,如果每個農民只消費自己生產的糧食,都會面臨極大的風險(甚至餓死的風險)。為了降低風險,可以考慮將全部的糧食放在一起分配,每個農民都得平等的一份,這樣,每個農民所遭受的風險就降低了(假定每個農民面臨的風險不是完全相關的,像四川的天氣與廣東的天氣不一樣,四川有災情,可能廣東不會有,這樣兩省農民的風險會降低)。但是,這樣做的後果可能是,為降低“成事在天”的風險,而導致人們沒有謀事的積極性,因為當自己的消費與自己的生產沒有多大關係時,誰會去努力工作呢?因而,為了讓每個農民有謀事的積極性,就必須讓他承擔相當的“成事在天”的風險。
莫里斯教授對“隱藏信息”理論的貢獻主要包含在他1971年發表在《經濟研究評論》(ReviewofEconomicStudies)的《最優所得稅探討》(Anexplorationinthetheoryofopti-mumincometaxation)一文中。這篇文章是研究最優收入稅的。我們知道,政府徵稅時如果了解納稅人的能力差別,就可以根據能力對不同的人徵收不同的稅,這樣既保證了社會公平又保證了政府所需要的收入,也不損害效率。但在現實生活中,政府對誰有能力,誰沒有能力是不太清楚的。當能力不可觀察時,只能根據收入徵稅。但如果對高收入的人征高稅,有能力的人就會假裝能力很低,使自己得到好處。比如,甲乙兩個人,甲工作1小時可以生產1個單位的產品,乙工作1小時可以生產2個單位的產品,如果政府這時正好要1個單位的收入,那么政府應該向乙徵收1個單位的稅來保證收支和公平。但政府並不知道甲和乙的能力高低,如果要在生產量多的人那裡徵稅的話,比如向乙徵稅的話,乙就會只工作半小時,這時他的產量就不會徵稅,而且得到與工作1小時時相同的收入,但有了更多的閒暇時間,從而提高自己的福利。因此,由於信息不完全,政府的最優稅收行為就會受到很大制約。而莫里斯教授想探討的就是政府在面臨信息不完全的情況下,如何設計最優稅收體制,這個體制必須誘使人們說實話。
最初在研究最優收入稅的時候,莫里斯教授想證明對有能力的人應該多徵稅。這在完全信息條件下,是應該的。但在現實中,在不完全信息條件下,一個人假裝低能力要比假裝高能力要容易得多,所以政府就可能征不到一部分稅。因此,莫里斯教授經過證明得到的結果與最初的構想恰恰相反,證明結果認為由於信息的不對稱,最高收入的邊際稅率應該為0,也就是對最高能力的人的邊際收入應該不徵稅。這個結果對後來信息經濟學的研究有很大的影響。以後的研究認為,有私人信息的人必須享有一定的信息租金。如果不讓他享有信息租金,他就會逆向選擇使整個社會的福利都降低。
現在信息經濟學中有關逆向選擇信號傳遞模型中,有一個很重要的條件,被稱為斯賓塞—莫里斯條件(Spence-Mirrleescondition)。這個條件主要是要解釋這樣的問題:在一個由很多人構成的社會中,不同的人能力(或其它特徵)不一樣,那么是否有相應的條件可以把不同的人區分開,也就是信息經濟學中的分離均衡(separatingequilibrium)是否存在。比如,當一個企業雇用工人的時候,業主並不知道工人的能力。但業主可以看求職人員的學歷,這是一個信號。而學歷如何能顯示能力呢?根據斯賓塞-莫里斯條件,不同能力的人在收入和教育之間的邊際替代率是不同的,因為不同能力的人在受教育的時候所付的成本不一樣。一個聰明人上學時可能很快學會知識,也能經常得到老師同學的誇獎,所以上學對他可能很愉快。而一個智力偏下的人,學習起來就比較吃力,甚至很痛苦,成本很高。所以,有能力的人願意接受教育,因為這能使他們被區分出來。也就是說,學歷會顯示你的能力,即使並不提高你的能力。像我們過去的科舉制度,先不管學的東西是否有用,但也許是一種迫不得已的篩選人才的制度。比如一些智力不高的人可能不會花太多的時間去讀書,聰明的人就願意花這個時間去讀哪怕是沒用的書。在廢除科舉制的時候,慈禧就講過,廢了科舉制,用什麼辦法來選人才呢?
除信息經濟學外,莫里斯教授在其它方面也有很多的重要建樹。最著名的是他對公共財政理論(publicfinance)的貢獻。前面提到的他1971年的文章是所得稅方面最經典的文獻。莫里斯教授在1971年還和美國經濟學家P.Diamond合作在《美國經濟評論》(AER)連續兩期發表了《最優稅制和公營生產:1:生產效率和2:稅收條例》(OptimaltaxationandpublicproductionI:Productionefficiencyand :Taxrules)一文。這篇文章擴展了20年代劍橋的一位經濟學家拉姆塞(FrankPlumptonRamsey)的最優稅理論,(這裡不妨插一句,拉姆塞是位非常有天賦的人,他只活了27歲,是個大學生,只發了三四篇文章,但都已經是經典文獻。凱恩斯的許多理論是他給以數學檢驗的。凱恩斯對拉姆塞1928年的論文的評價是:“有史以來對數理經濟學的最卓越貢獻之一。”),提出了“Ramsey-Dia-mond-Mirrlees稅收法則”。此外,莫里斯教授在福利經濟學、增長理論、項目評估方面都有貢獻。比如,他與牛津的另一位福利經濟學家利特爾(D.Little)合作寫了《開發中國家的項目評估和計畫》(ProjectAppraisalandPlanningforDevelopmentCountries),其中發展的許多方法至今還是很經典的。
這裡很值得一提的是,莫里斯教授的很多貢獻本來是從規範經濟學研究出發而非實證的,但得出的結論卻都是基礎性的。這一點他和WillamVickery很相似。比如,1974年的那篇重要論文的題目就是《關於福利經濟學、信息和不確定性的筆記》(Notesonwelfareeconomics,information,anduncertainty)。文中開始就假定國家要最大化社會福利函式,但由於莫里斯教授研究了政府面臨並不了解企業、家庭等的具體信息等的情況,得出了對信息經濟學的開創性貢獻。再如他1971年有關最優收入稅的研究,以及後來他研究稅收與家庭規模的關係,稅收與人口的關係,扭曲經濟下的政策問題等等。如果單看他的研究領域,會發現很多是政策導向方面的問題,但莫里斯教授得出的結果的確完全是理論性的,直接觸到了問題的最深層,而且很深奧,沒有一定的功夫難以讀懂。因此,我們或許可以把他說成是一位“套用理論經濟學家”(appliedtheorist)。
莫里斯教授治學態度非常嚴謹。比如,我們提到的他研究最優收入稅時,得出的結論和最初的構想是不同的,但最後還是尊重了事實。他在論文中就寫到“我必須坦白,我最初不是想得到這樣的結果。”從中我們可以看出,莫里斯教授治學的科學態度。再有,莫里斯教授發表的論文很少,但所發表的每一篇論文都可以說是經典性的、高質量的。我1990年在牛津大學時曾與一位經濟學教授聊天,他就說過,在牛津最有希望得諾貝爾獎的就是莫里斯教授。當時我並不理解,因為莫里斯教授並沒有發表多少東西。這與科斯相仿。但細讀莫里斯教授的文章確實感到他的行文中的大師風範,雖然字面上看很隨便,但很多有價值的思想已經包含在其中了。我想,這是他的文章所以被稱為經典的原因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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