詭產

語出:宋 葉適 《役法》:“而近世淺夫庸人之論,不過仇疾於官戶,誅抉於詭產,其説有自宰執而與編戶齊役者矣,而詭產徧天下,其弊安可絶?且不咎州縣之以差保正副長困民,而區區然姑欲治官戶詭產,何哉?”

詭產
拼音:
解釋:1.宋代役法規定�o按當役人戶田產多少定等級�o繳納代役錢。有些人戶就將田產分散託名詭寄於享有免役免稅等特權的官戶名下�o這些資產稱"詭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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