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比較法

評價比較法(1)在查明被比較的不同國家的法律或法律制度之間的異同並對之進行評價的一種比較法。此種比較法在比較法學的研究和教育上,在國家或國際立法中經常運用,一派比較法學者(如德國茨威格特和克茨)甚至強調對所比較的法律或法律制度最終作出批判性的評價是比較法研究的必要的內容和比較法學者,最宜於完成的任務。否定論的比較法學者(如東歐保加利亞的斯坦列夫)主張比較法學的任務以探索被比較的法律制度的同異為限。對這些制度進行評價,以便確定是最好的法律解決辦法,則屬於法律政策問題,則不是比較法學的任務。(2)美國威格摩爾所作的比較法分類的一種,原名“比較評價法”,屬於評價比較法一類,意指對不同的各國法律制度,(如英法的繼承法規或英美的訴訟程式法規)的政策及其相對的價值,進行分析評價,旨在供立法參考的比較法,又稱“比較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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