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內容
(一)應予調賬的資產評估
1、有關企業改組改制的評估
(1)財政部印發的<企業兼併有關會計處理問題暫行規定》(財會[1 997]30號)規定,企業兼併時被兼併企業應按評估價值調整其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2)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1號》(財會[2007]1 4號)規定:企業引入新股東改制為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資產負債應以公允價值計量;(3)財政部印發的《企業會計準則解釋第2號》(財會[2008]1 1號)規定:企業進行公司制改制的,應以經評估確認的資產、負債價值作為認定成本,該成本與其原賬面價值的差額,應當調整所有者權益;(4)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有關會計問題解答》(財會[1 998]1 6號)規定:公司購買其他企業的全部股權時。被購買企業保留法人資格的.被購買企業應當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調賬。財政部會計司在<企業會計準則講解》中。又重申了這一規定。另外 以上公允價值與評估價值,正常情況是相等的。
2、企業發生其他形式的產權變動時進行的評估
財政部《關於股份有限公司進行資產評估增值處理的復函>(財會二字[1 995]25號)指出: 資產重估增值只有在法定重估和企業產權變動的情況下。才能調整被重估資產賬面價值。” 此處產權變動應既包括以上改組改制。也應包括其他形式的產權變動.比如一個自然人通過購買取得有限責任公司的全部股權。
(二)不應進行調賬的資產評估
因為實踐需要或檔案規定,有些情況下雖然進行了資產評估,但無須或不許按評估結果調賬。比如:(1)企業清算的資產評估:(2)資產拍賣前的資產評估:(3)吸收合併中被合併(被購買)企業的資產評估 (4)個人或企業購買其他法人企業部分股權,該法人企業所進行的資產評估;(5)企業因為對外融資或資質論證等需要而進行的資產評估:(6)企業對外投資而對投出資產進行的資產評估。
基本方法
(一)分錄調整法
評估調賬的分錄調整法.就是通過會計分錄.按照評估確認的價值對原賬面價值進行調整。具體會計分錄為:
借:資產類各科目中評估增值的明細科目(增值額)
負債類及資產類備抵科目中評估減值的明細科目(減值額)
貸:資產類各科目中評估減值的明細科目(減值額)
負債類及資產類備抵科目中評估增值的明細科目(增值額)
貸:遞延所得稅負債(以上借方發生額大於貸方發生額的差額按預計稅率計算的所得稅)
貸:資本公積(以上借方發生額大於貸方發生額的差額)
或借:遞延所得稅資產(以上借方發生額小於貸方發生額的差額按預計稅率計算的所得稅)
或借:資本公積 盈餘公積、利潤分配一利潤(以上借方發生額小於貸方發生額的差額.其中資本公積、盈餘公積以其賬面餘額沖完為限)
以上列舉的會計分錄屬於評估調賬的通用分錄,由於應予調賬的資產評估,一般均為對企業全部資產、負債的評估.因此調賬需要涉及的明細賬戶會很多,加上評估基準日至調賬日期間多有資產、負債變動,所以採用上述調賬方法操作很麻煩.實踐中較難運用。
(二)重建新賬法
根據評估結果分類匯總表和評估明細表重建一套新賬.這種方法稱為重建新賬法。重建新賬法又可分為重建明細賬法和全部重建賬法兩種:
1、重建明細賬法
採用該方法時 應根據各科目的評估明細表重建明細賬.而總賬則採用上述分錄調賬法.編制分錄進行調整。如果評估基準日後各科目未發生增減變動或雖有變動但未記賬,調整後總賬各具體科目的餘額,應與按評估明細表重建的各該科目明細賬的餘額合計數相等,如果試算時發現不等.應查明原因予以更正。
2、全部重建賬法
採用該方法時,總賬可按 資產評估結果分類匯總表”各科目評估值建賬,明細賬則按評估明細表評估值建賬j如果評估結果匯總表中.關於評估確認的淨資產變動所在科目使用不當,建賬時應參照以上分錄應記科目直接記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