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1997年9月,建設部、人事部下發了《建設部、人事部關於印發〈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建設辦〔1999〕222號),決定在中國實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並成立了全國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考試工作由建設部、人事部共同負責,日常工作委託全國註冊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辦公室承擔,具體考務工作委託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組織實施。
考試每年舉行一次,考試時間一般安排在9月下旬。原則上只在省會城市設立考點。
報名條件
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位或學歷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結構工程 | 工學項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
本專業 | 建築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未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 | |
專科畢業 | 一年 | ||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 | |||
交通土建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
礦井建設 | |||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 |||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
相近專業 | 海岸與海洋工程 | ||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 |||
建築學 | 專科畢業 | 一年 | |
工程力學 | 專科畢業 | 一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2、1971年(含1971年)以後畢業,不具備規定學歷的人員,從事建築工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且具備下列條件之一,也可申報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基礎科目的考試:
(1)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建築工程分類標準三級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二級以上項目不少於1項。
(2)作為專業負責人或主要設計人,完成中型工業建築工程以上項目4項(全過程設計),其中大型項目不少於1項。
全國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專業科目考試報考條件
1、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一類人員 | 二類人員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
本專業 | 結構工程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四年 | 六年 |
建築工程(不含岩土工程) | 評估通過並在合格有效期內的工學學士學位 | 四年 | ||
通過評估的工學學士學位或本科畢業 | 五年 | 八年 | ||
專科畢業 | 六年 | 九年 | ||
相近專業 | 建築工程的岩土工程式 交通土建工程 礦井建設 水利水電建築工程 港口航道及治河工程 農業建築與環境工程 海岸與海洋工程 建築學 工程力學 | 工學碩士或研究生畢業及以上學位 | 五年 | 八年 |
工學學士或本科畢業 | 六年 | 九年 | ||
專科畢業 | 七年 | 十年 | ||
其它工科專業 | 工學學士官或本科畢業及以上學位 | 八年 | 十二年 |
註:表中“Ⅰ類人員”指基礎考試已經通過,繼續申報專業考試的人員:“Ⅱ類人員”指按建設部、人事部司發文《關於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核認定和1997年資格報考工作有關問題的說明》[(97)建設注字第46號]檔案規定,符合免基礎考試條件,只參加專業考試的人員。免考範圍不再擴大,該類人員可一直參加專業考試,直至通過為止。
2、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專業大學本科、專科畢業的人員。
3、1970年(含1970年)以前建築工程或相近專業中專及以上學歷畢業,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0年以上的人員。
4、1970年(含1970年)以前參加工作,不具備規定學歷要求,從事結構設計工作累計15年以上的人員。
二級結構工程師
具備下列條件人員
類別 | 專業名稱 | 學歷或學位 | 職業實踐最少時間 |
本科以上學歷 | 二年 | ||
普通大學畢業 | 三年 | ||
本專業 | 工業與民用建築 | 成人大專畢業 | 四年 |
普通中專畢業 | 六年 | ||
成人中專畢業 | 七年 | ||
建築設計技術 | 本科以上學歷 | 四年 | |
村鎮建設 | |||
公路與橋樑 | 普通大專畢業 | 六年 | |
城市地下鐵道 | |||
相近專業 | 鐵道工程 | 成人大專畢業 | 七年 |
鐵道橋樑與隧道 | |||
小型土木工程 | 普通中專畢業 | 九年 | |
水電水利電工程建築 | |||
水利工程 | 成人中專畢業 | 十年 | |
港口與航道工程 | |||
不具備規定學歷 | 從事結構設計工作滿13年以上,且作為項目負責人或專業負責人,完成過三級(或中型工業建項目)不少於二項 | 十三年 |
(四)上述報考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國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或學位。以上報考條件僅供參考,以當次報考檔案為準。
(五)經國務院有關部門同意,獲準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就業的外籍人員及港、澳、台地區的專業人員,符合《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註冊結構工程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規定,也可按規定程式申請參加考試。
報考人員應參照規定的報考條件,結合自身情況,自行確定是否符合報考條件。確認符合報考條件的人員,須經所在單位審查同意後,方可報名。凡不符合基礎考試報考條件的人員,其考試成績無效。專業考試成績合格後,報考人員須持符合相關報考條件的證件(原件)進行資格複審,複審合格者方可獲得相應執業資格證書。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每年的4月份以前(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統一到所在省(區、市)註冊結構工程師管理委員會或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2010年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確定為2010年9月18、19日
2010年一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8、19日
2010年二級結構工程師考試時間:2010年9月19日
考試科目
一級註冊註冊結構工程師設基礎考試和專業考試兩部分。其中,基礎考試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專業考試採取主、客觀相結合的考試方法,即:要求考生在填塗答題卡的同時,在答題紙上寫出計算過程。基礎考試為閉卷考試,只允許考生使用統一配發的《考試手冊》(考後收回),禁止攜帶其他參考資料。專業考試為開卷考試,考試時允許考生攜帶正規出版的各種專業規範和參考書目。
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1.基礎考試(上)2.基礎考試(下)3.專業考試(上)4.專業考試(下)
基礎考試包括:
上午:
1.高等數學
2.普通物理
3.普通化學
4.理論力學
5.材料力學
6.流體力學
7.計算機套用基礎
8.電工電子技術
9.工程經濟
下午:
10.土木工程材料
11.工程測量
12.職業法規
13.土木工程施工與管理
14.結構設計
15.結構力學
16.結構試驗
17.土力學與地基基礎
專業考試包括:
1.鋼筋混凝土結構
2.鋼結構
3.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地基與基礎
5.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
6.橋樑結構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資格考試科目: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只考專業課
科目為:
1.鋼筋混凝土結構
2.鋼結構
3.砌體結構與木結構
4.地基與基礎
5.高層建築、高聳結構與橫向作用
考試題型
基礎課考試題型為單項選擇題。
考試評分
全國一級註冊結構工程師考試採用各地計算機讀卡,全國統一集中閱卷方式。首先各地按人事部下發的考後規則模板分別對考生的基礎、專業知識、專業案例考試上、下午答題卡進行機讀評分,並按規定將各科考試成績信息及考場分配信息以PTD格式上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
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對各地上報的各科讀卡成績分別進行統計分析,並將各科成績統計分析結果及時報送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全國勘察設計註冊工程師管理委員會將依據讀卡成績分析結果,經研究後確定各科的調檔分數線。
正式評分前一周,各地應將全部一級結構專業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其它專業的專業案例考試的考生試卷(上、下午)、考場紀錄單和報考人員名冊一併以機要郵寄方式或派人押送到指定的閱卷點。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均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將由各地選派的評分專家對其作答情況進行閱卷評分。
對一級結構專業考試、其它專業的專業知識考試和專業案例考試讀卡成績未達到調檔分數線的考生試卷,不進行專家閱卷評分。
二級註冊結構工程師專業考試評分由各地參照上述作法組織評閱試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