訴求與回應

內容介紹

《訴求與回應:當今中國能動司法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以江蘇法院司法實踐為例)》是由婁正前編著的《訴求與回應:當今中國能動司法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以江蘇法院司法實踐為例》。《訴求與回應:當今中國能動司法的理論與實踐——主要以江蘇法院司法實踐為例》的內容提要如下:西方能動司法起初主要表現形式是法官造法,早在布萊克斯通和邊沁的那場爭論中已經有所涉及。從某種意義上而言,能動司法是現代司法發展的一種必然趨勢,是現代法治發展過程中的一種積極現象。筆者認為,應當從提出能動司法的現實背景談起,有助於我們對能動司法有一個全面把握。所謂的能動司法,即是人民法院為實現國家賦予其促進政治文明、維持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發展等各項職能,運用科學的工作方法,主要包括政策考量、利益平衡、自由裁量等方法審理案件,創新工作思路,延伸審判職能等,最終將案件處理達到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完美統一,使司法獲得人們普遍認可的正當性,從而促進社會和諧和穩定,實現國家持續穩定的科學發展。能動司法具有人民性、政治性、司法性、社會性。它具有以下幾個特徵:維護社會和諧穩定是能動司法的根本目的,能動司法必須充分行使法官自由裁量權,服務意識是能動司法的精髓,能動司法離不開政治習慣、道德、文化及法律等因素的綜合考慮、能動司法中審判規則呈現系統性。能動司法可以充分保障公民的訴權,促進社會和諧,滿足人民民眾的司法需求,可以進一步提升司法權威,並能為社會經濟發展保駕護航。
西方的能動司法理論和實踐在爭論中萌芽和發展,表現為從“自動售貨機”機械司法的思想到能動司法的理論崛起。我們通過對中國傳統法律思想中所表現的能動司法與西方的比較,來挖掘中國傳統能動司法的思想,不僅具有現實意義,而且也驗證了中國當時某些方面的法律水準毫不遜色於西方。新中國時期,無論是從新民主主義政權時期還是改革開放以來,能動司法在實踐中自覺或者不自覺地都在發展中並得到充實。當然,中國能動司法思想與西方能動司法思想雖然存在相通之處,但由於政治基礎、生存環境、功能、實現手段等方面的區別,兩者更多地體現差異。在操作層面,能動司法應當遵循個案裁判相對被動與大局主動相結合、法官能動思維的多維性、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相統一和最大限度地獲取社會認同的四項基本原則。最後,我們應當將能動司法思想貫徹到實踐之中,包括程式和實體處理方面,才是理論探討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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