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達[10]

政治歷史陰謀家 詞作者 平面設計師 娛樂大眾傳播信息大使

許達
無代表圖像
姓名: 許達
英文名: xu da
性別:
國籍: 中國
出生城市:
出生日期:
身高: 1.92米
體重: 70公斤
扣球高度: 3.40米
攔網高度: 3.31米
場上位置:
場上編號:
所屬團隊: 四川男排
曾效力團隊:

黑大

姓名許達
網名農民許達
英文名DANIEL
職業詩人政治歷史陰謀家詞作者平面設計師娛樂大眾傳播信息大使
小說家未來幻想家VC家
性別男
民族漢
籍貫黑龍江
最高學歷大本研究生博士生
所學專業國際經濟與貿易
畢業院校黑龍江大學
職業資格物流經理/助理
愛好籃球檯球PHOTOSHOP音樂B-BOX小說……
代表作《吉祥是條狗》《閻王斷案傳奇》《浪子俠情》《新三顧茅廬》(轉自新浪部落格)
工作經驗黑龍江跨越貿易有限公司策劃人員平面設計
中糧集團吉林中糧
中糧集團廣西中糧
許達是一個優雅脫俗的男人,自我與順從並融,時尚與復古切合,一個男人,純粹的男人,懂得品味生活,懂得善待朋友,孝敬家人,體貼愛人。
聯絡方式:[email protected]
QQ124769205
[email protected]
Netshttp://blog.sina.com.cn/xudashow

北方左聯盟員

原名:郭達,1909年生於湖南湘潭,1914年隨父母遷居北京。1927年畢業於北京財政商業學院後在燕京大學工作。1930年底經鄭佩介紹加入共青團,翌年由共青團轉入中國共產黨,並參加北平左聯。1933年曾一度擔任北平文化總同盟黨團書記、中共北平市委文委宣傳部長,曾主編過文總機關刊物《今日》。同年8月,因叛徒出賣,郭達被國民黨特務抓捕後被判刑四年,監禁於北平市第一模範監獄。1937年1月他剛剛獲釋出獄不久,經王福時介紹到美國進步記者埃德加·斯諾身邊工作。許達是郭達在白色恐怖下使用的一個化名,他的真實名字多年來一直鮮為人知。1991年秋,中國檔案報的記者在尋訪北方左聯健在的盟員的過程中,意外獲知許達的真名叫郭達。

四川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教師

男,1977年畢業於四川師範學院化學系,現任學校化學教研室主任、講師。
主要貢獻
從事醫學基礎課醫用化學、無機化學、分析化學課教育30年來,兢兢業業,刻苦鑽研教材教法,努力提高教學效果,教書育人,關愛學生,並為我校化學課實驗教學創造逐漸完善的條件作出長期貢獻,同時也培養指導多名青年教師。先後在國內多種刊物上發表有關教學及專業研究多篇論文:《分析化學實驗課教法研討》刊登《中國教育研究》2001年4期、《環節評分—操作檢測方法研討》、《排除法換砝碼,估量法取藥樣》、《關於飲用水硬度的調查及檢測》等多篇文章。
主要榮譽
2005年、2006年榮獲優秀工作者稱號。2007年被評為四川中醫藥高等專科學校首屆教學名師。

許達故意傷害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2006-6-2)
許達故意傷害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書
(2006)朝刑初字第01169號
公訴機關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男,25歲(1978年10月25日出生),出生地河南省鄭州市,漢族,北京海辰恆業傳媒廣告有限公司職員,住河南省鄭州市二七區隴海中路76號;系本案被害人。
被告人許達,男,23歲(1982年10月8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住本市西城區月壇西街西里23棟2門2號。因涉嫌故意傷害於2005年8月16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被告人栗東,男,23歲(1982年12月31日出生),出生地北京市,漢族,大學本科文化,無業,住本市海淀區志新小區石研17樓1607號。因涉嫌故意傷害於2005年8月16日被羈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審。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以京朝檢刑訴字(2005)第2960號起訴書指控被告人許達、栗東犯故意傷害罪,於2006年5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訴。在訴訟過程中,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本院依法適用簡易程式,實行獨任審判,公開開庭進行了合併審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被告人許達、栗東均到庭參加訴訟。現已審理終結。
北京市朝陽區人民檢察院指控,被告人許達、栗東夥同陳超(現在逃)於2005年8月14日19時許,在本區奧體中心體育館3號籃球場,與胡杰華打籃球過程中發生口角,後陳超摟住胡杰華的脖子,被告人許達、栗東將胡杰華面部打傷,致其“鼻骨粉碎性骨折及鼻中隔骨折”,經人體損傷程度鑑定屬輕傷。後被告人栗東被查獲歸案,被告人許達接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公安機關投案。
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要求被告人許達、栗東賠償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190625.18元。其中,醫療費25121.18元、交通費1054元、住院一伙食補助費950元、誤工費40000元、整形的一切費用(含整形費、誤工費、營養費、交通費及伙補費)82000元及精神損失費36500元,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法庭提供了醫療費、交通費、誤工費等單據。
上述事實,被告人許達、栗東在開庭審理過程中對於刑事部分沒有提出異議。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有被害人胡杰華的陳述,證人陳超、湯茂洋、劉艷霞等人的證言,醫院診斷證明書、刑事科學技術鑑定書等證明材料,經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要求賠償經濟損失之訴,被告人許達、栗東表示願意賠償被害人合理的經濟損失。現有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向本院提供的部分民事賠償證據,經庭審舉證、質證,本院予以確認。
本院認為,被告人許達、栗東法制觀念淡薄,因瑣事與他人產生矛盾後不能冷靜處理,故意傷害他人身體,造成輕傷的後果,二被告人的行為均已觸犯了刑律,構成故意傷害罪,應予懲處。鑒於被告人許達能主動歸案並如實交待所犯罪行,系自首;被告人栗東的家長積極賠償損失,二被告人當庭認罪態度較好且系初犯等情節,故對二被告人所犯罪行酌予從輕處罰並宣告緩刑。由於被告人許達、栗東的故意傷害之犯罪行為,給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造成的經濟損失,應予賠償。但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所要求賠償的誤工費、交通費、住院一伙食補助費過高;所要求賠償的精神損失費無法律依據及所要求賠償的整形費用無相關的證據材料,故本院對此各部分要求不予支持。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的訴訟請求本院一併判處。被告人許達交納的賠償款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及被告人栗東交納的賠償款人民幣二萬五千元現在案,應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合理的經濟損失。綜上,根據被告人許達、犯罪的事實、犯罪的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對被告人許達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處理自首和立功具體套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被告人栗東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一款、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七十三條第一、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一百一十九條之規定,判決如下
一、被告人許達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二、被告人栗東犯故意傷害罪,判處拘役六個月,緩刑六個月(緩刑考驗期從判決確定之日起計算)
三、被告人許達、栗東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三萬四千零六十一元一角八分(本判決生效即行給付。
四、被告人許達交納的賠償款人民幣一萬五千元及被告人栗東交納的賠償款人民幣二萬五千元,除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胡杰華經濟損失總計人民幣三萬四千零六十一元一角八分外,餘款發還被告人栗東。
如不服本判決,可在接到判決書的第二日起十日內,通過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面抗訴的,應當提交抗訴狀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審判員孫小娟
二OO六年六月二日
書記員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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