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劃入的職責
1.將原市人事局、原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的職責整合,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
2.將市民政局承擔的農村社會養老保險職責劃入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二)取消的職責
1.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2.制定技工學校年度指導性招生計畫。
(三)劃出移交的職責
1.將境外就業職業介紹機構資格審核和監督檢查職責劃給市商務局。
2.將技工學校和職業培訓機構辦學能力評估認定工作交給事業單位或社會中介組織。
(四)加強的職責
1.加強收入分配巨觀調控,完善勞動收入分配製度,充分發揮人力資源優勢。
2.加強統籌全市城鄉就業和社會保障相關規定職責,建立健全從就業到養老的服務和保障體系。
3.加強統籌全市人才市場與人力資源市場整合職責,加快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4.加強統籌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職責,建立健全農村養老保險制度,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推進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5.加強全市促進就業職責,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完善職業培訓制度,落實城鄉勞動者平等就業制度,促進社會就業更加充分。
6.加強全市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勞動人事調解仲裁和協調農民工工作職責,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
7.加強人力資源素質和全民技能水平提升,推進技工院校的建設和發展,統籌安排全市技能培訓和隊伍建設,提高全市核心競爭力。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法律、法規、政策;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相關規範性檔案;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地方規定,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二)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市場發展規劃和人力資源流動相關規定,建立統一規範的人力資源市場,促進人力資源合理流動、有效配置。
(三)負責全市促進就業工作,貫徹落實全省統籌城鄉就業發展規劃和政策,完善公共就業服務體系和公共創業服務體系,貫徹落實就業援助制度,完善職業資格制度,統籌建立面向城鄉勞動者的職業培訓制度和技能培訓體系,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的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定。
(四)統籌建立覆蓋全市城鄉的社會保障體系。貫徹落實全省城鄉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政策和標準,貫徹落實全省統一的社會保險關係轉續辦法和機關企事業單位基礎養老保險政策;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管理和監督制度,編制全市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
(五)負責全市就業、失業、社會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和信息引導,擬訂應對預案,實施預防、調節和控制,貫徹落實全省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的有關政策,保持全市就業形勢穩定和社會保險基金總體收支平衡。
(六)負責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資福利工作。貫徹落實省制定的機關、事業單位工資收入分配政策;依據省定相關政策,建立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工資正常增長和支付保障機制,擬訂全市機關、企事業單位人員福利和退休政策實施細則;會同有關單位擬訂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等規定並組織實施。
(七)會同有關單位指導全市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貫徹執行全省事業單位人員和機關工勤人員管理規定,組織全市機關事業單位工人技術等級考試考核;參與人才管理工作,貫徹執行國家及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負責全市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負責全市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選拔和培養工作,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許工作或定居的規範性檔案。
(八)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政策和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全市軍隊轉業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貫徹執行省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負責全市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
(九)負責全市行政機關公務員綜合管理,擬訂有關人員調配和特殊人員安置的規範性檔案,會同有關部門組織落實國家榮譽制度,擬訂政府獎勵制度。
(十)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省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擬訂全市農民工工作規劃,協調解決農民工工作中的重點難點問題,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
(十一)貫徹落實全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和勞動關係政策,完善勞動關係協調機制,貫徹執行國家、省特殊勞動保護政策和實施細則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依法查處重大案件。
(十二)負責全市引進國外智力工作,組織實施引進國外人才和出國(境)培訓項目,負責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領域國際交流和合作工作。
(十三)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設20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務、機要、檔案、信息、財務、政務公開、督辦查辦、安全保密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所屬單位的群團和計畫生育工作;承擔局屬國有資產管理和審計工作;負責新聞宣傳工作。
(二)政策法規科(行政審批事項服務科)
組織、開展綜合性政策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稿起草、重要課題調研等工作;協調專家諮詢工作;組織起草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的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相關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承擔執法責任制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普法宣傳工作;承擔本部門行政審批事項服務工作。
(三)規劃和基金監督科
負責擬訂全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規劃和計畫並組織實施;承擔編制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草案工作;參與擬訂社會保障資金(基金)財務管理制度;承擔有關信息規劃和統計管理工作;承擔有關科技項目和國際援貸款項目管理工作。貫徹落實全省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監督制度、運營政策和運營機構資格標準;擬訂社會保險基金征繳、運營計畫;依法監督社會保險及其補充保險基金征繳、支付、管理和運營;並組織查處重大案件;審核社會保險基金預、決算。
(四)就業促進工作辦公室
擬訂並組織實施全市就業規劃和年度計畫;貫徹落實勞動者平等就業、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和跨地區有序流動政策;建立健全公共就業服務體系;指導和規範公共就業服務信息管理;執行專項就業資金使用管理辦法;牽頭擬訂高校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貫徹執行就業援助和特殊群體就業政策,積極開發公益性崗位,幫扶就業困難人員就業;貫徹執行青年見習制度並監督實施;統籌指導實施積極的就業政策,擬訂公共就業服務機構體系和全民創業服務體系建設規劃,會同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小額擔保貸款政策並監督實施;貫徹執行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來許就業管理政策;承擔市就業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貫徹落實農民工工作綜合性政策和規劃,維護農民工合法權益;推動農民工相關政策的落實,協調解決重點難點問題;協調處理涉及農民工的重大事件;指導、協調農民工工作信息建設;參與跨地區勞務協作;指導勞務輸出基地建設;會同有關部門完善農村勞動力轉移就業服務體系;承擔市農民工工作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五)人力資源市場科
貫徹執行人力資源服務機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省人力資源市場發展政策和規劃;負責審批人才中介服務組織,指導和監督對職業中介機構的管理;貫徹執行省定人員調配政策;承擔特殊需要人員的選拔、調配工作;按規定承辦市直和省駐許單位(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單位工作人員除外)人員調配、錄(聘)用事宜;按規定承辦接收大中專畢業生事宜;會同有關部門貫徹落實全省出國(境)人員審查政策;承擔市直常駐國(境)外人員的審查工作。
(六)軍隊轉業幹部工作辦公室(許昌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政策和安置計畫,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全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計畫;負責市直和省駐許單位接收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培訓工作;貫徹執行省定部分企業軍隊轉業幹部解困和穩定政策和部分軍隊退役人員相關政策;負責自主擇業軍隊轉業幹部管理服務工作;管理軍隊轉業幹部專項經費;承擔市軍隊轉業幹部安置工作小組的具體工作和市企業軍隊轉業幹部問題聯席會議的具體工作。
(七)職業能力建設科
擬訂城鄉勞動者職業培訓規定和規劃並組織實施;擬訂高技能人才、農村實用人才培養和激勵的相關規範性檔案;擬訂技工學校及職業培訓機構發展規劃和管理細則,指導師資隊伍和教材建設;完善職業技能資格制度;貫徹落實省定國家職業分類、職業技能、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實施意見;貫徹執行省定職業技能鑑定政策並監督實施;規範國家職業技能資格證書管理。
(八)專業技術人員管理科(許昌市職稱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
貫徹落實省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和繼續教育政策;承擔高層次專業技術人才規劃、培養和引進工作;承擔組織享受政府特殊津貼專家等優秀人才的選拔和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博士後管理制度;擬訂吸引國(境)外專家、留學人員來許(回國)工作或定居有關規定;負責國(境)外機構在市內招聘專業技術骨幹人才管理工作;指導有關留學回國人員科研經費資助工作;負責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人員延長離退休年齡和提高離退休待遇相關工作;承擔有關方面的人才工作;綜合管理職稱工作;依據省定相關政策,擬訂我市深化職稱改革的實施意見;負責中級專業技術職務評審委員會的組建和管理;監督管理全市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審核市直事業單位專業技術職務結構比例;負責各類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審定;負責各類專業技術資格、執業資格考試管理及資格證書的核准、審驗工作。
(九)事業單位人事管理科
指導事業單位人事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工作;貫徹落實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制定的事業單位人員管理和機關、事業單位工勤人員技能考核和崗位管理政策並組織實施;建立和推行事業單位崗位管理和事業單位人員聘用制度,承辦事業單位崗位設定方案核准或備案事宜;貫徹落實省定事業單位招聘國(境)外人員(不含專家)政策;擬訂全市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實施辦法並監督實施。
(十)勞動關係科
貫徹落實國家、省勞動關係政策及勞動契約和集體契約制度實施規範;貫徹落實企業職工工資收入分配巨觀調控政策,及時發布最低工資標準,指導和監督國有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工資收入分配;指導勞動標準制訂工作;貫徹執行消除非法使用童工政策和女工、未成年工的特殊勞動保護政策;貫徹執行國家有關企業政策性安置人員的政策。
(十一)工資福利科
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收入分配實施辦法並組織實施;擬訂機關、事業單位崗位津貼補貼和地方性附加津貼、福利、離退休、統一發放工資等規定並組織實施;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工資統發的核准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調整和變動工資、有關福利待遇以及離退休人員增加離退休費的審批工作;負責市直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享受特殊(重大)貢獻待遇的審核上報工作。承擔事業單位工資總額管理工作。
(十二)引智科(許昌市外國專家局)
貫徹執行國家、省引進國外智力的法律、法規和政策,擬訂全市引進國外智力規劃並監督實施;歸口管理來許工作的外國專家,負責辦理外國專家來許工作許可和證件發放;負責相關國際交流和合作事宜,建立引進國外智力服務體系,負責引進國外智力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引進國外智力項目實施和成果評估、示範推廣工作;負責全市出國(境)培訓工作,擬訂全市出國(境)培訓年度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國家“友誼獎”及“省黃河獎”的推薦和報批工作;承擔全市引進國外智力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三)養老保險科
貫徹執行機關企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及其補充養老保險政策,逐步提高基金統籌層次;貫徹執行城鎮居民養老保險政策和標準;落實農民工養老保險政策;落實養老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養老保險基金預測預警制度;落實死亡職工遺屬待遇和非因工傷殘職工待遇政策及給付標準;負責企業職工退休、退職審批工作;指導全市養老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四)失業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失業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貫徹落實失業保險基金管理辦法;建立失業預警制度,落實省定預防、調節和控制較大規模失業政策以及經濟結構調整中涉及職工安置權益保障政策;指導全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五)醫療保險科
貫徹落實國家和省醫療保險、生育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實施細則;貫徹落實省定醫療保險、生育保險基金管理辦法;貫徹執行省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的醫療保險服務和生育保險服務管理、結算辦法及支付範圍的相關政策;貫徹執行省定疾病、生育停工期間的津貼標準;貫徹執行全省機關企事業單位補充醫療保險相關政策和管理辦法。
(十六)工傷保險科(許昌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
貫徹落實全省工傷保險政策、規劃和標準,擬訂全市工傷保險實施細則;貫徹落實工傷預防、認定和康復政策;落實工傷傷殘等級鑑定標準;貫徹執行省定定點醫療機構、藥店、康復機構、殘疾輔助器具安裝機構的資格標準;承擔勞動能力鑑定方面的法律、法規、政策宣傳和諮詢工作;協調處理涉及勞動能力鑑定工作的重大事項和疑難問題;負責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公室的日常工作。指導全市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七)農村社會保險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農村養老保險和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政策、規劃和標準;會同有關方面擬訂農村社會保險基金管理辦法;擬訂征地方案中有關被征地農民社會保障措施的審核辦法並監督實施。指導全市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
(十八)信訪仲裁管理科
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勞動、人事爭議調解仲裁制度實施規範,依法組織處理重大勞動、人事爭議;承擔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辦公室日常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信訪工作,會同有關部門處理與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有關的集體上訪和突發事件。
(十九)勞動保障監察科
擬訂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制度;組織實施勞動保障監察,依法查處和督辦重大違法案件;指導縣(市、區)開展勞動保障監察工作;協調勞動者維權工作,組織處理有關突發事件;承擔其他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監督檢查工作。
(二十)人事科(機關黨委)
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人事管理、機構編制管理和外事管理工作;負責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系統幹部教育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和所屬單位的黨務工作;負責精神文明建設工作。
離退休幹部工作科。負責局機關離退休幹部工作,指導局屬單位的離退休幹部工作。
人員編制
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機關行政編制54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4名;正科級領導職數24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離退休幹部工作科長1名,監察室主任1名,行政審批科長1名),副科級領導職數6名。
核定駕駛員編制5名,經費實行全額預算管理。紀檢(監察)機構按有關規定設定。
其他事項
(一)管理市公務員局。市公務員局的人事、黨群、機關財務、後勤、離退休幹部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二)機關事業單位進人問題職責分工。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根據用人單位編制餘缺和編制結構情況進行編制審核,同意後核發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並在用人單位辦理入減編手續後出具入減編通知單。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憑機構編制審核通知單辦理人員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政策性安置、工資核定、社會保障手續。市財政局憑入減編通知單和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錄用、聘用(任)、調配(任)手續辦理經費核撥和工資統發。各相關部門要密切配合,各負其責,形成合力,簡化辦事程式,實行一站式辦公和限時辦結制,不得自行設定其他前置審批程式。
(三)高校畢業生就業管理的職責分工。畢業生就業相關規定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牽頭,會同市教育局等部門擬訂;畢業生離校前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教育局負責;畢業生離校後的就業指導和服務工作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負責。
(四)所屬事業單位的設定、職責和編制事宜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