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因
2013年5月27日,《新快報》刊發了《中聯重科再遭舉報財務造假記者暗訪證實華中大區涉嫌虛假銷售》一文,揭露了A、H股上市公司中聯重科2012年在華中大區涉嫌銷售造假。報導中,記者經實地暗訪調查,發現中聯重科的一線銷售與舉報材料多處吻合,該公司在201年前三季向湖南祺潤、武漢翼達、江西鼎盛為主的客戶產生數量巨大的混凝土機械銷售訂單,旋即於2012年四季度出現大規模的退貨訂單。這一異常行為,恰與中聯重科2012年業績前三季度亮麗、第四季度驟變暗合。《新快報》此後報導,在中聯重科2012年前三季度業績、一線銷售訂單皆極為景氣下,該公司管理層的直接、間接控股公司長沙合盛、長沙一方卻在二級市場上“瘋狂”套現近8億元。這些報導包括上市公司公開資料及記者實地暗訪中所保留的錄音、照片等。
說法
警方須證明記者故意捏造事實
知名律師指出,損害商業信譽罪,是指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他人的商業信譽,給他人造成重大損失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為。損害商業信譽的行為與正常的輿論監督的界限就是媒體在報導中有沒有故意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
中國政法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認為,損害商業信譽罪入罪門檻很高,警方必須有充分的證據證明記者故意捏造事實。記者報導即便失實,那也是名譽侵權的民事糾紛。
“損害商業信譽罪,多發生在惡性競爭對手之間。記者顯然不是企業的競爭對手,這時候警方要抓人是要謹慎的。”中國法學會刑法學研究會理事、華南理工大學法學院院長徐松林直言不諱地說,“對於這種事件,一直想說,也必須說,要嚴防地方保護主義,打擊報復記者。”
警方回應
23日上午,長沙市公安局向新華社“中國網事”記者表示,之所以刑拘《新快報》記者陳永洲,是因為,經調查,從2012年9月26日至2013年8月8日,該報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在未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核實的情況下,捏造虛假事實,通過其媒體平台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共18篇,其中陳永洲署名的文章14篇。2013年6月,中聯重科曾就此事專門派員前往新快報社進行溝通,要求其到中聯重科進行實地調查和了解真實情況,停止捏造、污衊和詆毀行為。但新快報社及陳永洲不顧中聯重科的要求,仍然繼續發表關於中聯重科的負面文章。
長沙市公安局認定,陳永洲捏造的涉及中聯重科的主要事實有三項:一是捏造中聯重科的管理層收購旗下優質資產進行利益輸送,造成國資流失,私有化。二是捏造中聯重科一年花掉廣告費5.13億,搞“畸形行銷”。三是捏造和污衊中聯重科銷售和財務造假。在報導過程中,陳永洲沒有具體依據,也未向相關監管、審計部門和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諮詢,只是憑自己的主觀臆斷。
長沙市公安局稱,2013年9月17日,長沙市公安局聘請湖南笛揚司法鑑定所對中聯重科因廣東新快報社及其記者陳永洲等人發表的18篇文章所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鑑定。經市公安局執法監督支隊審核,認定嫌疑人陳永洲捏造並散布虛偽事實,損害中聯重科的商業信譽,給中聯重科造成重大損失,其行為觸犯《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條之規定,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於10月19日批准對犯罪嫌疑人陳永洲採取刑事拘留的強制措施。
被批捕
2013年10月30日,長沙市嶽麓區人民檢察院對新快報記者陳永洲以涉嫌損害商業信譽罪批准逮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