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釋
記載姓名。
2. 清 制,官吏有功績,交吏部或軍機處記名,以備提升。
1.記載姓名。
2. 清 制,官吏有功績,交吏部或軍機處記名,以備提升。
出處
唐 張籍 《舊宮人》詩:“宮錦不傳樣,御香空記名。” 宋 強至 《代王君貺尚書謝傳宣撫問表》:“貂璫中使,因將命於別京;管鑰守臣,辱記名于丹扆。” 徐特立 《論無產階級專政與民主集中制》:“對於正式選的名單,每個人還是可以隨意把它抹掉,寫自己願寫的名單,而選舉人無需記名。”
《大馬扁》第三回:“因已記名,就不難做御史。”《清史稿·選舉志六》:“京察以子卯午酉歲,部院司員由長官考覈,校以四格,懸‘才、守、政、年’為鵠。分稱職、勤職、供職三等。列一等者,加級記名,則加考引見備外用。”